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人大八届一次会议第77号《关于将村医纳入编制管理助推乡村振兴的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尊敬的谢全红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村医纳入编制管理助推乡村振兴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切实转变村医身份。2018年,按照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完善乡村医疗机构一体化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市卫生健康委印发了《天水市进一步完善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从2019年开始,全市所有村卫生室作为乡镇卫生院的派出机构,实行行政、业务、人员、药械、财务、绩效考核“六统一”为主要内容的乡村一体化管理模式。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后,所有村医与乡镇卫生院签订聘用劳动合同,身份由个体转变为乡镇卫生院临聘职工。
二、合理配备乡村医生。通过“培训考试选拔一批、面向社会招聘一批、乡镇卫生院派驻一批、县域内调剂补充一批”等措施,全市共配备合格村医2955人,另外由乡镇卫生院派驻村医75人,目前每个行政村卫生室均至少配有一名合格村医,保障群众享受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允许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临床医学、中医学类(含中西医结合类,指符合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中医类别报名条件的专业)等相关专业应届毕业生(含尚在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医学专业高校毕业生免试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签订教育协议和就业协议的村医订单定向生,直接免试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三、切实解决乡村医生的养老问题。按照省卫生健康委、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解决乡村医生养老问题的通知》,实行在岗村医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离岗村医发放生活补助制度,发放标准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加工龄补助的办法发放生活补助,工龄补助按每满一年月发放8元的标准执行,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离岗村医是指2015年年底前满60周岁办理退出手续的或已经退出村医岗位,且连续服务满5年以上(含5年)的乡村医生。已退出村医岗位的2015年年底前未满60周岁的,从到龄次月起发放生活补助。
四、保障乡村医生待遇。《甘肃省乡村医生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我市在岗乡村医生收入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一是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60%及以上的工作量交由村医承担),2021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人均补助资金标准70元/人/年;二是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每名村医每年2700元左右;三是省级定额补助,对服务人口1000人以上的村医,省级定额补助为300元/月,对服务人口1000人以下的村医,省级定额补助为400元/月;四是一般诊疗费收入,按西医5元/人次,中医6元/人次收取;五是中医药服务收入;六是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收入。第一项和第六项的收入与考核结果挂钩。综合上述六部分内容,服务人口1000人以上的一名合格村医,经考核保质保量完成各项任务后,年收入应在5万元以上。
五、建立乡村医生激励机制。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乡村医生管理办法(试行)》,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在村卫生室连续执业10年以上,年龄45周岁以下,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且群众反映好的乡村医生,通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形式选拔录用,纳入编制管理。纳入编制管理的乡村医生,执业20年以上评聘中级职称,30年以上评聘高级职称,不受本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在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外单列。支持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接受中、高等医学学历教育。对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优先安排到服务人口多的村卫生室执业。对积极参加考前培训,并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在绩效分配方面给予适当倾斜。
感谢您对我市基层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欢迎您继续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天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5月25日
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市人大代表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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