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政办发〔2020〕33号]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创建节水型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天水市创建节水型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政办发〔2020〕33号
秦州区、麦积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市属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打赢碧水保卫战,持续改善我市水生态环境,我市制定了天水市创建节水型城市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9日
天水市创建节水型城市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提高我市城市用水效率,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利用,改善城市水环境,实现我市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关于印发< 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和考核办法>和< 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的通知》(建城〔2012〕5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城镇节水工作指南》、省住建厅《关于分解< 甘肃省水污染防治2019年度工作方案>工作任务的通知》(甘建城〔2019〕199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
创建节水型城市,发展节水型经济,形成科学、合理的城市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体系,缓解城市供用水矛盾,不断提高节水管理水平,是我市节水工作的主要方向,也是创建“文明城市”的基本要求。开展创建节水型城市工作,是维持我市水资源供需平衡、打好碧水保卫战的有效载体,是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治本之策。通过创建,实现水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水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率,使有限的水资源最大限度地满足我市经济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需要。
二、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建设节约型社会为契机,树立节水意识,发展节水型经济,改善水生态环境,在全市形成科学、合理地开发和利用水资源的管理体系,缓解城区供用水矛盾,不断提高我市节约用水管理水平。
三、总体目标
通过创建活动,到2020年年底,完成20个节水型企业、30个节水型单位、40个节水型居民小区的创建验收工作,努力使天水市建成区各项指标达到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Ⅱ级,完成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考核工作。
四、实施范围
各指标除注明外,考核范围均为天水市城市建成区。五县可参照此标准积极开展创建工作。
五、主要任务
(一)落实5项基本要求
1.建立健全城市节水长效管理制度,制定和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出台《天水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天水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天水市特种行业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天水市城市节约用水奖惩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制定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及再生水价格指导意见和全市主要用水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等规范性文件,完善我市城市供水、节水和水资源管理、非常规水利用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和城市节水奖惩制度,并做好贯彻实施。
2.建立健全管理体制机制,明确城市节水工作职责。设立城市节水办,依法对城市供水、用水单位进行全面的节水监督、检查、指导管理,加强日常培训管理,推广应用城市节水技术与产品。
3.规范城市节水统计制度。按照国家节水统计要求,健全城市节水统计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城市节水统计指标体系,逐步建成天水市城市节水数字化管理平台,按时统计上报城市节水数据。
4.制定节水专项财政投入制度。建立稳定的节水专项财政制度,确保节水基础管理、节水技术产品推广、节水技术改造、节水设施改造与建设、节水奖励、节水宣传教育等活动顺利开展。城市节水财政投入占本级财政支出的比例不低于0.5‰,城市节水资金投入占本级财政支出比例不低于1‰。
5.开展全民创建,做好城市节水系列宣传活动。节水型单位、企业、小区创建是我市节水型城市创建的重要工作,各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确定专人专门机构,建立长效机制,把创建工作常态化。在保证水压、流量的条件下,对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强制推行节水型洁具器具,对在用的耗水型器具逐步实施改造。在2020年9月底前,全市节水型居民小区覆盖率≥10%,节水型单位覆盖率≥15%,节水型工业企业覆盖率≥20%。
(二)制定和完善6项基础管理
