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018-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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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49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20071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200851日起施行

                                  温家宝

                               ○○七年四月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八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公开的范围

  第九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

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第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第十二条()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三章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

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二十一条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二十二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章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三十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三十二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第三十六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十七条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定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自20085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49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20071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200851日起施行

                                  温家宝

                               ○○七年四月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八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公开的范围

  第九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

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第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第十二条()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三章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

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二十一条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二十二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章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三十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三十二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第三十六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十七条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定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自20085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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