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政办发〔2021〕73号]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财政专户(社保)资金转出开户银行定期存款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市级财政专户(社保)资金转出
开户银行定期存款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政办发〔2021〕73号
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及驻市有关单位:
《市级财政专户(社保)资金转出开户银行定期存款操作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20日
市级财政专户(社保)资金
转出开户银行定期存款操作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财政专户(社保)资金存放管理,实现资金保值增值,根据《财政专户管理办法》(财库〔2013〕46号)、《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实施意见》(甘财库〔2017〕42号)、《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加强市县预算执行和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甘财库〔2020〕8号)、《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专户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甘财库〔2021〕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户(社保)资金,是指天水市财政局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开设的财政专户中存放的活期存款。市级财政专户(社保)资金竞争性存放是指在确保资金安全和支付需要的前提下,按照“依法合规、公正透明”的原则,以定期存款为操作方式,公开招标确定存款银行,实现资金保值增值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市级社会保险基金大额财政专户资金,可以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定期存款银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招投标方式选择。
第四条 市级财政专户(社保)资金转出开户银行定期存款工作,由市财政局依照本办法实施。
第二章 定期存款操作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定期存款操作是指将财政专户(社保)资金按一定期限存放银行,银行获得存款并支付利息的交易行为。
社会保险基金等除按照国家规定开展保值增值管理的资金外,定期存款期限一般控制在1年以内(含1年)。
第六条 市级财政专户(社保)资金转出开户银行定期存款操作采用招投标方式,由市财政局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组织招标。
每期招标前3个工作日,市财政局通过门户网站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内容包括资金规模、存放期限、参与银行资格要求、报名方式及需提供材料等事项。
市财政局或第三方中介机构组建由局内相关科室负责人和邀请专家共同组成的评标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符合基本资格要求的参与银行进行综合评分。综合评分指标设置经营状况、服务能力、服务质量、利率水平、质押保全措施等指标。
市财政局依据评分结果择优确定定期存款存放银行及额度后,通过门户网站发布中标公告。
具体招标方案和综合评分指标体系,由市财政局依据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 参与市级财政专户(社保)资金转出开户银行定期存款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天水市有经营场所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信誉良好;
(三)财务稳健,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流动性覆盖率、流动性比例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
(四)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近3年内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
参与银行应当向市财政局出具廉政承诺书,承诺不得向相关人员输送任何利益,不得将资金存放与相关人员在本行亲属的业绩、收入挂钩。
第八条 市级财政专户(社保)资金转出开户银行定期存款每期实施规模和存款期限,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资金主管单位根据专户资金性质、保障支付需要的原则确定。
第三章 定期存款存放管理
第九条 市财政局依据中标结果,与中标银行签订市级财政专户(社保)资金转出开户银行定期存款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市财政局签订协议后3-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划拨存放银行。存放银行收到划拨资金后应于当日内向市财政局开具定期存款证明。存款证明应当记录存款银行名称、存款金额、利率以及期限等要素。
第十一条 定期存款到期后,存放银行应按照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将存款本金、利息一次划回指定账户;对通过招标方式继续中标的资金存放银行,可在重新签订协议和办理质押手续后予以转存。市财政局若需提前全部或部分支取定期存款,存放银行应积极配合办理。款项划回时,存款证明自动失效。
第四章 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银行参与市级财政专户(社保)资金转出开户银行定期存款进行监督检查。存放银行在定期存款操作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市财政局有权提前收回存放资金,并取消该行参与市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资格。
(一)未按协议约定履行相应义务的;
(二)出现重大安全风险事件或经营状况恶化影响资金存放安全的;
(三)未遵守廉政承诺或在资金存放中存在其他利益输送行为的;
(四)不能及时将存款本息划回的;
(五)可能危及财政专户资金安全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财政和相关部门、单位及个人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在市级财政专户(社保)资金转出开户银行存放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