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
《天水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人行为规范》《天水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评标(评审)专家行为规范》《天水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代理业务行为规范》经2024年4月9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各自工作职责,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天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天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4年4月29日
天水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人行为规范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切实规范招标人招标行为,推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公平公正、阳光透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天水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人行为规范。
一、依法落实招标自主权
第一条 依法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第二条 不得接受任何单位和个人为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及违法限定其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方式。
第三条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业主管(监督)部门备案。
第四条 统一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内选择电子交易系统和交易场所,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组建评标委员会、委派代表参加评标、确定中标人等方面享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自主权。
第五条 不得接受任何单位设定的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招标文件审查等前置审批或审核环节。
第六条 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取消招标文件备案或者实行网上办理。
二、严格执行强制招标制度
第七条 已通过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
第八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拟不进行招标的、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拟邀请招标的,按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并履行规定程序。
第九条 不得以肢解发包、化整为零、招小送大、设定不合理的暂估价或者通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
第十条 不得以战略合作、招商引资等理由搞“明招暗定”“先建后招”的虚假招标。
第十一条 不得通过集体决策、会议纪要、函复意见、备忘录等方式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转为采用谈判、询比、竞价或者直接采购等非招标方式。
第十二条 涉及应急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情况,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经批准增加的少量建设内容,可以按照《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不得随意改变法定招标程序,不得采用抽签、摇号、抓阄等违规方式直接选择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
第十四条 除交易平台暂不具备条件等特殊情形外,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当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
第十五条 在招标过程中,招标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二)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与媒介发布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投标;
(三)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布、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四)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
(五)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
(七)招标人接受投标人行贿为投标人谋取中标;
(八)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九)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十)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
三、规范招标文件编制和发布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高质量编制招标文件,鼓励通过市场调研、专家咨询论证等方式,明确招标需求,优化招标方案;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应当认真组织审查,确保合法合规、科学合理、符合需求;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项目,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鼓励招标文件征求社会公众或行业意见。
第十七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标准文本,根据项目的具体特点与实际需要编制。
第十八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不得提出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业绩、取得非强制资质认证、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要求,不得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
第十九条 严禁设置投标报名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前置环节。
第二十条 鼓励建立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公示或公开制度。
第二十一条 鼓励参照《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建立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机制。
四、规范招标人代表条件和行为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选派或者委托责任心强、熟悉业务、公道正派的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并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严禁招标人代表私下接触投标人、潜在投标人、评标专家或相关利害关系人;严禁在评标过程中发表带有倾向性、误导性的言论或者暗示性的意见建议,干扰或影响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公正独立评标。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代表发现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应当及时提醒、劝阻并向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和相关招标投标行业主管(监督)部门报告。
五、加强评标报告审查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发现异常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
重点关注评标委员会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是否存在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或者评分畸高、畸低现象;是否对可能低于成本或者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投标和严重不平衡报价进行分析研判;是否依法通知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是否存在随意否决投标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加大评标情况公开力度,积极推进评分情况向社会公开、投标文件被否决原因向投标人公开。
六、畅通异议处置渠道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是异议处理的责任主体,应当畅通异议渠道,在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中公布受理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在法定时限内答复和处理异议。
第二十七条 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应当支持系统在线提出异议、跟踪处理进程、接收异议答复。
第二十八条 不得故意拖延、敷衍,无故回避实质性答复,或者在作出答复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七、加强招标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招标档案管理,及时收集、整理、归档招标投标交易中产生的各种文件资料和信息数据,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不得篡改、损毁、伪造或者擅自销毁招标档案。鼓励并建议招标人档案电子化、数字化。
