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政办发〔2023〕20号]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及驻市有关单位:
现将《天水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7日
天水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统筹推进全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健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2〕15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23〕3号)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甘肃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无废城市”建设为抓手,遵循全生命周期环境风险管理理念,健全新污染物调查监测、筛查评估、管控治理体系。依据国家发布的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采取源头禁限、过程减排、末端治理的全过程环境风险管控措施,统筹推动大气、水、土壤多环境介质协同治理,探索建立新污染物环境风险评估和环境治理模式,系统构建新污染物治理长效机制。
二、主要目标
2023年年底前,完成首轮化学物质基本信息调查和首批优先评估化学物质详细信息调查,开展一批化学物质的环境风险筛查。
到2025年,完成国家、省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环境信息调查、监测及环境风险评估;逐步建立新污染物治理长效机制,新污染物治理能力明显提升。
三、重点任务
(一)开展调查监测,动态评估环境风险状况
1.落实环境信息调查。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新污染物治理有关要求,于2023年底前完成首轮重点化学物质生产使用的品种、数量、用途等基本信息调查,对列入环境风险优先评估计划的化学物质,进一步调查有关生产、加工使用、环境排放数量及途径、危害特性等详细信息。(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各县(区)政府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区)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开展环境调查监测。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的试点安排,结合我市实际,在化工(石化)、医药、农药、印染、电镀、电子等重点行业及污水处理、垃圾焚烧、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等企业开展新污染物筛查监测,配合全省初步建立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体系。积极探索开展“一企一库”(重点工业企业、尾矿库)和“两场两区”(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等污染源周边地下水的新污染物环境状况调查、监测和评估,加强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不断完善地下水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及健康风险评估技术方法。(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实施风险筛查评估。根据国家化学物质环境风险优先评估计划,对全市重点区域的化学物质开展环境与健康危害补充测试和风险筛查,确定我市优先评估化学物质清单,分阶段、分批次开展优先评估化学物质的风险评估。2024年年底前,完成我市首批潜在高风险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4.动态更新全市重点管控新污染物补充清单。根据国家和省级开展的各项调查、监测、评估发布情况,建立完善我市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数据库,动态更新更新补充清单,明确“一品一策”管控措施。(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畜牧兽医局、天水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严格监督管理,全过程降低新污染物环境风险
5.严格执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相关要求,加强宣传和督导力度,督促企业或相关单位自觉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防控的主体责任。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事项纳入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开展监督执法检查,严厉打击涉新化学物质环境违法行为。(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6.严格实施淘汰或限用措施。按照国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和全省补充清单要求,禁止、限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生产、加工使用和进出口。对纳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工业化学品、农药、兽药、药品、化妆品等,未按期淘汰的,市县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履行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严厉打击已淘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非法生产和加工使用。强化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严格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准入管理。根据《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目录》和禁止进(出)口货物目录,加强进出口管控及环境管理。(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畜牧兽医局、天水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7.加强产品中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含量控制。严格落实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在相关产品中具有含量控制要求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加强对玩具、洗涤用品、电子电气、纺织品、学生用品等相关产品中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含量控制的监督管理,强化产品质量执法监督,减少产品消费过程中造成的新污染物环境排放。宣传贯彻国家环境标志产品和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中新污染物管控要求。(市工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过程控制,全面减少新污染物排放