1.组织编制《天水市城市节水中长期专项规划》(2020—2030年),并经市政府批准,节水规划由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
2.加强计划用水管理。实施超计划(定额)累进加价政策,在建立科学合理用水定额的基础上,制定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实施办法,对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单位区分季节实行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和自备水,计划用水率不低于90%。建立重点用水单位监控名录,用水单位配备使用检验合格的计量器具,确保用水量的准确统计,提高用水监控管理水平。
3.规范自备井管理,制定实施自备水源关停计划。规范建成区范围内的自备井审批、验收及相关日常管理工作,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完备取水许可手续,严格自备井管理,自备井计划用水率不低于90%。引洮供水项目通水后,全面实施自备井关停工作,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自备井关停率达100%。
4.强化建设项目节水“三同时”管理。出台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实施意见,明确“三同时”制度的实施程序。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和节水器具,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5.完善水资源价格管理体系。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均征收水资源费(税)、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税)征收率不低于95%,污水处理费(含自备水)收缴率不低于95%,收费标准不低于国家或地方标准。出台限制特种行业用水、鼓励使用再生水的价格指导意见或标准。建立供水企业水价成本公开和定价成本监审公开制度,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
6.提高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率。加强替代水资源利用工作,制定再生水回用、中水利用规划,出台相应的配套制度和政府鼓励政策,积极发展再生水等非常规水资源的开发利用,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管网和设施,使我市再生水利用率≥20%。
(三)完成13项技术考核指标
1.四项综合节水指标。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低于全国平均值的50%或年降低率≥5%;城市再生水利用率≥20%;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0%以下;城市水环境质量达标率100%。
2.五项生活节水指标。节水型居民小区覆盖率≥10%,节水型单位覆盖率≥15%;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不高于120—150升/人·日;特种行业(洗浴、洗车等)用水计量收费率100%;生活用水器具市场抽检覆盖率达80%,市场抽检在售用水器具中节水器具占比100%;用水量排名前10的公共建筑节水器具普及率100%。
3.四项工业节水指标。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低于全国平均值的50%或年降低率≥5%;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80%;工业产品取水单耗达到国家用水定额标准;节水型企业覆盖率≥15%。
六、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动员部署阶段(2020年3月15日前)
成立创建节水型城市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方案学习及实践调研,召开天水市创建节水型城市工作动员会议,安排部署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对照创建要求,及时制定本部门(单位)工作方案,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宣传范围,激发市民参与创建的积极性、主动性,营造创建的浓厚氛围,形成配合密切、上下一致、人人参与的创建局面。
(二)组织实施,自查落实阶段(2020年3月—2020年9月)
秦州区、麦积区人民政府、天水市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对照创建目标要求,将各项指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责任人,明确工作进度和工作要求。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考核标准和目标任务,对照《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扎实有效地开展创建工作,做好各类创建资料的收集、整理及节水项目建设工作,完成自查落实。
(三)模拟验收阶段(2020年9月)
组织人员对创建工作进行统一检查,邀请省市专家对照考核指标,进行初验打分,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到位,为申报省级节水型城市打好基础。
(四)省级节水型城市申报验收阶段(2020年9月—2020年10月)
进一步整理、完善申报材料,巩固创建成果,2020年9月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报节水型城市。2019年10月底前完成省级节水型城市验收工作。
(五)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阶段(2020年10月—2020年12月)
