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导游从业人员:
为推进整治旅游行业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问题有关工作部署,为进一步规范导游执业行为,现对全省导游从业人员提示如下:
一、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从事导游活动
导游证是导游合法带团的基本凭证。《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导游人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以下四类人员一律不得从事导游活动:一是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二是已取得导游资格证但未按规定取得导游证的人员;三是导游身份标识证(电子导游证)已过期、被暂扣或被吊销的人员;四是超出持有导游证执业范围(如普通导游未取得领队证从事出境带团)的人员。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情节严重的,将依法吊销相关资格;构成违法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二、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严禁私自承揽导游业务
导游进行导游活动,必须经旅行社委派。《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必须经旅行社委派。导游人员不得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
实务中常见的私自带团行为主要包括:通过微信、小红书、抖音、快手等社交平台私下接单,直接为咨询的游客提供导游服务;在景区门口私自揽客提供讲解服务;未经旅行社委派以个人名义承接旅游团队。无论以何种形式,只要未接受旅行社委派即属违法。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导游、领队违反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特别风险提示:导游在线上打造个人自媒体IP,当账号具有一定的流量后很可能接到来自景区游客的咨询,如果导游没有相应的许可资质,私下接受委托直接提供导游服务、自行收费,被认定为私自承揽导游业务的,将面临行政处罚。
三、严禁不合理低价游,不得配合参与低价团
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属严重违法行为。导游不得参与配合此类活动。
什么是“不合理低价”?“不合理低价”是指背离价值规律、低于经营成本,以不实价格招揽游客、以不实宣传诱导消费、以不正当竞争扰乱市场的违法行为。实践中常见的“零团费”“负团费”“免费旅游”“买一送一”“超低价团”等,往往通过强制购物、增加自费项目等方式获取不正当利益。导游明知为不合理低价旅游产品仍接受带团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根据《2026年全省旅游行业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对“不合理低价游”问题将持续保持高压严打态势,从严从重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旅行社组织不合理低价游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四、严禁强迫或变相强迫购物消费
(一)强迫或变相强迫的定义
根据《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强迫或变相强迫”是指以殴打、弃置、限制活动自由、恐吓、侮辱、咒骂等方式,迫使旅游者作出违背真实意愿的消费行为。
旅游市场强迫购物问题严重侵害游客合法权益,《2026年全省旅游行业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持续深化整治。重点整治旅行社、导游以言语威胁、恐吓、辱骂、限制人身自由、甩团甩客等手段强制游客购物、参加自费项目。对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交易的严重违法行为,将加大联合办案和挂牌督办力度,一查到底。
(二)诱导购物的定义
“诱导”是指导游采取夸大宣传、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式,诱使旅游者作出错误消费决定的行为。例如虚构“政府指定”“政府补贴”“扶贫项目”“以购代捐”等新型话术诱导、欺骗游客购物,属严重违法行为。
文旅市场监管部门明确,对于旅行社和导游虚构“政府补贴”借口、以明显不合理低价招揽游客,夸大商品价值功效等诱骗诱导游客购物的行为,将从重处罚。
(三)收受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导游不得从购物场所、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经营者处收受回扣、佣金、人头费或奖励费等各种名义的不正当利益。此行为同时涉嫌商业贿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行政责任: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导游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游客有权在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退还自费项目费用。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五、严禁擅自变更行程
导游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导游人员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活动。
以下行为均属擅自变更行程:未经游客同意增减景点、压缩游览时间、延长购物停留时间、增加合同约定外的购物店或自费项目、遗漏合同约定景点或服务项目、甩团弃客、擅自改变游览顺序等。
如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对行程作出调整的,须在取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并与游客签署补充协议后方可进行,且应当立即报告旅行社。只有在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经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方可调整或者变更接待计划,且应当立即报告旅行社。
法律责任: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导游人员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或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三至六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导游证。
六、严禁向旅游者兜售物品和索要小费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三款,导游、领队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此外,导游从购物商店或商家处获取购物提成或回扣的行为,也可能构成商业贿赂并追究刑事责任。
七、导游证必须保持有效,按期换证
(一)导游证的有效机制
导游资格证终身有效、全国通用,无需年检或续期。但电子导游证有效期限为三年。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八条,导游证持有人需在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导游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三个月前申请办理换发导游证手续。导游还须参加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组织的年度继续教育,未完成的将可能被暂停执业、影响星级评定、无法换证,情节严重者予以吊销。
(二)严禁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导游证
导游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不得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导游执业许可,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为提供导游服务。
八、导游必须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时,导游必须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不得玩忽职守。不得组织游客前往未开发、无安全保障的区域。
法律责任: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游客人身、财产损害的,旅行社和导游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导游证可能被暂扣或吊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
导游执业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不得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
导游应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遵守职业道德,着装整洁,礼貌待人,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不得迎合个别旅游者的低级趣味,在讲解、介绍中掺杂庸俗下流的内容。
法律责任:违反上述规定者,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清楚认识违法后果,切勿触碰法律红线
(一)行政责任
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私自承揽导游业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
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导游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变更行程: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暂扣导游证三至六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导游证。
索要小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三款,责令退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或吊销导游证。
(二)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导游配合旅行社违规安排购物或另行付费项目的,旅游者有权在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根据《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强迫或变相强迫购物的,每次需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三)刑事责任
强迫交易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诈骗罪:导游与商家串通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旅游者财物的,可能构成诈骗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购物店回扣等财物、数额较大的,可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四)实施信用监管
涉及擅自增加购物场所、虚假宣传等严重失信行为。导游被列入失信主体后,将在行政审批、市场准入、政府采购、金融信贷等方面受到联合惩戒。一旦被吊销导游证,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
十一、主动避免法律风险,严守执业底线
为了在日常执业过程中更好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导游应当妥善留存以下材料:
旅行社委派证明:电子行程单、派团单、在线系统记录等,作为合法执业的关键证据。
行程变更补充协议:如确因特殊情况需临时调整或变更行程,务必取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并保留协议文本,防止被认定为“擅自变更行程”。
与旅行社的劳动合同或协议:保持与正规旅行社的合法用工关系,确保执业行为纳入管理范畴。
导游证换发和继续教育材料:确保导游证在有效期内,按时参加年度继续教育并保留证明材料。
服务过程记录:包括游览时间、景点讲解、安全提示等,确保服务质量可追溯。
鼓励导游从业人员依法依规执业,对发现的不法分子以暴力手段强迫旅游者购物获取回扣等违法行为,以及对旅行社假借“政府补贴”“指定购物店”等方式的强制购物行为,积极举证、检举揭发。对于强迫购物、无证经营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从重处罚。导游从业人员要恪守职业道德,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进一步提高业务知识和服务技能,精心保障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行业良好形象,让每一位来甘游客游得安心、逛得舒心、买得放心。
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6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