8.加强清洁生产和绿色制造。对使用或排放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企业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大力推进清洁生产改造,对已纳入排放标准的新污染物严格管控。督促企业按国家规定公开有关信息。按照国家部署,推动将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替代和排放控制要求纳入绿色产品、绿色园区、绿色工厂和绿色供应链等绿色制造标准体系。(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9.规范抗生素类药品使用管理。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严格落实零售药店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类抗菌药物。加强兽用抗菌药监督管理,实施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深入开展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2025年年底前,50%以上的规模养殖场实施养殖减抗行动。开展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和畜产品残留检测分析。压实养殖场(户)规范用药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兽药使用记录、兽用处方药和兽药休药期管理制度,规范养殖场用药行为。(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畜牧兽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加强农药登记管理,健全农药登记后环境风险监测和再评价机制。严格农药经营许可监督管理,加强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管理,分期分批做好高毒高风险农药淘汰工作;依托“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开展农药质量监督抽查,依法打击非法添加和违规销售禁限用农药行为。持续开展农药减量化行动,因地制宜集成推广生态调控、理化诱控、生物农药、科学用药等绿色防控技术和产品,减少化学农药使用量,提高主要农作物绿色防控和粮食作物统防统治水平。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和监管工作,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试点,逐步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体系,鼓励农药生产企业使用便于回收的大容量农药包装物。(市农业农村局、市林草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深化末端治理,降低新污染物环境风险
11.加强新污染物多环境介质协同治理。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应采取污染控制措施,达到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环境质量目标要求;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要求,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填写排污登记表,并在其中载明执行的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及采取的污染控制措施。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排放(污)口及其周边环境定期开展环境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整治环境安全隐患,依法公开新污染物信息,采取措施防范环境风险。加强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环境治理,强化环境标准中特征污染物治理管控,落实污染控制要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生产、加工使用或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中所列化学物质的企事业单位应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实施监管。(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12.加强危险废物收集利用处置单位监管,严格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将产生废药品、废农药的生产企业以及抗生素生产企业等产废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纳入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范围。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废药品、废农药以及抗生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废反应基和废培养基等含特定新污染物废物收集利用处置要求。开展含特定新污染物废物的利用处置污染控制技术规范的前期研究。(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
13.根据全省试点安排,对我市试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推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管控,落实新污染物调查监测、风险评估、源头管控、过程控制及末端治理等一系列治理要求,鼓励在重点养殖区、饮用水水源地周边、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污染场地等开展新污染物治理试点示范。
(五)加强能力建设,夯实新污染物治理基础
14.加强科技支撑力度。成立天水市新污染物治理专家委员会,鼓励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围绕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分析检验技术,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绿色替代,抗生素、微塑料生态环境危害机理,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新污染物暴露与致病机理等需求开展研究。(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的监督、执法和监测能力建设。在现有的监测能力的基础上,加强新污染物监测分析能力建设。广泛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和业务培训、练兵等活动,加快补齐业务短板,优化执法方式,不断提高执法能力建设。(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以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生态环境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林草局、市畜牧兽医局、市政府金融办、国家税务总局天水市税务局、天水海关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天水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具体名单见附件1),有序推进新污染物治理。将新污染物治理工作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体系,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分工协作,共同做好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要加强新污染物治理工作组织领导,细化分解目标任务,抓好工作落实。
