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8-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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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2〕265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为了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党组关于深入开展效能风暴行动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党组发〔2012〕19)的要求特制定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127

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及时纠正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信息公开活动中不依法履行职责需要追究责任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违法必究惩处与教育并重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实行分级负责制

第二章责任追究情形

  第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责任

  ()不按照条例规定的公开范围和期限主动公开更新政府信息的;

  ()不按照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要求编制公布和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不按时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

  ()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而不发布不澄清的;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不回复拖延办理或者对应当提供的政府信息不提供及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

  ()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未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拒绝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责任追究

  第六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

  ()责令改正;

  ()通报批评;

  ()行政处分;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合并适用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免予处理

  ()主动配合调查处理的;

  ()及时改正错误的;

  ()主动采取措施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避免社会不良影响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推卸转嫁责任的;

  ()干扰妨碍调查处理的;

  ()问题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或者不良影响扩大的;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屡查屡犯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第十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十一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2〕265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为了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党组关于深入开展效能风暴行动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党组发〔2012〕19)的要求特制定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127

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及时纠正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信息公开活动中不依法履行职责需要追究责任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违法必究惩处与教育并重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实行分级负责制

第二章责任追究情形

  第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责任

  ()不按照条例规定的公开范围和期限主动公开更新政府信息的;

  ()不按照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要求编制公布和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不按时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

  ()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而不发布不澄清的;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不回复拖延办理或者对应当提供的政府信息不提供及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

  ()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未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拒绝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责任追究

  第六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

  ()责令改正;

  ()通报批评;

  ()行政处分;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合并适用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免予处理

  ()主动配合调查处理的;

  ()及时改正错误的;

  ()主动采取措施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避免社会不良影响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推卸转嫁责任的;

  ()干扰妨碍调查处理的;

  ()问题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或者不良影响扩大的;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屡查屡犯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第十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十一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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