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政办发〔2022〕27号]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22年市政府立法计划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及驻市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精神,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充分发挥立法在深化改革、促进发展、保障民生等方面的服务引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甘肃省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和《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度立法计划》,现将2022年市政府立法计划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立法工作任务
(一)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项目1件
地方性法规草案名称为《天水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草案)》。起草部门为市住建局,负责法规草案的调研、起草、征求意见、论证、送审等工作。市发改、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林草等部门和各县区政府配合做好法规草案的调研起草工作。法规草案送审稿报送时间为2022年3月31日前,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二)配合市人大常委会开展立法调研论证地方性法规项目1件
市住建、发改、教育、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体育等部门和各县区政府配合市人大常委会做好《天水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立法调研论证工作。
二、工作要求
(一)统筹谋划,认真组织实施。各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立法计划实施工作,在市委的坚强领导和市人大常委会的主导下,把法规草案起草、立法调研等工作,作为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抓紧抓实,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保证立法工作有序、高效进行。成立《天水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草案)》起草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安排部署法规草案的调研、起草、合法性审查等相关工作,并督促落实。配合市人大常委会开展立法项目调研论证,由市住建局牵头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二)靠实责任,确保立法质效。市住建局要把立法工作纳入本单位重要议事日程,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承办科室具体实施的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进度,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起草工作。法规草案起草过程中,要主动汇报市人大常委会,邀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和相关工委提前介入指导参加起草工作。市司法局要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及时跟踪了解立法工作计划落实情况,指导市住建局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推进各项立法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三)广纳民意,扩大公众参与。要深入推进民主立法,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践行立法为民理念,拓展社会各方有序参与政府立法的途径和方式,让立法过程真正汇聚民意、吸纳民智。法规草案要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各方面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要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各方意见。要充分发挥市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作用,拓展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的宽度和广度,深入开展相关立法项目调研,使法规草案充分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意愿,着力增强政府立法的实效性。
(四)严格程序,规范有序推进。按照《甘肃省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要求,严格工作程序,认真做好调研论证、起草、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工作。市住建局要认真研究,精心谋划,制定详细的工作时间表,科学合理确定各工作环节需要的时间,按照规定时限报送法规草案送审稿;要坚持问题导向,深入开展调研,找准行政管理的重点难点问题,严格按照相关立法程序和立法技术规范进行文本起草,确保制度设计科学、表述精准规范。市司法局要严把审查关,认真进行合法性审查,会同市住建局做好审查修改工作,确保法规草案合法合规。
附件:《天水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草案)》起草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17日
附件
《天水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草案)》
起草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组 长: 胡志勇 副市长
副 组 长: 张 炜 市政府副秘书长
任佩光 市住建局局长
冯全敬 市司法局局长
成 员: 董国杰 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张宪泉 市财政局局长
李继明 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王彦军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秦永斌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刘 云 市水务局局长
樊 华 市林业和草原局局长
张维有 秦州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张 铖 麦积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张俊义 秦安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张恒刚 甘谷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赵百祥 武山县委常委、副县长
宋贤雄 清水县委常委、副县长
高建平 张家川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负责《条例(草案)》起草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导检查和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住建局局长任佩光同志兼任。
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报经组长同意后,由成员单位继任工作的同志替补,不另行文。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参加指导起草工作人员,由市住建局商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确定。
《条例(草案)》起草任务完成后,领导小组自行解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