(二)强化监管执法。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新污染物治理相关要求。加强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排放执法监测和重点区域环境监测。对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企事业单位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加大对未按规定落实环境风险管控措施企业的监督执法力度。加强对禁止或限制类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及其相关产品进出口、生产、销售、使用、排污治理等全生命周期管理,加强部门间联动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天水海关、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分负责)
(三)拓宽资金渠道。各县区人民政府应统筹各类财政资金并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切实保障新污染物治理工作需要;营造有利的市场环境和政策环境,鼓励更多社会资本进入新污染物治理领域;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绿色替代、新污染物治理、污染场地修复等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天水银保监分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水市税务局、市政府金融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宣传引导。加强新污染物治理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提高企业新污染物治理主体意识。多形式、全方位开展新污染物治理科普宣传教育,引导公众科学认识新污染物环境风险,树立绿色、健康消费理念。鼓励企业为新污染物治理建言献策,鼓励公众通过多种渠道举报涉新污染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构建新污染物多元化社会共治格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附件:1.天水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国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
附件1
天水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胡志勇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张 炜 市政府副秘书长
王彦军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成 员:贾尚明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吴晓堂 市科技局副局长
李海云 市工信局副局长
方 亮 市财政局副局长
魏 雪 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段君毅 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左朝晖 市住建局副局长
胡小波 市水务局副局长
徐 赟 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石 劭 市商务局副局长
范小荣 市卫生健康委副主任
聂惠仁 市市场监管局二级调研员
冯 耀 市林草局副局长
邢喜生 市畜牧兽医局三级调研员
马 勇 市政府金融办副主任
王雪海 天水银保监分局副局长
张铭杰 国家税务总局天水市税务局副局长
洪天晖 天水海关副关长
领导小组负责全市跨部门协调,统筹做好新污染物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具体负责领导小组议定事项和日常工作,段君毅同志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报经组长同意后,由接任工作的同志替补,不另行文。
附件2
国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
《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清单。
第二条 新污染物主要来源于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生产和使用。
本清单根据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环境风险,结合监管实际,经过技术可行性和经济社会影响评估后确定。
第三条 对列入本清单的新污染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第四条 各级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以及海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新污染物的管控、治理。
第五条 本清单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本清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重点管控新污染清单
编号 | 新污染物名称 | CAS 号 | 主要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 |
一 | 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 (PFOS 类) | 例如: 1763-23-1 307-35-7 2795-39-3 29457-72-5 29081-56-9 70225-14-8 56773-42-3 251099-16-8 | 1.禁止生产。 2.禁止加工使用(以下用途除外)。 (1)用于生产灭火泡沫药剂(该用途的豁免期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止)。 3.将 PFOS 类用于生产灭火泡沫药剂的企业,应当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4.进口或出口 PFOS 类,应办理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自2024年1月1日起,禁止进出口。 5.已禁止使用的,或者所有者申报废弃的,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收缴或接收且需要销毁的 PFOS 类,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判定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实施环境管理。 6.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中涉及 PFOS 类生产或使用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 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 |
