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主体责任及权利,2018年11月8日由市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共同就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身份相关事宜研究,规定如下:
一、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推荐的采购人代表必须由采购人单位在编在岗人员担任。
二、采购人推荐的采购人代表在开标前须出具书面采购人代表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须由采购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签名确认,如发现弄虚作假将严肃处理。采购人代表开标前须出示身份证原件并与复印件及本人核对。
三、采购人代表回避制度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四、采购人代表相关手续完备后方可进入抽取评审专家程序。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