省节水型城市申报验收完成后,按照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继续进行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确保2020年12月底前完成国家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成立天水市创建节水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小组办公室下设在市住建局(以下简称市创建办),具体负责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落实。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责任分工,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人员全程参与创建工作;要密切协作,形成合力,扎实推进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确保达到节水型城市考核要求。
(二)加大宣传,营造氛围。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微信公众号等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广泛深入地开展节水宣传活动,发动全社会参与创建节水型城市工作,引导市民自觉树立节水理念,积极参与各项节水活动;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宣传媒介,认真开展节水型城市创建宣传,推动创建工作顺利开展。
(三)落实经费,强化保障。秦州区、麦积区人民政府和各相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创建要求,加大对节水型设施建设、改造等专项经费投入,为创建工作提供充足的财力保障。
(四)强化措施,落实考核。建立通报机制,各成员单位要每月将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上报市创建办。建立例会制度,创建办每月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召开创建推进会议,通报有关情况。建立定期督查指导机制,由市创建办会同市有关部门,定期实地督查指导创建工作。建立工作实绩考核机制,由市创建办负责,制定节水型城市创建实施计划。市政府成立创建督查组,不定期对各部门(单位)创建任务完成情况及创建指标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整改。市政府将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根据日常督查检查情况予以表彰或问责。
附件:1.天水市创建节水型城市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创建节水型城市领导小组工作制度
3.天水市创建节水型城市考核指标及责任分解表
附件1
天水市创建节水型城市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张栋梁 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组长:杨胜利 市政府副秘书长
张长平 市住建局局长
成 员:杨瑞峰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仙松涛 市委编办主任
杨 栋 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张永刚 市发改委主任
李海成 市人社局局长
汪杰刚 市水务局局长
王彦军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伏金祥 市教育局局长
何晓斌 市工信局局长
王进有 市财政局总会计师
高翔宇 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李玉进 市文广局局长
陈克孝 市卫生健康委主任
王小林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王宏玮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李多江 市机关事务局局长
洪富强 市住建局副局长
罗增芳 秦州区政府副区长
樊 华 麦积区政府常务副区长
张宪泉 市城投公司经理
邵长锋 天水水务集团公司董事长
领导小组下设市节水创建办,创建办设在市住建局,由洪富强同志兼任创建办主任,刘亚荣、杨广哲同志兼任创建办副主任,具体负责处理办公室日常事务。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成员如有变动,由接任者承担相应工作,不再另行发文。创建办设综合协调组、指标攻坚组、宣传报道组和督查指导组,各组组长由创建节水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任命,小组成员从各单位抽派。创建办主要职责如下:
一是建立工作指标责任制,将创建节水型城市的各项指标任务分解下达到两区政府、各相关部门,将任务的完成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对创建节水型城市工作的主要单位所承担的指标任务再进行分解,制定规划,定任务、定要求、定责任,确保达到指标要求;对目前存在的薄弱环节和弱项指标,采取有针对性的强有力措施,限期整改,确保达到考核指标要求。二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市创建节水型城市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不定期召开调度会、专题会、现场会、协调会,检查各项指标任务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创建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研究部署创建节水型城市的各项工作。三是建立督查督办的考核制度,由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市监察委、市水务局、市住建局组成联合督查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督办,督促各单位完成指标任务,并将创建节水型城市项目进展情况纳入市政府目标考核指标。四是建立信息通报制度,领导小组下设的各职能领导小组每月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指标进展情况,每年年底报送工作总结和下年工作计划,创建节水型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编发工作简报,送有关领导、有关单位。五是建立公众参与和舆论监督制度,创建节水型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向社会公布节水型城市项目进展情况,开展重点指标公示制度;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及市民作为特约监督员,参与有关创建节水型城市的督促检查工作。