二 | 全氟辛酸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 1 (PFOA 类) | — | 1.禁止新建全氟辛酸生产装置。 2.禁止生产、加工使用(以下用途除外)。 (1)半导体制造中的光刻或蚀刻工艺; (2)用于胶卷的摄影涂料; (3)保护工人免受危险液体造成的健康和安全风险影响的拒油拒水纺织品; (4)侵入性和可植入的医疗装置; (5)使用全氟碘辛烷生产全氟溴辛烷,用于药品生产目的; (6)为生产高性能耐腐蚀气体过滤膜、水过滤膜和医疗用布膜,工业废热交换器设备, 以及能防止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和 PM2.5 颗粒泄露的工业密封剂等产品而制造聚四氟乙烯(PTFE)和聚偏氟乙烯(PVDF); (7)制造用于生产输电用高压电线电缆的聚全氟乙丙烯(FEP)。 3.将 PFOA 类用于上述用途生产的企业,应当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4.进口或出口 PFOA 类,被纳入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的,应办理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 5.已禁止使用的,或者所有者申报废弃的,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收缴或接收且需要销毁的 PFOA 类,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判定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实施环境管理。 6.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中涉及 PFOA 类生产或使用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 |
三 | 十溴二苯醚 | 1163-19-5 | 1.禁止生产、加工使用(以下用途除外)。 (1)需具备阻燃特点的纺织产品(不包括服装和玩具); (2)塑料外壳的添加剂及用于家用取暖电器、熨斗、风扇、浸入式加热器的部件,包含或直接接触电器零件,或需要遵守阻燃标准,按该零件重量算密度低于10%; (3)用于建筑绝缘的聚氨酯泡沫塑料; (4)以上三类用途的豁免期至 2023年12月31日止。 2.将十溴二苯醚用于上述用途生产的企业,应当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3.进口或出口十溴二苯醚,被纳入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的,应办理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禁止进出口。 4.已禁止使用的,或者所有者申报废弃的,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收缴或接收且需要销毁的十溴二苯醚,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判定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实施环境管理。 5.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中涉及十溴二苯醚生产或使用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 |
四 | 短链氯化石蜡 2 | 例如: 85535-84-8 68920-70-7 71011-12-6 85536-22-7 85681-73-8 108171-26-2 | 1.禁止生产、加工使用(以下用途除外)。 (1)在天然及合成橡胶工业中生产传送带时使用的添加剂; (2)采矿业和林业使用的橡胶输送带的备件; (3)皮革业,尤其是为皮革加脂; (4)润滑油添加剂,尤其用于汽车、发电机和风能设施的发动机以及油气勘探钻井和生产柴油的炼油厂; (5)户外装饰灯管; (6)防水和阻燃油漆; (7)粘合剂; (8)金属加工; (9)柔性聚氯乙烯的第二增塑剂(但不得用于玩具及儿童产品中的加工使用); (10)以上九类用途的豁免期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止。 2.将短链氯化石蜡用于上述用途生产的企业,应当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3.进口或出口短链氯化石蜡,应办理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自2024年1月1日起,禁止进出口。 4.已禁止使用的,或者所有者申报废弃的,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收缴或接收且需要销毁的短链氯化石蜡,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判定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实施环境管理。 5.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中涉及短链氯化石蜡生产或使用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 |
五 | 六氯丁二烯 | 87-68-3 | 1.禁止生产、加工使用、进出口。 2.依据《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对涉六氯丁二烯的相关企业,实施达标排放。 3.已禁止使用的,或者所有者申报废弃的,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收缴或接收且需要销毁的六氯丁二烯,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判定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实施环境管理。严格落实化工生产过程中含六氯丁二烯的重馏分、高沸点釜底残余物等危险废物管理要求。 4.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中涉及六氯丁二烯生产或使用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 |
六 | 五氯苯酚及其盐类和 酯类 | 87-86-5 131-52-2 27735-64-4 3772-94-9 1825-21-4 | 1.禁止生产、加工使用、进出口。 2.已禁止使用的,或者所有者申报废弃的,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收缴或接收且需要销毁的五氯苯酚及其盐类和酯类,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判定属于危险废物的, 应当按照危险废物实施环境管理。 3.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中涉及五氯苯酚及其盐类和酯类生产或使用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 |
七 | 三氯杀螨醇 | 115-32-2 10606-46-9 | 1.禁止生产、加工使用、进出口。 2.已禁止使用的,或者所有者申报废弃的,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收缴或接收且需要销毁的三氯杀螨醇,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判定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实施环境管理。 | |
