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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15-06-16

关于印发天水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天政办发〔201571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及驻市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天水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68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2.2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3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4  现场指挥部及应急小组 

3  预防和预警 

3.1  地质灾害预防 

3.2  预报预警 

3.3  地质灾害信息报告

4  应急处置 

4.1  先期处置

4.2  应急响应

4.3  指挥与协调

4.4  抢险救援

4.5  受灾群众安置

4.6  新闻发布

4.7  应急结束

5  善后恢复 

5.1  调查评估 

5.2  总结报告 

5.3  恢复重建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平台保障应急队伍保障 

6.2  应急队伍保障资金保障 

6.3  应急资金保障 

6.4  应急物资装备保障 

6.5  监督检查

7  预案管理与更新

7.1 预案管理 

7.2  预案更新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8.2  预案解释部门 

8.3 预案实施时间 

 

 

 

天水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我市突发地质灾害预防和处置能力,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甘肃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辖区内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地质灾害的灾后抢险救灾和临灾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应遵循“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工作原则。

1.5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四级:

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市政府成立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其组成如下:

总指挥: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市长

副指挥:市政府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秘书长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 员:天水军分区、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畜牧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安监局、市粮食局、市规划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市政府新闻办、市供电公司、中国电信天水分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

主要职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中型以上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决策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区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必要时协调驻市部队参加抢险救灾;指导有关县区指挥部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工作;处理有关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的其他重要问题。

2.2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兼任。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汇集、分析突发地质灾害险情灾情信息,上报中型以上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抢险救灾进展情况;对中型以上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市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县区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中型以上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发展趋势进行分析,对其损失及影响作出评估,为市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起草市应急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市应急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市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天水军分区:根据地质灾害情况,负责组织协调驻市部队开展抢险救灾、营救群众、物资转移等重大任务;其他地质灾害应急抢险任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和灾后重建工程项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其他地质灾害应急抢险任务。

市教育局:负责组织、指导学校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发现情况及时报告,并积极配合做好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恶劣天气时,负责通知受地质灾害威胁学校做好地质灾害防范工作,组织做好学生的安全转移和疏散工作;负责组织修复受损毁校舍;其他地质灾害应急抢险任务。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救灾物资以及干扰抢险救灾的违法犯罪活动;妥善处置因地质灾害防治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负责突发地质灾害抢险道路管制、疏导交通、现场封闭警戒、维护现场秩序工作;其他地质灾害应急抢险任务。

市民政局:负责地质灾害灾情统计等灾害信息管理工作;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储备部分救灾应急物资;指导、协助灾区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等生活救助;组织、指导开展救灾捐赠工作;其他地质灾害应急抢险任务。

市财政局:负责筹措落实应急防治抢险救灾、临灾处置、应急排险治理、灾后恢复重建等经费,做好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及时到位;其他地质灾害应急抢险任务。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应急调查、核查险情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以及诱发因素;组织应急监测,实时掌握险情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发展趋势,根据险情灾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防范的对策、措施,并报告市应急指挥部;指导地质灾害监测、评价和预报,与气象部门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负责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建设、搬迁区、灾后重建等永久和临时性占地的审批、上报工作;其他地质灾害应急抢险任务。

市环保局:负责灾区次生环境问题的调查、监测与评价,加强监控,防止环境污染;其他地质灾害应急抢险任务。

市建设局:负责加强对在建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基坑支护、土方开挖等工程的监督检查,督促建设单位落实相关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其他地质灾害应急抢险任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交通沿线地质灾害险情的防治工作,监督和指导县区做好农村公路沿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责公路交通沿线内地质灾害抢险和损毁道路修复工作,保障道路畅通;组织应急运输力量,保证抢险人员、救灾物资的运输和受灾群众疏散运送;其他地质灾害应急抢险任务。

市水利局:负责水利设施沿线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检查、监测水利工程损坏情况;负责水情、汛情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水利工程抢险和毁坏水利设施的修复等工作;及时为灾区提供生活用水保障;其他地质灾害应急抢险任务。

市畜牧局:负责灾区动物防疫工作,协调和指导县区畜牧兽医部门开展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和消毒灭源工作,做好动物疫情监测,有效预防和控制动物疫情和人畜共患病的发生;其他地质灾害应急抢险任务。

市商务局:负责抢险救灾物资的储备及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的协调工作;其他地质灾害应急抢险任务。