附件2
创建节水型城市领导小组工作制度
为有效推进《天水市创建节水型城市实施方案》的落实,确保我市节水创建工作有序高效开展,特制订本制度。
一、信息联络制度
各成员单位均要确定信息联络员,按要求做好创建活动工作动态和进展情况的报送、传达和反馈。
二、会议制度
(一)全体成员会议。
每2个月召开一次节水创建成员单位负责人会议。会议由市创建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负责主持召开,听取各成员单位工作情况的汇报,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对下一阶段的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二)专题会议。
创建办每月组织召开相关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听取各成员单位工作推进情况汇报,通报有关工作问题,协调、部署有关工作,进行有关业务培训。
三、督查制度
节水型城市创建领导小组不定期对创建重要事项进行督查督办;必要时经组长同意,会同市政府督查室共同督查督办;市创建办会同有关成员单位对主要指标落实情况定期督查督办,并形成督查通报送达各相关单位。
附件3
城市节水评价(II级)内容和任务分解表
类型 | 序 号 | 评价内容 | 项目 类型 | 评 价 标 准 | 目 标 | 责任单位 | 配合单位 | 完成 时限 | 备注 |
基本条件 | 1 | 城市节水法规制度建设 | 基本项 | 1.应有地方人大或本级政府颁发的有关城市节水管理方面的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2.应建立城市节水管理制度和长效机制 | 制定《天水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 市住建局 市水务局 | 市司法局 | 2020.8 | |
2 |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 | 基本项 | 节水管理机构应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授权行使有关行政管理职能、开展具体节水管理工作 | 设立城市节水办 | 市委组织部 市编办 | 市住建局 市水务局 | 2020.3 | ||
3 | 城市节水统计制度建设及执行 | 基本项 | 1.按国家节水统计的要求,应制定城市节水统计指标体系; 2.应实施城市节水统计制度 3.应定期上报本市节水统计报表 | 制定统计报表,统计制度 | 两区政府 市住建局 市水务局 市统计局 | 市水务集团 相关企业物业 | 2020.3 | ||
4 | 节水财政投入制度 | 基本项 | 1.应建立节水财政资金投入制度; 2.应有年度政府节水财政投入,确保节水基础管理、节水技术推广、节水设施改造与建设、水平衡测试、节水宣传教育等活动的开展 | 每年节水资金投入占本级财政支出比例达1% | 市财政局 | 市住建局 市水务局 市工信局 市自然资源局 市生态环保局 | 2020.3 | ||
5 | 城市节水管理信息技术应用 | 基本项 | 应建立城市节水数字化管理平台 | 建立数字化管理平台 | 市住建局 | 市自然资源局 市水务局 市水务集团 | 2020.3 | ||
6 | 城市节水宣传及公众参与 | 基本项 | 1.应依照年度节水宣传主体,制定和实施宣传工作计划; 2.应组织开展创建节水型企业、单位及居民小区工作; 3.应利用各类相关宣传周(日)开展节水宣传 | 开展城市节水周宣传,每季度报道节水工作开展情况 | 市委宣传部 市教育局 市文旅局 | 市住建局 电视台 日报社 | 长期 |
类型 | 序 号 | 评价内容 | 项目 类型 | 城市节水Ⅱ级评价标准 | 目 标 | 责任单位 | 配合单位 | 完成 时限 | 备注 |
基础管理 | 7 | 城市节水规划 | 控制项 | 应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机构编制、经本级政府批准实施的城市节水专项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 编制节水专项规划 | 市住建局 市自然资源局 | 两区政府 市水务局 | 2020.3 | |
城市节水规划的规划期限应为5年以上,内容应包含现状及潜水分析、规划目标、任务分解及措施保障等 | 城市节水规划的规划期为5年以上 | 市住建局 市自然资源局 | 两区政府 市水务局 | 2020.3 | |||||
应有落实规划的意见措施,开展规划实施评估工作,城市节水规划指标落实率不应小于80% | 规划指标落实率≥80% | 市住建局 市自然资源局 | 市水务局 | 2020.12 | |||||
8 | 城市蓝线管理 | 控制项 | 应按照要求划定蓝线,蓝线的管理和实施应符合《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的规定 | 已划定,加强蓝线管理 | 市住建局 市水务局 | 市自然资源局 | 2020.12 | ||
9 | 城市节水资金投入 | 控制项 | 应设立节水财政资金 | 节水财政资金列入预算,2019年落实1亿元 | 市财政局 | 市住建局 市水务局 | 2020.3 | ||
应将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水费纳入财政资金管理,作为节水资金 | 全面落实 | 市发改委 市住建局 市财政局 | 市水务局 市水务集团 | 2020.3 | |||||
城市节水财政投入占本级财政支出的比例不应小于0.5‰ | ≥0.5‰ | 市财政局 | 市住建局 | 2020.3 | |||||
