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政办发〔2021〕68号]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金融支持乡村振兴建立防灾体系专项贷款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天水市金融支持乡村振兴
建立防灾体系专项贷款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政办发〔2021〕6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及驻市有关单位:
《天水市金融支持乡村振兴建立防灾体系专项贷款实施方案》已经2021年9月2日市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11日
天水市金融支持乡村振兴
建立防灾体系专项贷款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支持农业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强金融服务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全面提升农业产业防灾能力,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在全市范围内实施金融支持乡村振兴建立防灾体系专项贷款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按照“政府引导、金融支持、市场运作”的原则,实施金融支持乡村振兴建立防灾体系专项贷款,切实解决农业产业防灾设施建设资金紧张的问题,采取财政贴息、政府性融资担保支持等方式,引导撬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农业防灾体系建设提供信贷支持,保障农民增产增收和农业产业健康发展。按照三年时间在各县区分期分批组织实施,全市计划总计完成10万亩建设目标,预计贷款规模8亿元。
二、支持范围
金融支持乡村振兴建立防灾体系专项贷款(以下简称“专项贷款”),主要用于扶持经气象部门确定的灾害天气高发区域的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农户等经营主体,优先支持盛产、丰产期果园建设防灾设施,对以果园为主要经营性收入的农户给予大力支持。支持产业主要包括苹果、大樱桃、桃子、花椒、葡萄等特色产业。专项贷款资金实行封闭式管理,确保专款专用,重点支持防霜机、“三防棚”、防雹网等防灾设施建设和设施果品产业发展,严禁用于其他用途或偿还其他贷款资金。
三、设立风险补偿金、财政贴息与担保费率
(一)设立风险补偿金
1.专项贷款对经营正常、信用良好、但缺乏抵押担保能力、确需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支持的企业贷款设立1000万元的风险补偿金,具体为市级财政出资300万元,秦州区、麦积区、秦安县、甘谷县、武山县、清水县、张家川县财政分别出资100万元。确定合作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名单,风险补偿金统一由县区财政汇集并划转至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风险补偿金专户。
2.专项贷款对农户贷款按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模式执行,不得要求农户提供抵押、担保。
(二)贴息形式。专项贷款由市、县区财政予以全额贴息,具体为市财政给予20%贴息、县区财政给予80%贴息。专项贷款利息实行按季结息,承贷银行负责将贴息明细统计汇总后向属地县区农业农村局提出贴息申请,县区农业农村局审核贴息申请后,提交县区财政局及时拨付县区贴息资金;市财政局依据县区财政贴息明细,及时拨付配套的市级贴息资金。专项贷款贴息仅限于承贷银行与贷款主体相关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内的利息,不包括逾期或续期、展期后的利息、罚息。
(三)担保费率。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担保费率按照不超过0.8%/年执行,对有发展前景但受灾情影响较大、暂时受困的企业,原则上应取消反担保要求。
四、贷款模式
为最大限度减轻各类贷款主体融资成本,充分调动金融机构支持防灾体系建设的积极性,加快推动专项贷款落地见效,结合市场化与政策性相互补充的原则,专项贷款采取商业银行与政策性银行两种贷款模式分别实施(两种贷款模式中“设立风险金、贴息形式、担保费率”等政策相同),具体贷款模式由贷款双方自主协商确定。
(一)商业银行贷款模式
1.贷款额度。龙头企业、合作社(以下简称“贷款企业”)单笔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农户单笔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具体金额由贷款双方协商确定。
2.贷款利率。贷款利率原则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执行,具体利率由贷款双方协商确定。
3.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原则上为3—5年,具体期限由贷款双方协商确定。
4.还款方式。为减轻贷款主体还款压力,专项贷款采取分期还款方式,期限为三年期的贷款,从第一年开始逐年还款;期限为三年期以上的贷款,从第三年开始逐年还款。
5.实施步骤
(1)县区汇总。按照属地管理、申贷自愿的原则,由属地县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县区金融办配合,汇总梳理辖内专项贷款申请名单,并及时向商业银行提交统计名单。
(2)贷款审核与发放。由商业银行负责对申请贷款的企业、农户的防灾设施建设计划、资金需求、生产经营、资产负债、诚实守信等相关情况进行审核。
①贷款农户申请名单经商业银行审核后,按照农户信用贷款模式发放贷款。
②对经营正常、信用良好、具备抵押担保能力、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由商业银行完成贷前审核后发放贷款。