第三十条 招标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归档,篡改、损毁、伪造、擅自销毁招标档案,或者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中不如实提供招标档案的,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八、招标人平台行为见证记录
第三十一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进入平台招标的招标人行为实行日常现场见证、记录评价制度。
第三十二条 对招标人的招标行为违反《天水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人行为规范》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记录评价信息,将违规行为推送至项目所属行业主管(监督)部门、市发展改革委,由其依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三条 《天水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人行为规范》适用政府采购采购人行为规范。
八、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范由天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天水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评标(评审)
专家行为规范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着力规范评标(评审)专家行为,推进评标活动公平、公正,切实提高评标质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省、市有关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天水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评标(评审)专家行为规范。
第一条 切实履行国家和省评标(评审)专家权利义务的相关规定,专家评审项目出具的意见书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条 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通过平台评标(评审)专家电子系统抽取担任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法律法规规定有回避情形的,应当积极主动提出回避。
第三条 被抽取担任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的,按照评标(评审)专家电子抽取系统信息提示,携带本人身份证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参加评标(评审)。因故不能参加评标(评审)的,应当在收到信息提醒后半小时内告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第四条 自觉维护平台开评标现场秩序,遵守平台开评标行为规则,不得将通讯工具、存储工具及具有通讯功能的设施设备擅自带入评标(评审)区。
第五条 中标结果公示前,不得透露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身份和评标项目。
第六条 严禁组建或者加入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微信群、QQ群等网络通讯群组。
第七条 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交易活动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
第八条 不得在合法的评标(评审)劳务费之外额外索取、接受报酬或者其他好处。
第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严肃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标)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评审)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评审)的依据。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二)不得发表任何具有倾向性、诱导性的评标(评审)意见;
(三)不得向招标人(采购人)代表征询指向性意向;
(四)不得对其他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审施加不当影响;
(五)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也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六)不得故意拖延评标(评审)时间,或者敷衍塞责随意评标(评审);
(七)不得将与评标(评审)内容有关的资料记录、摘抄,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带出评标(评审)场所;
(八)评标(评审)活动结束后,不得向外界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不得将评标(评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以及与评标(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透露他人。
第十条 评标(评审)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的,以及评标(评审)过程和结果受到非法影响或者干预的,应当及时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相关行业主管(监督)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不得中途离开评标(评审)现场。确有特殊情况需要离开的,须经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场值班人员、招标人(采购人)和相关行业主管(监督)部门同意后方可离开,离开后不得再次参加评标(评审)。招标人(采购人)申请进行补抽的,行业主管(监督)部门按照行业相关规定同意后,由更换后的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标(评审)。
评标(评审)过程中,被更换的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标(评审)结论无效。
第十二条 评标(评审)完成后,评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评审)结果。
第十三条 评标(评审)期间,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服从并配合行业主管(监督)部门的实时监督和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现场管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进入平台评标(评审)的专家行为实行现场见证、记录制度。
第十四条 对违反《天水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评标(评审)专家行为规范》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现场见证、记录事实(含音视频),归纳整理,形成书面材料通报项目所属行业主管(监督)部门、市发展改革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范由天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天水市公共资源交易
平台招标代理机构行为规范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切实规范招标代理行为,促进公共资源交易依法合规、公平公正、阳光透明,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省、市规范性文件之规定,结合进入我市招标代理机构代理业务实际,制定天水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代理机构行为规范。
一、自觉遵守招标代理从业规定
第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应当自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遵守职业道德,依法诚信经营。
第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有一定数量的具备经济、技术等相应职称的人员,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能力。
第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他人机构名义承揽代理业务,也不得应许他人以本机构名义承揽代理业务。
第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业务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合同约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其从业人员的管理,引导从业人员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和行业的标准、规范,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自觉接受有关行业主管(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及时主动报告招标投标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市场注册所在地行业监管部门公共服务平台报送营业执照相关信息、注册执业人员、具有相应职称的专职人员(证件)、办公场所、企业承诺书、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供招标人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选择参考。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关于对其代理业务监督管理的规定。