城市节水资金投入占本级财政支出的比例不应小于1‰ | ≥1‰ | 市财政局 | 市住建局 | 2020.3 |
类型 | 序 号 | 评价内容 | 项目 类型 | 城市节水Ⅱ级评价标准 | 目 标 | 责任单位 | 配合单位 | 完成 时限 | 备注 |
基础管理 | 10 | 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 | 控制项 | 应有城市主要工业、公共生活用水定额标准 | 制定相应用水定额标准 | 市发改委 市住建局 市水务局 市工信局 | 市水务集团 | 2020.3 | |
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和自备水应实行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计划用水率不应小于90% | 计划用水率≥90% | 市发改委 市水务局 市住建局 | 市自然资源局市工信局 市水务集团 | 2020.3 | |||||
应有公共供水和自备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实施办法或细则并实施 | 制定并实施公共供水和自备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实施办法或细则 | 市发改委 市水务局 市住建局 | 市水务集团 | 2020.3 | |||||
应建立重点用水单位监控管理 | 建立重点用水单位名录台账 | 市水务集团 | 市住建局 市水务局 | 2020.3 | |||||
应实行取水许可制度 | 核验取水许可证 | 市水务局 | 市住建局 | 2020.3 | |||||
11 | 自备水管理 | 控制项 | 在禁采区和限采区,应有限期关闭自备井的办法并有计划组织实施 | 划定禁采区和限采区,制定天水市限期关闭自备井的办法 | 市水务局 市生态环境局 市住建局 | 市水务集团 | 2020.3 | ||
12 | 自备水管理 | 控制项 | 在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范围内不得新批自备井;在地下水超采区,逐步削减超采量,连续两年无各类建设项目和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 | 制定限批办法 | 市水务局 | 市住建局 | 2020.12 | ||
应定期开展地下水水位、水质监测 | 定期开展地下水水位、水质监测,形成监测报告 | 市自然资源局 市生态环境局 | 市住建局 | 2020.3 | |||||
13 | 自备井水供水率 | 控制项 | 在城市公共供水范围内,自备井供水量占城市用水总量的比例不应大于20%,且逐年降低 | 在城市公共供水范围内,自备井供水量占城市用水总量的比例降低至20%以下,逐步关闭自备井 | 市水务局 市住建局 | 市水务集团 | 2020.12 |
类型 | 序 号 | 评价内容 | 项目 类型 | 城市节水Ⅱ级评价标准 | 目 标 | 责任单位 | 配合单位 | 完成 时限 | 备注 |
基础管理 | 14 | 节水“三同时”管理 | 控制项 | 应有节水“三同时”管理制度 | 建立节水“三同时”管理制度 | 市住建局 市水务局 | 市水务集团 | 2020.10 | |
应有“三同时”制度实施程序及监督运行管理措施 | 制定“三同时”制度实施程序及监督运行管理措施 | 市住建局 市水务局 | 市水务集团 | 2020.10 | |||||
应有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审核、竣工验收资料 | 开展建设项目节水“三同时”设施审核、竣工验收 | 市住建局 市水务局 | 市水务集团 | 2020.10 | |||||
15 | 价格管理 | 控制项 | 水资源费征收率不应小于90%,污水处理费征收率不应小于85% | 水资源费征收率>85%,污水处理费征收率>80% | 市住建局 市水务局 | 市水务集团 | 2020.10 | ||
应确定特种行业用水范围,物价部门应制定特种行业用水价格指导意见或价格标准 | 确定特种行业用水范围,制定特种行业用水价格指导意见或价格标准 | 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 | 市住建局 市水务集团 | 2020.10 | |||||
应有物价部门关于再生水价格的指导意见 | 出台于再生水价格的指导意见 | 市市场监管局 市发改委 | 市住建局 市水务集团 | 2020.10 | |||||
16 | 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制度 | 控制项 | 居民生活用水应全面实施阶梯水价 | 2016年起已实施阶梯水价 | 市发改委 市住建局 | 市水务集团 | 2020.10 | ||
居民生活用水户表计量率应为100% | 居民生活用水户表计量率达到100% | 市住建局 | 市水务集团 | 2020.10 | |||||
17 | 水价调整成本公开制度 | 优选项 |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和调整水价时,应进行供水企业水价成本公开 | 公开供水企业水价成本 | 市发改委 市场监管局 | 市住建局 市水务集团 | 2020.10 | ||
18 | 水价调整成本公开制度 | 优选项 |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水价时,应向社会公开成本监审报告 | 公开成本监审报告 | 市发改委 市市场监管局 | 市住建局 市水务集团 | 2020.10 |
类型 | 序 号 | 评价内容 | 项目 类型 | 城市节水Ⅱ级评价标准 | 目 标 | 责任单位 | 配合单位 | 完成 时限 | 备注 |
19 | 水平衡测试 | 控制项 | 应制定水平衡测试管理规定 | 制定水平衡测试管理规定 | 市住建局 | 市水务集团 | 2020.10 | ||
应开展水平衡测试技术培训工作 | 开展水平衡测试技术培训工作 | 市住建局 | 市水务集团 | 2020.10 | |||||
工业企业水平衡测试率不应小于50%;非工业企业用水单位水平衡测试率不应小于40% | 工业企业水平衡测试率达到40%以上;非工业企业用水单位水平衡测试率达到30%以上 | 市住建局 市工信局 | 市水务集团 | 2020.10 | |||||
综合节水 | 20 | 万元地区生产总值(GDP)用水量 | 控制项 | 不应大于全国值的50%(2018年全国值为76立方米,2015 年全省万元 GDP 用水量为 175 立方米) | 小于全国值的50%(2018年天水市为61.9) | 两区政府 市发改委 市水务局 市住建局 | 市水务集团 | 2020.10 | |
