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实行采矿权项目三方案合一制度的通知
天国土资发〔2016〕221号
各县国土资源局、各分局:
按照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总体要求,为进一步简化采矿权登记管理手续,提高审批质量和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省厅已对省级发证采矿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三个方案合并编制审查,实行三方案合一制度。经研究,对市、县级发证采矿权项目同步实行三方案合一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和国土资源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6〕63号)、省厅《关于实行采矿权项目三方案合一制度的通知》(甘国土资矿发〔2016〕140号),全面落实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同步编制、同步审查、同步实施的三同时制度和社会公示制度,简化方案审查程序,缩短流程和办理时限,实现“一站式”办理,更加便捷、高效、透明的服务企业群众。
市、县级发证采矿权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合编后,名称统一为《矿产资源开发与恢复治理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编制和审查的具体技术要求,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98号)、《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61号)、《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等有关技术规范。
二、方案编制
(一)编制目的。采矿权项目涉及以下情形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编制《方案》。
1.新建矿山;
2.已建矿山变更主要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生产规模,以及因矿区范围变化需要变更矿山建设方案的;
3.已建矿山尚未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的;
4.采矿许可证核定矿区范围内新增资源储量的;
5.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编制内容。三方案合一后,原三个方案分别作为三个部分,统一编入合并后的《方案》中,即:第一部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第二部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第三部分土地复垦。各部分的内容要求与原方案规范要求一致,其顺序、格式、图件等仍按原规范执行。
仅涉及核定矿区范围内新增资源储量且开采方式和生产能力不变化的,只需编写第一部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内容。
因前期公开出让采矿权评估需要,已编制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在办理采矿权新立登记编制《方案》时,第一部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内容应与已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一致,只需编写其他部分。
确实没有土地复垦任务的矿山,采矿权(申请)人应正式行文说明情况,并经矿山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可不编写第三部分“土地复垦”内容。
(三)编制单位。依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采矿权(申请)人可按规范要求自行编制《方案》,也可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编制,全市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四)编制要求。编制单位应对矿山进行实地调查、测量,详细收集有关资料,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矿山基本情况,并向矿山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当地群众征求意见和建议。《方案》文本中应列表说明编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各章节具体编写人员的姓名、专业、职称、职务、所在单位等基本信息,并由其本人签名,加盖编制单位和采矿权(申请)人印章。编制单位及编写人员对《方案》的客观性、真实性、准确性、合法合规性负责。
三、方案审查
《方案》审查工作由市局、县局(分局)根据发证机关自行组织开展。审查单位具体负责受理资料、遴选专家、安排会务、收集意见、反馈结果、整理归档等工作,并对相关信息予以公示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一)申请资料受理。采矿权(申请)人报送申请资料时,应提交《方案》送审稿、审查申请书(见附件1)、地质报告及评审备案证明、编制单位开展现场调查并向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征求意见的记录等资料,涉及变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生产规模、矿区范围的,还应提交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审查单位对申请资料统一收件后,应对《方案》编制的格式、内容、一般规范要求等进行常规审查,并填写收件清单(见附件2)。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二)遴选审查专家。审查单位应从《天水市国土资源专家库》中遴选审查专家,专业构成要与审查任务相匹配。专家组成员必须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矿山生产建设工艺,并由地质勘查、采矿工程、选矿工程、水工环地质、土地、经济专业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成员一般不少于3人,其中矿产开发利用方面专家不少于1人,专家组组长原则上由在职的采矿类专家担任。特殊情况只需编写《方案》中部分内容的,专家组成员的数量和构成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调整。实行审查回避制度,审查专家不得参与和本人有利害关系的审查工作。
(三)组织专家会审。《方案》审查原则上以专家组会审的形式进行,参加人员为专家组成员、编制单位负责人、主要编写人员、矿山企业负责人和技术部门主管,以及市局、县局(分局)主管矿产开发、地质环境、土地复垦、资源储量、规划管理、执法监察等业务部门的工作人员,并可根据需要邀请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参会。会审由专家组组长主持严格把关,按照编制大纲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综合其他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对《方案》的规范性、科学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查,提出是否通过审查的书面意见。会审时,专家组成员还应提交个人书面审查意见。
(四)出具审查意见。专家组会审认为《方案》修改后可以通过审查的,编写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补充并提交复核。经专家组一半以上成员复核通过并签名后,专家组组长出具专家组审查意见并签名。审查意见中应说明存在的问题及修改补充情况,并集中列出设计利用资源量(注明储量核算日期)、开采矿种、开采方式、采深上下限标高、生产规模、服务年限及基建期、采矿方法、选矿方法、治理面积、复垦土地面积、经费估算等主要指标。对编制单位经过三次修改仍不能达到规范要求的《方案》,审查专家可不予接收,并出具不予通过审查的意见。
(五)结果公示备案。经专家审查通过的,审查单位应将《方案》的文本(不含范围拐点坐标)、审查申请书、专家组审查意见在市局、县局(分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审查单位应填写专家组审查意见备案表(见附件3),会同专家组审查意见、复核意见、专家组签字名单等资料,向市局、县局(分局)申请备案。市局、县局(分局)同意备案后,由审查单位出具告知单,将专家组审查意见反馈采矿权(申请)人,作为办理采矿权登记发证手续的要件资料。
(六)资料整理归档。《方案》的文本及附图、专家组审查意见、复核意见、专家组签字名单、专家组成员个人意见、公示情况证明、审查意见备案表等资料的原件及相应电子文档,应在完成采矿许可后与登记档案一并归档,在归档前由审查单位留存。审查单位要建立审查工作台帐,详细记录受理时间、编制单位、编写人员、审查专家、审查意见、公示结果等主要信息,保留《方案》送审稿原始数据和审定稿最终数据备查,逐步实现信息化管理并与有关行业部门、地方政府信用平台对接。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实行三方案合一制度,是省厅、市局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重要举措,涉及面广,法规性、政策性、专业性强。审查单位和相关专家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职责,按照依法依规、严格把关、规范运作、廉洁高效的要求,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审查专家要做好技术支撑和服务工作,在审查中发现存在越界开采、井巷工程超出矿界、擅自变更开采方式及扩大生产规模、相关技术指标达不到核定水平、矿区范围涉及规划禁采区等问题的,及时提出科学合理的意见和建议,供市局研究处理时参考,增强矿政管理的专业化水平。
(二)强化日常监管。审查单位要加强对《方案》的审查管理工作,建立编制质量档案,公开编制单位信息,发现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规行为的,按规定限制受理其《方案》审查申请并予以通报,提醒矿业权人慎重选择编制单位。各县国土资源局、各分局要对照审查通过的《方案》,加强对矿山企业开采行为的监管,对不按规定进行矿山生产建设,不履行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义务的,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的异常名录,按照《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国土资规〔2015〕6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三)做好工作衔接。本通知印发之前,采矿权(申请)人已经着手分别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或土地复垦方案的,可自愿选择合编《方案》,也可继续完成三个独立方案的编制工作,并向市局、县局(分局)正式行文说明原因后,仍按原规定向市局、县局(分局)提交审查、备案。编制的具体要求和审查程序,可向审查单位咨询(联系电话:0938-8620042)。《方案》在实施过程中涉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土地复垦等方面工作的具体实施、验收等事项,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略)
天水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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