二、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实施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不得办理招标人“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以及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转为非招标方式等事宜。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第十一条 除交易平台暂不具备条件等特殊情形外,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当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
第十二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标准文本,根据项目的具体特点与实际需要编制。对于编制的招标文件,应当认真组织审查,确保招标文件合法合规、科学合理、符合要求。
第十三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在编制和发布招标文件中不得提出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业绩、取得非强制资质认定、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要求。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中资质、业绩等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和评标标准应当以符合项目具体特点和满足实际需要为限度审慎设置,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第十五条 中标候选人公示前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发现异常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
第十六条 应当在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中公布受理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并在法定时限内答复和处理异议。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应当在线接收异议答复。不得故意拖延、敷衍,无故回避实质性答复,或者在作出答复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七条 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招标档案管理,及时收集、整理、归档招标投标交易中产生的各种文件资料和信息数据,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不得篡改、损毁、伪造或者擅自销毁招标档案。鼓励推进招标档案电子化、数字化管理。
三、切实规范招标代理服务行为
第十八条 严禁采取不法手段承揽业务。
第十九条 对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等提出的违法要求应当坚决抵制、及时劝阻,不得背离职业道德无原则附和。
第二十条 不得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一条 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收取高额的招标文件等资料费用。
第二十二条 不得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等私下接触、甚至串通为他人谋取中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招标代理活动结束后,及时向招标人提交全套招标档案资料。
四、代理机构代理业务考核评价
第二十四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进入平台代理招标业务的代理机构实行现场见证、日常记录制度。
第二十五条 平台现场见证、日常记录制度实行招标代理负面行为积分评价标准。
一年内,招标代理负面行为积分达到3分以上(含3分)或者一次性记3分,暂停招标代理业务3个月;积分达到6分以上(含6分),再次暂停招标代理业务3个月,一次记6分暂停招标代理业务6个月;积分达到9分以上(含9分),再次暂停招标代理业务6个月,一次性记9分暂停招标业务代理12个月。
一年内,招标代理负面行为积分未达到3分的,记录积分清零。
第二十六条 评价标准记录信息,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推送至招标代理机构所属项目行业主管(监督)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对暂停代理业务到期的,代理机构自行申请,经行业主管(监督)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同意后方可再次开展业务。
第二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达到招标业务代理负面行为记分积分标准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第一时间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提醒。并根据现场见证、日常记录事实(含音视频),形成书面材料,会同相关行业主管(监督)部门、市发展改革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五、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由天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业务负面行为积分评价标准
类别 | 负面行为 | 分值 |
遵守招标代理从业规定方面 | 1、缺乏一定数量的具有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业人员;不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能力。 | 2 |
2、以他人机构名义承揽代理业务或者应许他人以本机构名义承揽代理业务。 | 2 |
3、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有关标准代理业务。 | 3 |
4、与招标人签订的书面委托合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按照招标代理书面委托合同约定办理招标事宜。 | 2 |
5、不积极主动报告在代理招标投标业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 2 |
6、招标代理机构对其从业人员缺乏严格管理,违反招标代理从业规定。 | 2 |
7、不接受有关行业主管(监督)部门监督管理,在行业市场监管服务平台虚报企业基本信息,违反信用体系建设。 | 2 |
8、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遵守省、市关于对其代理业务监督管理的规定。 | 2 |
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方面 | 9、不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办理招标人“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以及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转为非招标方式等事宜。 | 3 |
10、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 3 |
11、对交易平台具备全流程电子化交易条件,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不采用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办法。 | 2 |
12、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不使用国家规定的标准文本,编制的招标文件与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符。 | 3 |
13、对编制的招标文件没有认真组织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 6 |
14、招标文件中资质、业绩等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和评标标准不符合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 | 3 |
15、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提出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业绩、取得非强制性资质认定、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的要求。 | 3 |
16、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没有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对发现的异常情形没有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复核,对确认存在问题的没有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 | 3 |
17、在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中未公布受理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在法定时限内未答复和处理异议。 | 3 |
18、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招标档案管理,及时收集、整理、归档招标投标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文件资料和信息数据,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篡改、损毁、伪造或者擅自销毁招标档案。 | 3 |
规范招标 代理服务 行为方面 | 19、采取不法手段承揽业务。 | 3 |
20、对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等提出的违法要求不抵制、不劝阻,背离职业道德无原则附和。 | 3 |
21、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 3 |
22、以营利为目的收取高额的招标文件等资料费用。 | 2 |
23、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等私下接触、甚至串通为他人谋取中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 | 9 |
24、招标代理活动结束后,不及时向招标人提交全套招标档案资料。 |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