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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财政局关于对天水日报社搬迁工程技术信息服务软件采购项目(第二次)第二包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时间:2019/07/18 11:41:00 来源:甘肃政府采购网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天水日报社搬迁工程技术信息服务软件项目第二采购项目”(招标编号TGZC2019-097)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天水金威建商贸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曹家埂村

联系人:杨建岗

联系电话:13892897079

被投诉人1:本次招标委员会全体评委及采购人代表

被投诉人2:天水日报社

被投诉人地址:天水市秦州区民主东路86号

联系人:辛小强

联系电话:0938—8217313

二、投诉事项

根据国家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经查阅该项目招标文件及其评标相关资料,依法进行了审查。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商务部分样品中的要求是“开标现场提供货物样品,不同型号2种以上得10分”。天水金威建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现场照片证明提供的样品分别是办公桌和床头柜,(因为当天下雨,床头柜放在办公桌下面,有现场照片为证)认为此项该公司只得1分不合理,请求重新审核。

三、查明事实

2019年7月4日,我机关收到投诉人对“天水日报社搬迁工程技术信息服务软件项目第二采购项目”(招标编号:TGZC2019-097)采购结果的投诉书,我机关于即日予以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五十六条、五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我单位作出对该项目暂停政府采购活动的决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2019年7月9日我单位依法进行了质证及重新邀请专家评审。

经审查,招标文件评分分项中样品类规定“开标现场提供货物样品,不同型号2种以上得10分”,但未包含2种。天水金威建商贸有限公司提供样品2种,没有达到招标要求中的2种以上条件。

在质证中,原招标委员会主任和采购人代表共同陈述,在察看样品时未见天水金威建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样品。但在评审过程材料中“样品送达确认书”中投诉人的样品送达,也未注明不符合要求的事项。

按照投诉人的投诉请求,重新组织评审专家审核所有投标文件及所有评审资料。发现招标文件规定第六部分第二节1.5条第(五)项规定,“技术应答内容完全或绝大部分复制招标文件规定要求,且无相关证明材料的”,作为无效投标。同时,在招标文件第63页“评标办法”中的“产品的技术性能指标相应”明确指出,“严禁简单复制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和要求作为投标响应提供”。同时在核查过程中发现,天水微一实业有限公司和天水宝升商贸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的技术规格偏离表完全复制招标文件中的技术参数和要求,且无响应支撑证明材料,按照招标文件条款规定,应视为无效投标。从而导致本项目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

四、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我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1、认定本项目评审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对天水日报社进行通报,参与评审的采购人代表宋堃由其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理。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评审专家处理如下:

(1)周鸣、胡小宁、何应东、王永兵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2)不得获取评审费。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水市财政局

                  2019年7月15

甘公网安备 62050202000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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