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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甘肃地方党史题材作品审核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 2022-03-15 15:28
信息来源: 中共天水市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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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甘肃地方党史题材作品审核工作的管理,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和《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室审读、审看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  甘肃地方党史题材作品审核范围:

  (一)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以及省委、省政府交办和出版单位来函委托本室审核主要反映或涉及甘肃地方党史题材的出版物、文章文稿、影视作品、音像制品、图片等。

  (二)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规定需由本室审读和出具意见的市(州)县(区)党史正本、简明读本、简史、大事记等党史基本著作。

  (三)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红色纪念场馆、展览等陈展内容和解说词中,需要本室参与审核把关的主要反映或涉及甘肃地方党史的内容等。

  (四)省委举办的重要党史人物诞辰纪念活动、党史重大事件纪念或庆祝活动中,需要本室审核把关的主要反映或涉及甘肃地方党史人物、党史事件的基本史实和重要提法、宣传报道口径的审核工作等。

  (五)其他按规定需由本室审核或参与审核把关的主要反映或涉及甘肃地方党史题材的纪实剧本、故事教材等作品,但不包括文学创作类作品。

  第三条  甘肃地方党史题材作品审核原则:

  (一)坚持“党史姓党”原则,确保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坚持严谨科学原则,做到党性原则和科学精神的有机统一。

  (三)坚持依法依规原则,严格遵循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宣传纪律等各项纪律。

  (四)坚持正面宣传原则,弘扬主旋律,反对历史虚无主义。

  (五)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涉及市(州)县(区)党史题材、需正式出版发行的作品,由市州党史部门审核把关后送出版社,按相关规定由出版社委托本室审核。

  第四条  审核工作由室党史题材作品审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成员由本室具备较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的副处级以上干部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吸纳科级业务骨干、外聘专家学者小组成员应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任务。

  第五条  甘肃地方党史题材作品审核重点:

  (一)书稿的审核重点是:政治导向是否正确,史实是否准确,所涉及内容及引用材料是否符合保密规定,是否具有出版价值等。

  (二)红色纪念场馆、展览等陈展内容和解说词,以及重要党史人物诞辰纪念、党史重大事件纪念或庆祝活动中,涉及党史的内容,审核重点是:是否严格遵循《关于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及中央有关涉及党史问题的基本口径和宣传口径,确保送审内容政治方向正确、重大判断和重大历史结论与中央精神高度一致,送审内容中所涉及党史事件、党史人物和决策过程的历史事实、图片等客观、真实、准确。

  第六条  办公室是本室对甘肃地方党史题材作品审核把关的统筹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把关的统筹协调和管理工作。

  (一)办公室收到送审作品后,要进行严格的审查,重点审核作品是否属于本室审核把关的范围、是否具备送审的规定条件。

  (二)对不属于本室审核把关范围的作品,由办公室提出不予受理的书面意见,报室主要领导同意后复函退回。

  (三)对属于本室审核把关范围的作品,但未按规定程序报送的,由办公室提出意见,退回相关单位按规定程序重新报送。

  市(州)、县(区)党史正本须同级党委批准后方可按程序送审。

  县区的党史题材作品按规定由本室出具审核意见的,须由后须市州党史部门先行审核把关。送本室审核把关的主要反映或涉及甘肃地方党史题材作品,须有相关部门和单位出具委托函市(州)、(县)区党史基本著作的送审,由市(州)、县(区)党史部门报送出版社,由出版社委托本室审读。

  (四)办公室对符合本室审核把关要求的作品登记并填写审核分派通知单,提出分派拟办意见,经室主要领导批准后进行分派或组织审核工作。审核负责人员要在分派通知单上签收。

  (五)办公室在分派审核工作时应遵循以下分类原则:

  主要反映或涉及甘肃重大党史题材的作品,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以及省委、省政府交办的任务,由室主要领导主持,室分管领导、相关业务处负责人或外聘专家、学者参与审核市(州)县(区)党史基本著作、红色纪念场馆和展览等陈展大纲和解说词、涉及甘肃地方党史人物、党史事件的基本史实和重要提法等的审核,由办公室组织,室分管领导、相关业务处负责人和副处级以上干部参与审核其他委托本室审核的主要反映甘肃地方党史题材的一般出版物等,由办公室组织,相关业务处负责人、副处级以上干部、科级业务骨干等参与审核。

  第七条  审核工作采取逐级审核的办法。

  涉及甘肃地方一般党史题材作品的审核,一般采用三级审核制。办公室送相关审核人员进行第一级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由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进行第二级审核,并报室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进行第三级审核。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以及省委省政府交办的任务,由室主要领导进行第三级审核。

  办公室负责汇总审核意见并起草复函,报室主要领导审签市(州)县(区)党史基本著作进行第三级审读前,须由相关业务处负责人督促指导相关单位按修改意见完善,使其基本达到出版要求。

  相关业务处负责人起草的审核意见报室主要领导审批后由办公室负责以本室的名义复函并存档,复函须附具体审核意。

  第八条  审核工作注意事项:

  (一)未经审核工作程序或室主要领导批准,本室任何处室或个人不得以单位名义直接受理审核适用本规定的作品。本室人员以个人名义联系并审读的作品、由个人出具审读意见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本室业务人员参与或直接征编、撰写、制作的党史题材作品,审核工作中当事人应当自行回避。

  (三)审核人员提交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实事求是、言之有据,内容包括总体评价、存在问题、修改意见、是否适合公开出版或通过审查审核等。对送审函提出的需重点审读审看审查问题,应当作出明确的答复意见。

  (四)审核人员因故不能按时完成审核任务时,应及时向办公室作出说明,由办公室视情况调整审核时限或审核人员。

  (五)审核人员因把关不严,未发现和指出重大政治、史实、保密等问题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和影响大小,根据有关法规予以处理。

  (六)审核工作由办公室记入个人年度工作业绩,审核结果作为考察业务人员能力水平和履职情况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审核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以及省委、省政府交办任务及本室作品的,本室审核人员不发放审核费,外聘的专家学者由本室参照相关规定支付审核费审核有关部门和市(州)县(区)作品的,审核费由送审单位参照相关规定支付或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条  支付审核费时必须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所得税由支付审核费用的单位代扣代缴。

  第十一条  本试行办法由省委党史研究室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试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