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督促旅游景区、景点加强地质灾害排查并采取防范措施;组织地质灾害危险区经营场所游客、从业人员疏散。要求旅游景区、景点暂停经营活动,直到险情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加强对旅游区、旅行社等从业人员进行地质灾害防范科普知识培训;其他地质灾害应急抢险任务。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灾区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负责组织急救队伍、抢救伤员;采取措施防止或控制传染疾病的爆发和流行,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其他地质灾害应急抢险任务。

市安监局:负责监督、指导和协调抢险救灾中的安全生产工作;检查、督导建设单位和工矿企业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防范工作,恶劣天气时,负责通知工矿企业、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做好避让和防范工作;其他地质灾害应急抢险任务。

市粮食局:负责落实救灾粮源,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救灾粮的供应工作;其他地质灾害应急抢险任务。

市规划局:负责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规划,受威胁村民搬迁避让及临时安置场所的规划处置工作;其他地质灾害应急抢险任务。

市地震局:负责地震的监测及灾区地震趋势预测、预报,提供抢险救灾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派遣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参加地震引发的次生地质灾害紧急救援工作;其他地质灾害应急抢险任务。

市气象局:负责天气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向市指挥部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其他地质灾害应急抢险任务。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协调各新闻媒体及宣传部门,积极宣传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科普知识,引导社会舆论,确保地质灾害预警信息、灾情险情信息发布的一致性和权威性;其他地质灾害应急抢险任务。

市供电公司:负责组织抢修损毁的供电设施,保障抢险救灾用电,及时恢复灾区正常供电。

中国电信天水分公司:负责恢复被毁坏的通信干线和重要通信设施,保障救灾期间通讯畅通,确保部门与灾害现场的通讯联系。

2.4现场指挥部及应急小组

中型以上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发生后,启动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副指挥和成员单位进驻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组织和指挥抢险救灾工作。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抢险救灾组、应急调查和监测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灾后重建组6个应急小组。各小组组成和主要职责如下:

综合协调组组成:由市国土资源局、公安局、教育局、安监局,市政府新闻办和地方政府等单位组成。职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发生和发展趋势、救灾方案、处置方法、恢复方案等进行调查研究、分析评估,提出相关建议,供市应急指挥部决策参考;根据指挥部指令,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向指挥部汇报抢险救灾工作情况;组织打击灾区违法犯罪和干扰抢险救灾等行为;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做好地质灾害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

抢险救灾组组成:由天水军分区、武警天水市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当地政府、市供电公司等单位组成。职责:发生险情时应组织动员受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保护重要设施和基础设施免遭损毁。发生灾情时组织部队、武警战士、消防官兵等抢救被压埋人员;组织受灾害威胁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组织抢修受损毁的基础设施,保障正常运行;开展次生灾害防治工作,减轻或消除次生灾害。

应急调查和监测组组成:由市国土资源局、建设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气象局、驻市地勘单位及当地政府等单位组成。职责:调查、分析、预测雨情、水情、灾情等。发生险情时进行应急调查、监测和发展趋势预测,提出应急抢险救灾措施建议。发生灾情时调查、核实灾害发生的时间、位置、已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查明灾害类型、规模、潜在的威胁和影响范围及诱发因素;组织灾情监测,实时掌握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灾情发展趋势;根据灾情变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灾情评估,随时提出应急救灾措施建议。协助抢险救灾组开展抢险救灾和应急防治工作,减缓或制止险情和灾情的进一步发展。

医疗救护组组成:由市卫生计生委、医疗等单位及当地政府组成。职责:发生险情时做好急救准备工作,包括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卫生安全监测设备、救援队伍等。发生灾情时及时调拨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组织医疗救护队,赶赴现场抢救伤员,市县(区)主要医院做好接收伤员的准备;采取有效措施,搞好卫生防疫,防止和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

后勤保障组:由市民政局、财政局、商务局、粮食局、中国电信天水分公司等单位及当地政府组成。职责:储备必要的防灾物资,接收、分配和监督救灾物资的管理和使用;做好相应的应急通讯保障工作;协助灾区有关部门做好避险和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救济救灾工作;调动社会力量、物资、设备等用于抢险救灾工作,组织、指导和开展救灾捐赠等工作。

