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 引 号  20230628-111542-54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0-02-12  发布机构 
 发文字号   组配分类 
 信息类别   公开范围  公开
 依  据   记录形式 
 载体类型   存放位置 
 公开程序   公开方式 
天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工作信息发布管理制度
2020-02-12   作者: 点击数:  

  天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工作信息发布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天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府网站集约化信息发布工作,建立规范的卫生健康信息采集、审查、发布和更新机制,提高卫生健康管理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卫生健康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结合工作实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2018年9月,按照《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网站集约化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天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在天水市人民政府网站设置“市卫生健康委”子站。“市卫生健康委”子站是天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通过互联网对外宣传天水市卫生健康信息的窗口,是天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与公众之间相互交流的桥梁。主要任务是:宣传全市卫生健康基本情况,解读卫生健康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推进政务公开,发布卫生健康政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提供有关卫生健康的公益性、基础性信息,为全市卫生健康经济稳步运行提供服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卫生健康委”子站信息的采集、编辑、审核、发布工作。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天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按照政务公开管理规定应公开发布的文字、数据、图片等形式资料。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委机关各科室,各县区卫生健康局、直属各单位(以下统称信息发布责任单位)。

  第五条 “市卫生健康委”子站由天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宣传科维护;子站内容由信息发布责任单位提供。

  第六条 子站信息发布遵循合法、及时、真实、便民的原则。涉及为社会公众服务的相关事项应及时通过子站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 子站发布内容

  第七条 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信息;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卫生健康信息;

  (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卫生健康信息。

  第八条 依照本制度第五条的规定,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可公开的卫生健康信息的具体内容。在委子站上重点公开以下内容:

  (一)委领导成员及其工作分工;

  (二)委机关工作机构及其主要职能;

  (三)国家、省市卫生健康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四)国家、省市卫生健康规划计划信息;

  (五)全市卫生健康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六)全市卫生健康系统工作动态。

  第九条 下列事项不予在子站发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事项;

  (二)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信息采集

  第十条 信息发布责任单位负责提供本单位的卫生健康信息。所提供的信息要及时准确,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客观反映我市卫生健康情况、政务活动、工作进展等。

  第十一条 建立信息采集员制度。委宣传科负责建立信息员联络渠道,确保信息交换及时通畅。信息发布责任单位提供的信息稿件,应包含经审核的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由本单位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各县区、各单位对信息自行审核把关,采取“谁提交、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信息发布责任单位负责审核把关各自信息,委宣传科负责按程序发布。各信息发布责任单位采写的信息,需报单位分管领导审核,特别重大信息需报主要领导审核发布。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等信息原则上在事后1个工作日内发布。委机关各科室采写的信息需经分管领导审核,并经分管宣传工作的领导签字把关。凡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第十三条 委机关各科室拟定的规范性文件和不涉密的通知公告等,应在印发后2个工作日内上网发布。

  第十四条 为加强涉密信息管理,实行信息层级审核制。各单位、各部门应严格遵守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的审核把关和跟踪监测,发现网上信息内容失当或过期,应及时与宣传科联系将信息撤回。

  第五章 维护责任

  第十五条 委宣传科可根据工作需要对子站栏目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应保证其所发布信息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对于新增的信息或所发布信息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联系宣传科予以更新。

  第六章 监督考核

  第十七条 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应对已在子站发布的信息加强监控,发现错漏之处,或是已失效的法律、法规、政策及规范性文件,应及时联系宣传科进行更改或清理。

  第十八条 委宣传科负责委子站信息发布内容的保障、协调及信息统计工作,定期对各单位发布信息情况进行统计通报。

  第十九条 对信息审核把关不严造成严重后果,或造成失密、泄密的单位和个人,按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委宣传科负责解释。原有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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