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天水市粮油防治检验中心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实验室提升完善公开招标采购项目”(招标编号:TGZC2019-244)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甘肃宏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昌路421号华宇大厦A座511室
联系人:陆玮
联系电话:13919956884
被投诉人1:甘肃知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地址:天水市秦州区罗玉小区宏安英郡2幢
联系人:安红梅
联系电话:0938—8299675
被投诉人2:天水市粮油防治检验中心
被投诉人地址:天水市秦州区建设路1号东升大厦14楼
联系人:卢彦云
联系电话:0938—8520393
二、投诉事项
根据国家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经查阅该项目招标文件及其评标相关资料,依法进行了审查。
投诉事项一:招标文件“1.2.1流速范围:0.0001-9.00mL/min不符合须三家供应商满足的招标要求”。
投诉事项二:招标文件“1.2.5最高耐压≧18000psi”,18000psi是指液相色谱仪系统为超高效液相色谱仪,几大超高效液相色谱仪的生产厂家的超高效液相色谱仪流速范围均无法达到9m1/min。
投诉事项三:招标文件“*2.4正负离子切换速度:不超过15ms(不损失灵敏度的情况下),实现正、负离子同时采集,不符合须三家供应商满足的招标要求。
投诉事项四:招标文件中三重四级杆气质联用仪有24条的技术参数要求提到“截图证明”和“图片和视频证明材料”,并且其中多数参数是*参数。
三、查明事实
2019年7月4日,我机关收到投诉人对“天水市粮油防治检验中心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实验室提升完善公开招标采购项目”(招标编号:TGZC2019-244)采购文件的投诉书,我机关于即日予以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五十六条、五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我单位作出对该项目暂停政府采购活动的决定。2019年7月12日我单位依法进行了质证及专家评审,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制作了质证笔录,当事人对质证笔录进行了签字、确认。
四、处理决定
我机关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投诉书中的第一、二项,投诉人未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缺乏事实依据,根据财政部94号令第四章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投诉不成立,予以驳回;
2.投诉书中的第三、四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财政部94号令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之规定,投诉不成立,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我机关依据财政部94号令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投诉不成立,责令招标代理机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水市财政局
2019年7月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