灾后重建组组成:由市发改委、国土资源局、财政局、民政局、规划局及地方政府组成。职责:负责救灾应急资金的筹集及下拨、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重大救灾项目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负责妥善安置灾后灾区人民的生产、生活。

 

3  预防和预警

 

3.1  地质灾害预防

3.1.1  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开展地质灾害调查、排查的基础上,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汛前应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表明辖区内主要地质灾害的分布、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定具体的防治措施。

3.1.2  发放“防灾明白卡”

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已排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要落实好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群测群防工作,完善县、乡、村三级群测群防网络,逐点落实地质灾害监测、防范责任,将“防灾工作明白卡”、“避险明白卡”发放到受灾害隐患威胁的单位、住户的责任人手中,确定合理的预警方式、避险路线和地点。

3.1.3  监测预警能力建设 

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建设。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要健全以村干部和骨干群众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配备监测预警设备,加强专业技能培训。国土资源、气象、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在受地质灾害威胁严重的人口密集区、公路铁路干线及矿山等重要工程地段,建立气象、水文、地质监测点,开展综合监测预警工作。 

3.1.4建立隐患排查机制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长效机制,严格落实重点时段、重点区域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制度。每年汛期前,组织国土资源、水利等部门,对本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汛中、汛后定期和不定期开展检查。对每一处地质灾害危险点划定危险区,并予以公告,在危险区边界设立明显警示标志,明确监测单位和监测人员以及发现险情后的报警方式、撤离路线。

3.2  预报预警 

3.2.1预报预警级别

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Ⅰ级:加强警报级,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很大;

Ⅱ级:警报级,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大;

Ⅲ级:注意级,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较大;

Ⅳ级:关注级,有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

3.2.2预警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由国土资源、气象部门专家组会商,提出预报等级意见,按程序审批后,由国土资源部门与气象部门联合预报机构在第一时间发布。同时通过手机短信、网络平台及广播、电视等媒体向公众发布(蓝色预警信息不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内容包括突发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空间范围和可能性大小等。

县(区)国土资源与气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行政辖区的气象和地质环境因素,发布更为精确的本行政辖区内局部区域的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 

3.2.3 预警响应

市县(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后,对可能达到Ⅲ级以上的,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统一协调部署,提出预警措施和应对方案并通报相关成员单位。

当预报等级为Ⅰ级时,县(区)人民政府立即组织群测群防、专业监测人员加强巡查,加密监测隐患体和降雨量的变化,一旦发现地质灾害临灾征兆,应立即发布紧急撤离信号,并组织疏散受灾害威胁人员,转移重要财产,并将有关重要信息快速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启动相应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当预报等级为Ⅱ级时,县(区)、乡镇人民政府立即组织群测群防、专业监测人员加强巡查、监测,并及时告知受灾害威胁对象,提醒其注意防范;做好启动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准备。

当预报等级为Ⅲ级、Ⅳ级时,县(区)、乡镇人民政府立即通知群测群防组织和群防监测人员,注意加强隐患点巡查、监测。

3.2.4  预警的级别调整和解除 

根据气象预报及实时雨情、水情监测等情况,预警级别应及时调整。超出24小时预警期,未再发布新的黄色预警以上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或在预警时段内未发生地质灾害险(灾)情,预警响应结束。

3.3  地质灾害信息报告

3.3.1 信息报告时限

发生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后,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必须立即报告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Ⅱ级以上地质灾害发生后,县(区)、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1小时内向省人民政府和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最迟不得超过3小时,同时将情况通报相关部门。发生Ⅰ级地质灾害或遇特殊情况,市人民政府在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的同时,可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报告。

对于情况特殊,确实难以在灾害发生后3小时内全面、准确报告灾害情况的,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先行预报,并说明具体原因。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地质灾害险情灾情信息后,要在1小时内汇总核实并报告市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重要信息和情况要随时上报,同时将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的批示、要求及时传达到有关县(区)和部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3.3.2 信息报告内容

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诱发因素和发展趋势,以及灾害造成的死亡、失踪、受伤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或受威胁的人数、可能造成的损失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发现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有新的变化时,要及时续报。

 

4 应急处置

 

4.1 先期处置

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立即采取措施,迅速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控制灾情险情和损失扩大,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报告。

4.2 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处置原则,根据地质灾害险情灾情等级,设置相应的Ⅰ-Ⅳ级应急响应。