③对经营正常、信用良好、但缺乏抵押担保能力、确需担保支持的企业,由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支持;由商业银行会同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开展贷前调查并审核同意后,分别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商业银行接到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放款通知书后,在时限规定内发放贷款资金。
(3)贷后管理。由商业银行负责、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积极配合,认真开展专项贷款贷中检查、贷后管理相关工作,确保贷款资金专款专用、按期偿还。
(4)风险补偿。贷款企业未在还款日按期归还贷款且经催收无果,逾期超过3个月的,商业银行书面通知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后,从风险补偿金专项账户扣收当期逾期贷款本息。
(5)贷款追偿。商业银行、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开展贷款追偿工作。对发现存在挪用贷款资金、恶意拖欠等问题的企业和农户,农业农村、金融监管等相关部门要将其列入诚信“黑名单”,取消享受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等优惠政策的资格。
(二)政策性银行贷款模式
1.实施模式
(1)整合经营主体。由属地县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县区金融办配合,汇总梳理辖内专项贷款申请名单,并及时向政策性银行提交统计名单。由政策性银行负责对农户进行筛选梳理,并经双方自主协商,整合为具有法人主体资格的合作社或小微企业作为贷款主体。
(2)确定核心企业。由政策性银行与贷款主体自主协商,确定核心企业,由核心企业对防灾设施实施统一建设,也可由贷款主体自主进行建设。
(3)贷款额度。政策性银行按照协商确定的贷款主体名单,分别审批发放贷款,每个贷款主体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
2.优惠政策
(1)简化流程。政策性银行仅对核心企业进行评级授信,名单内经营主体可参照采用核心企业信用等级,只需分别开户,不再单独评级准入。核心企业授信总额不超过经营主体建设资金需求额度的总和。
(2)优惠利率。政策性银行专项贷款利率原则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执行,可适当下浮,切实体现政策性金融支农、惠农职能。
(3)期限设定。根据各经营主体产业成熟程度,留足产生经营收益的周期,期限设定为5—10年,具体贷款双方协商确定。
3.风险防控
(1)担保方式。由核心企业提供担保,引入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农业保险等组合担保方式,具体由各方协商确定。
(2)风险补偿。风险补偿金由各方共同监管,优先用于补偿专项贷款本息风险。
(3)资金管理。贷款发放后实行“闭环管理”,由核心企业对防灾设施实施统一建设的,受托支付给核心企业统一实施建设,各有关方面联合实施监督,确保贷款资金切实用于防灾体系建设。
(4)协同共管。在防灾体系建设和贷款资金运行的全过程中,由各有关方面协同配合。政策性银行负责按有关规定提供信贷支持和贷后监管;核心企业负责确保项目如期建设投入运营。
4.贷款收回。政策性银行贷款设建设期1—2年,建设期内只偿还利息不偿还本金。防灾体系建成后,经有关部门验收后交付经营主体。各经营主体利用产业经营综合收益逐年偿还贷款本金,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分年还款计划。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将金融支持乡村振兴建立防灾体系专项贷款工作作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战略衔接的有力抓手,要组织各乡镇、农业农村部门全面摸底调查,积极梳理汇总优质企业和农户。鼓励有条件的县区通过专项补贴等方式支持贷款企业防灾设施建设。建立由市政府金融办、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牵头,人行天水市中心支行、天水银保监分局等相关部门单位和承贷银行、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健全协调推进机制,研究解决重大事项。人行天水市中心支行、天水银保监分局负责指导督促金融机构落实政策要求,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放款,加快推动专项贷款落地见效。
(二)严格资金监管。县区政府要认真落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属地责任,农业农村部门、乡镇要积极指导贷款企业、农户制定分期还款计划,明确还款要求,形成贷款发放、资金使用、贷款偿还的专项贷款工作闭环。承贷银行要实施动态跟踪管理,认真开展贷前审核、贷中管理、贷后检查,确保贷款资金封闭运行、专款专用。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要积极配合承贷银行,开展贷款管理相关工作。贷款企业和农户要严格履行贷款人义务,按期还本付息。
(三)强化配合协作。市政府金融办、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要加强督查考核,总结推广经验,完善政策措施,协调各方面形成合力推动工作。承贷银行、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要建立完善“银担企”联动机制,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流程,严格执行优惠费率,切实减轻企业融资负担。
(四)加强诚信建设。各县区、有关部门要进一步优化提升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净化农村信用环境,推动信用乡村建设,完善对恶意逃债行为的联合惩戒机制,协助金融机构化解农村各类信用风险。要注重加强对农村金融消费者的教育,积极开展农村信用建档评级,大力宣传“守信受益、失信受制”的信用理念,提高农户、涉农企业的诚实守信和金融风险防范意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