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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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水号 | 202604240013FE74D14 | ||
| 标 题 | 关于责令秦州农村合作银行补缴住房公积金的投诉申请 | ||
| 姓 名 | 姚** | ||
| 性 别 | 男 | ||
| 年 龄 | 58 | ||
| 固定电话 | 152******38 | ||
| 手 机 | 152****0938 | ||
| 地 址 | 甘肃省********* | ||
| 身份证号 | 6205**********6617 | ||
| 发件IP | *************** | ||
| 写信时间 | 2026年04月24日 | ||
| 信件内容 | 被投诉单位:秦州农村合作银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500745879216F;通讯地址:天水市秦州区合作北路。 法定代表人:何泉 投诉请求: 1.请求天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法对被投诉单位秦州农村合作银行自2006年至今未为投诉申请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2.请求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责令被投诉单位为投诉申请人补缴自2006年至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应缴部分); 3.如被投诉单位逾期仍不缴存,请求贵中心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事实与理由: 一、投诉申请人与被投诉单位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 投诉申请人于1993年入职秦州农村合作银行工作至今。就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判决书文号:(2025)甘0502民初5206号),确认投诉申请人自2006年至今与被投诉单位秦州农村合作银行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足以证明双方之间长期存在持续、稳定劳动关系的事实。 二、被投诉单位未依法为投诉申请人缴存住房公积金 自2006年至今,被投诉单位从未为投诉申请人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从未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也未缴存过任何住房公积金。该违法行为持续多年,情节清楚,严重影响投诉申请人的基本住房保障权益。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对国家及职工应尽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不因单位内部政策或职工个人意愿而免除。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责令单位限期补缴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贵中心作为法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依法负有对辖区内单位缴存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执法的职责,应当对本案予以立案并责令改正。 四、住房公积金欠缴追缴不受行政处罚时效限制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责令单位限期补缴住房公积金不属于行政处罚,而是行政强制措施或职责履行行为,不适用《行政处罚法》关于两年追诉时效的规定。同时,被投诉单位未缴住房公积金的违法行为具有连续性,自2006年起持续至今,属于连续状态。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之法理,在违法行为未终了的情况下,职工有权就全部存续期间的欠缴行为一并主张补缴。 因此,投诉申请人有权就被投诉单位自2006年至今的全部未缴期间提出补缴申请,不存在时效障碍。 五、补缴事实明确,证据材料充分 被投诉单位经营状况正常,不存在因经济效益困难而申请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的情形。该单位在长达十余年的时间里始终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已明显违反法定义务,严重影响投诉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已取得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劳动关系已由司法程序确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贵中心受理投诉的全部案件受理条件。 综上,为维护投诉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恳请贵中心依法履行执法监督职责,对被投诉单位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责令其限期为投诉申请人补缴自2006年至今的住房公积金,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申请人。
投诉申请人:姚目祥 日期:2024年4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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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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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理状态 | 已处理 | ||
| 回复内容 | 您好!您通过主任信箱留言,反映要求秦州农村合作银行为您补缴2006年至今住房公积金的诉求,我中心已收悉并高度重视。现就您反映事项答复如下: 收到留言后,我中心秦州管理部第一时间安排工作人员与您电话沟通,核实相关情况。为进一步厘清事实、依法依规推进补缴事宜,请您本人近期携带劳动关系证明等相关佐证材料,前往我中心秦州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催缴业务登记受理。 下一步,我中心将全程跟进业务办理进度,严格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履职尽责,切实维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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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理对象 | 市公积金信箱 | ||
| 处理时间 | 2026年04月30日 | ||
主办单位: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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