八 | 全氟己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其相关化合物 3 (PFHxS 类) | — | 1.禁止生产、加工使用、进出口。 2.已禁止使用的,或者所有者申报废弃的,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收缴或接收且需要销毁的 PFHxS 类,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判定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实施环境管理。 | |
九 | 得克隆及其顺式异构体和反式异构体 | 13560-89-9 135821-03-3 135821-74-8 | 1.自2024年1月1日起,禁止生产、加工使用、进出口。 2.已禁止使用的,或者所有者申报废弃的,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收缴或接收且需要销毁的得克隆及其顺式异构体和反式异构体,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判定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实施环境管理。 | |
十 | 二氯甲烷 | 75-09-2 | 1.禁止生产含有二氯甲烷的脱漆剂。 2.依据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禁止将二氯甲烷用作化妆品组分。 3.依据《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 38508),水基清洗剂、半水基清洗剂、有机溶剂清洗剂中二氯甲烷、三氯甲烷、三氯乙烯、四氯乙烯含量总和分别不得超过 0.5%、2%、20%。 4.依据《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4)等二氯甲烷排放管控要求,实施达标排放。 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7.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中涉及二氯甲烷生产或使用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8.严格执行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识别和管控有关的土壤环境风险。 | |
十一 | 三氯甲烷 | 67-66-3 | 1.禁止生产含有三氯甲烷的脱漆剂。 2.依据《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 38508),水基清洗剂、半水基清洗剂、有机溶剂清洗剂中二氯甲烷、三氯甲烷、三氯乙烯、四氯乙烯含量总和分别不得超过 0.5%、2%、20%。 3.依据《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等三氯甲烷排放管控要求,实施达标排放。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6.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中涉及三氯甲烷生产或使用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 |
十二 | 壬基酚 | 25154-52-3 84852-15-3 | 1.禁止使用壬基酚作为助剂生产农药产品。 2.禁止使用壬基酚生产壬基酚聚氧乙烯醚。 3.依据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禁止将壬基酚用作化妆品组分。 | |
十三 | 抗生素 | — | 1.严格落实零售药店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类抗菌药物,推行凭兽医处方销售使用兽用抗菌药物。 2.抗生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抗生素菌渣,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判定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实施环境管理。 3.严格落实《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3)、《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4)相关排放管控要求。 | |
十四 | 已淘汰类 | 六溴环十二烷 | 25637-99-4 3194-55-6 134237-50-6 134237-51-7 134237-52-8 | 1.禁止生产、加工使用、进出口。 2.已禁止使用的,或者所有者申报废弃的,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收缴或接收且需要销毁的已淘汰类新污染物,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判定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实施环境管理。 3.已纳入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严格执行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识别和管控有关的土壤环境风险。 |
氯丹 | 57-74-9 | |||
灭蚁灵 | 2385-85-5 | |||
六氯苯 | 118-74-1 | |||
滴滴涕 | 50-29-3 | |||
α-六氯环己烷 | 319-84-6 | |||
β-六氯环己烷 | 319-85-7 | |||
林丹 | 58-89-9 | |||
硫丹原药及其相关异构体 | 115-29-7 959-98-8 33213-65-9 1031-07-8 | |||
多氯联苯 | — | |||
注:
1. PFOA 类是指:(i) 全氟辛酸(335-67-1),包括其任何支链异构体;(ii)全氟辛酸盐类;(iii) 全氟辛酸相关化合物,即会降解为全氟辛酸的任何物质,包括含有直链或支链全氟基团且以其中(C7F15)C 部分作为结构要素之一的任何物质(包括盐类和聚合物)。下列化合物不列为全氟辛酸相关化合物:(i) C8F17-X,其中 X= F, Cl, Br;(ii) CF3[CF2]n-R’涵盖的含氟聚合物,其中 R’=任何基团,n>16;(iii) 具有≥8 个全氟化碳原子的全氟烷基羧酸和膦酸(包括其盐类、脂类、卤化物和酸酐);(iv) 具有≥9 个全氟化碳原子的全氟烷烃磺酸(包括其盐类、脂类、卤化物和酸酐);(v) 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
2. 短链氯化石蜡是指链长 C10 至 C13 的直链氯化碳氢化合物,且氯含量按重量计超过 48%,其在混合物中的浓度按重量计大于或等于 1%。
3. PFHxS 类是指:(i)全氟己基磺酸(355-46-4),包括支链异构体;(ii)全氟己基磺酸盐类;(iii)全氟己基磺酸相关化合物,是结构成分中含有C6F13SO2-且可能降解为全氟己基磺酸的任何物质。
4. 已淘汰类新污染物的定义范围与《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中相应化学物质的定义范围一致。
5. CAS 号,即化学文摘社(Chemical Abstracts Service,缩写为CAS)登记号。
6. 用于实验室规模的研究或用作参照标准的化学物质不适用于上述有关禁止或限制生产、加工使用或进出口的要求。除非另有规定,在产品和物品中作为无意痕量污染物出现的化学物质不适用于本清单。
7. 未标注期限的条目为国家已明令执行或立即执行。上述主要环境风险管控措施中未作规定、但国家另有其他要求的,从其规定。
8. 加工使用是指利用化学物质进行的生产经营等活动,不包括贸易、仓储、运输等活动和使用含化学物质的物品的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