21 | 综合生活用水量 | 优选项 | 不应大于所在地域平均值的92% | 不应大于所在地域平均值的92%(2017年天水市综合用水量为104立方米) | 两区政府 市发改委 市水务局 市住建局 | 市水务集团 | 2020.10 | ||
22 | 城市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率 | 优选项 | 人均水资源量小于600m3或水环境质量差的地区不应小于25%;其他地区不应小于15%。其中工业部分不应小于30% | 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率达到25%以上(2004年全市人均水资源占有量444.7m3) | 两区政府 市工信局 市水务局 市住建局 | 市水务集团 | 2020.10 | ||
23 | 城市污水处理率 | 控制项 | 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城市污水实现收集全处理;地级市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全国地级市平均水平县级市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全国县级市平均水平 | 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95% | 两区政府 市住建局 市生态环境局 市水务局 | 市水务集团 | 2020.10 |
类型 | 序 号 | 评价内容 | 项目 类型 | 城市节水Ⅱ级评价标准 | 目 标 | 责任单位 | 配合单位 | 完成 时限 | 备注 |
综合节水 | 24 | 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 | 控制项 | 应建立定期管网检查和漏损控制工作机制 | 建立机制 | 市住建局 | 市水务集团 | 2020.10 | |
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应小于现行行业标准《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CJJ92规定的修正值指标1个百分点 | 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0%以下 | 市住建局 | 市水务集团 | 2020.10 | |||||
25 | 建成区雨污分流排水体制管道覆盖率 | 优选项 | 除干旱地区外,新建城区应100%雨污分流;老城区应按规划进行改造 | 在新建小区、城市道路建设改造中逐步开展 | 市住建局 两区政府 | 市城投公司 市水务集团 | 2020.10 | ||
生活节水 | 26 | 城市居民生活日用水量 | 控制项 | 不应大于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50331的指标计算值Q,其中Q=下限值+差值的70%(甘肃为二区85-140L/人.d) | 不应大于123.5L/人.d | 市住建局 市城市节水办 | 市水务集团 | 2020.10 | |
27 | 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普及率(公共建筑) | 控制项 | 100% | 节水器具普及率达到100% | 两区政府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市市场监管局 市住建局 | 市水务集团市城市节水办 | 2020.10 | ||
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普及率(居民家庭) | 控制项 | 100% | 达到100% | 两区政府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市市场监管局 市住建局 | 市水务集团 市城市节水办 | 2020.10 | |||
28 | 节水型居民小区覆盖率 | 优选项 | ≥10% | 达到10% | 两区政府 市住建局 | 市水务集团 市城市节水办 | 2020.10 |
类型 | 序 号 | 评价内容 | 项目 类型 | 城市节水Ⅱ级评价标准 | 目 标 | 责任单位 | 配合单位 | 完成 时限 | 备注 |
生活节水 | 29 | 节水型单位覆盖率 | 优选项 | ≥15% | 达到15% | 两区政府 市住建局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 市水务集团 市城市节水办 | 2020.10 | |
30 | 特种行业(洗浴、洗车等)用水计量收费率 | 控制项 | 100% | 100% | 市市场监管局 市住建局 | 市水务集团 市城市节水办 | 2020.10 | ||
工业节水 | 31 | 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 | 控制项 | 不应大于全国值的60%(2017年为45.6m³) | ≤60% | 市工信局 | 市统计局 市住建局 市水务集团 | 2020.10 | |
32 |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 控制项 | ≥80%(不含电厂) | ≥80% | 市工信局 | 市住建局 市水务集团 | 2020.10 | ||
33 | 工业企业单位产品用水量 | 控制项 | 应小于现行国家标准《取水定额》GB/T18916.1~18916.16规定值的90%,且不应大于地方标准值。 | 应小于现行国家标准规定值的90%,不大于甘肃省行业用水定额(2017版)规定值 | 市工信局 | 市住建局 市水务集团 | 2020.10 | ||
34 | 节水型工业企业覆盖率 | 控制项 | ≥20% | ≥20% | 市工信局 | 市住建局 市水务集团 | 2020.10 | ||
环境生态节水 | 35 | 水环境质量达标率 | 优选项 | ≥90% | ≥90% | 市生态环境局 市住建局 | 市水务集团 | 2020.10 | |
36 | 生态雨水利用工程项目 | 优选项 | 年均不应小于6项 | ≥6项 | 两区政府 市住建局 市水务局 | 市城投公司 | 2020.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