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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受理回应机制

发布日期: 2024-07-04 15:09
信息来源: 法治监督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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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按照“谁制定、谁负责”和“公正、高效”的原则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受理回应机制,依法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二条 接收电话热线、群众来信来访、网络媒体等平台有关本职责范围的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

第三条 收到投诉举报,应当及时分送相应的政策制定科室。对电话举报、来信来访等内容与本单位工作职责不相符的,应告知举报人向有权处置单位举报。

(一)接收服务热线:0938-8213787(工作日8:30—12:00,14:30—16:00)

(二)来信请寄:天水市春风路政务中心2号楼1508室

第四条 单位或个人就市卫生健康委在制定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一事一议”政策措施存在应审未审、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情形进行的投诉举报。

第五条 因单位或个人匿名、假名、无联系方式、无事实证据的举报应当不予受理。

第六条 按照“谁制定、谁受理”的原则,由政策措施的制定科室受理相关投诉。

第七条 受理投诉举报的科室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理过程中可以征求专家学者、法律顾问、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意见。 

第八条 政策措施应审未审的,应及时补审。政策措施违反审查标准出台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属于例外规定的,应当向投诉举报人做出解释说明,并逐年评估适用例外规定的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第十条 按照“谁处理、谁回应”的原则,及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人或实名举报人,并依据法律法规向社会公开相关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