Ⅰ级响应:发生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在省政府和国土资源部统一领导下,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开展隐患排查、调查等应急处置。事发地市国土资源局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在第一时间报告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在报告省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省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同时,派应急工作组赴灾害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迅速报告国土资源部。Ⅱ级响应:发生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隐患排查、调查等应急处置。事发地市国土资源局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在第一时间报告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在报告省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省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同时,立即派应急工作组赴灾害现场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并迅速报告国土资源部。

应急处置结束后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政府和国土资源部。

Ⅲ级响应:发生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隐患排查、调查等应急处置。省国土资源厅派出工作组或专家组给予指导。事发地市国土资源局立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启动本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做好具体应急处置工作,并在第一时间报告省国土资源厅。

应急处置结束后,及时将应急处置情况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Ⅳ级响应:发生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由县(区)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应急处置。市州国土资源局派出工作组指导。事发地县(区)国土资源局立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启动本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市国土资源局和省国土资源厅。

应急处置结束后,及时将应急处置情况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4.3 指挥与协调

需要市人民政府处置的突发地质灾害,由市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和指导应急处置工作。主要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指挥部成员和有关县区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协调有关县区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指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4.4 抢险救援

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发生后,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立即进行应急处置,划定危险区,紧急疏散危险区群众,并组织本级应急救援队伍和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加强监测,全力控制灾害势态扩大,防止和避免二次灾害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必要时,由市应急指挥部协调当地驻军、武警部队进行支援。

市应急指挥部组织、指挥各成员单位、专家及专业队伍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5 受灾群众安置

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灾害救助,安排好受灾群众生活。市县(区)民政部门要迅速设立受灾群众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做好受灾群众的转移和安置工作,安排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并做好受灾群众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

4.6 新闻发布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工作机制,完善新闻发布工作预案,按照国家、省上关于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将地质灾害基本情况、政府应对措施、抢险救援情况以及公众防范措施等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社会公布。

新闻发布形式主要包括举行新闻发布会或新闻通报会、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等,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发布信息。

4.7 应急结束

地质灾害险情得到有效控制或灾害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现场指挥部在充分听取专家组意见后提出终止应急工作的请示,报市应急指挥部批准,由现场指挥部宣布终止应急状态,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自行撤销,开放应急处置阶段划定的抢险救灾特别管制区。

 

5  善后恢复

 

5.1  调查评估 

重大以上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终止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会同灾害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开展突发地质灾害调查评估。较大及一般突发地质灾害调查评估工作由灾害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5.2  总结报告 

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结束后,灾害发生地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编写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总结报告,其中较大以上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总结报告应上报省政府及省国土资源厅。 

5.3  恢复重建 

灾害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应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恢复重建、地质灾害点工程治理等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帮助灾区修缮、重建因灾倒塌和损坏的住房及校舍、医院等;修复因灾损毁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和农田等;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等工作,帮助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市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给予指导和帮助。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平台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应急平台建设,保障其语音通信、图像显示及预报预警、动态决策、综合协调与应急联动等功能快速高效运行。

全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平台体系建设以省级地质灾害应急平台为枢纽,以市地质灾害应急平台为节点,县区级地质灾害应急平台为端点。重点实现预报预警、信息报送、综合研究、决策支持、远程会商、应急指挥等主要功能。

6.2 应急队伍保障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伍由驻市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部队、驻市地勘单位等相关部门组成。鼓励有条件的乡镇、村(社区)及企事业单位建立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提高先期处置和快速救援能力,同时依托社会力量组建志愿者队伍,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救援队伍及时到达。 

6.3 应急资金保障

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急防治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6.4 应急物资装备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预案要求,配备必需的应急装备,做好相关应急物资保障工作。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的抢险救灾物资和工程抢险装备。

6.5 监督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各部门、各单位负责落实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的相关责任,并加强监督检查。

 

7 预案管理与更新

 

7.1预案管理

各县(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参照国家、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本预案,制订本行政区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7.2预案更新

本预案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修改、完善、更新,报市政府批准。为确保预案的可操作性,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预案演练。

 

8 附则

 

8.1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1)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地段。

2)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露等。

3)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4)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3419日印发的《天水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防灾预案的通知》(天政办发〔201351号)和2014428日印发的《关于调整天水市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组成人员的通知》(天政办发〔201455号)同时废止。



主办单位: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天水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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