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水市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具体措施的通知
天市建〔2015〕10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政策和意见,鼓励和引导住房消费与房地产开发,切实满足广大群众合理的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市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规划局、地税局、人防办、公积金中心、房产交易中心等部门和单位推出了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事时限、降低收费标准,提高办事效率等方面的具体措施,现通知如下:
一、城建审批方面(市建设局)
1、将房地产项目初步设计审查上报请示公文改为申报表形式,五县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只在申报表中相应栏目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即可,两区项目由建设单位直接填表即可。
2、取消申报要件中土地证、选址意见书、用地规划许可证、勘察合同、设计合同复印件与附件复印件,只保留项目立项批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附件复印件,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承担项目的入甘备案书及其勘察设计文件等。
3、初步设计批复工作时限在提交技术咨询报告后,由原7个工作日变为3个工作日内完成。
4、取消限额以下商品房项目初步设计。
5、由施工图审查单位通过甘肃省施工图审查管理系统在网上上传项目申请备案资料后,由原来3个工作日变为即时网上办理。
6、新墙材基金征收原时限要求为7个工作日内办理,现取消时限要求,建设单位提出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后即可办理。
7、简化新墙材基金返退程序及时限。由原来在建筑节能验收备案通过后,建设单位提出退费申请变为在新墙材验收合格后即可提出退费申请。
8、廉租房、公租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免收新墙材基金。
9、办理建设工程开工前安全条件备案、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在接到申请,经审查合格后由5个工作日变为当日办结。
10、工程中标后,未办理其他基本建设程序前,监督部门可提前进行质量安全监督,督促办理完善基建手续,加强日常监督和服务,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1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各项资料齐全后,由原5个工作日变为2个工作日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12、自筹资金房地产项目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取消工程结算审计。
13、在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时,取消安全文明施工费专项存储。
14、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涉及的施工许可、竣工备案等建设程序,压缩审批时限,提高服务效能。施工许可证由原来的五个工作日压缩至2个工作日。
15、在施工图审查阶段,改进办理方式,建设、消防、人防、地震等部门由原串联式办理改进为并联式办理。
二、土地管理方面(市国土资源局)
1、保障性住房涉及农用地转用及征收的,优先解决补充耕地指标,做到应保尽保。
2、房地产项目在办理供地批复时,取消用地单位机构代码证要件。涉及征收土地出让金的,允许用地单位分期缴纳,最迟不能超过1年。
3、房地产项目在办理土地登记时,对资料齐全的土地登记申请,审查时限由20天压缩到7个工作日。
三、环保审批方面(市环保局)
1、简化审批程序。将原建筑面积10万平米以上、别墅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建筑面积10万-2万平米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建筑面积2万平米以下编制登记表简化为建筑面积5万平米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其他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所有房地产建设项目不召开专家评审会,由市政务大厅受理后,经业务科室根据情况进行初审,提出意见后报局项目审查委员会审批。
2、缩短审批时限。将报告表审批时限由原来的10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办结。
四、规划审批方面(市规划局)
1、对旧城更新中受自身日照影响而不能开工的项目,可将新建住宅日照指标酌情降低为不低于大寒日1小时的日照标准,且内部相互影响日照户数不超过总户数的5%进行许可开工。
2、在旧城更新中,确因技术手段无法减少对相邻建筑物日照产生影响的,在满足以下三种条件户数的前提下,可在预留相应户数、进行承诺之后许可开工。(1)总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0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不满足大寒日2小时同时大于1小时日照标准影响相邻建筑的户数要小于30户。(2)总建筑面积大于等于5万平方米,小于10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不满足大寒日2小时同时大于1小时日照标准影响相邻建筑的户数要小于20户。(3)总建筑面积小于5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不满足大寒日2小时同时大于1小时日照标准影响相邻建筑的户数要小于10户。
3、为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和棚户区改造,保证该类项目的顺利实施,在不对周边建筑产生影响的情况下,可将容积率适当提高,调整幅度控制在1.0以内。
4、为高效推动土地熟化项目的拆迁实施,可在原审批容积率基础上,在不加剧周边建筑日照影响的前提下,可适当提高容积率,调整幅度控制在2.0以内。
5、为了加快工作效率,提高审批速度,项目总平面图审查在20个工作日以内完成,并与国土、建设等部门采取联审制度,做到即报即审。
五、税收政策方面(市地税局)
1、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2、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对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棚户区改造、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并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六、人防建设方面(市人防办)
1、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
2、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的单位或个人自用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3、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4、政府直接实施的“科教城”示范项目,予以免收。
七、公积金管理方面(市公积金中心)
1、取消了公证环节。
2、全面放开中介评估市场,让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都来参与评估业务,同时降低了评估费用(改变了按评估价值百分比收取为按宗收取,每宗不得超过600.00元);二手房交易以契税发票为准,不再进行评估,全面减轻了贷款人的负担。
3、放开了公积金贷款委托银行的准入条件。将承办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委托银行由四家扩展到九家。充分引入竞争机制,将公积金存款与公积金贷款任务完成情况挂钩,促进了各家银行承办公积金贷款业务的积极性。
4、适时调整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时间,将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以上的限制,调整到 6个月以上(财政供给单位3个月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5、对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未作任何限制。
6、适应不同群体需求,开展了异地购房贷款、跨区、县购房贷款、为直系亲属购房贷款、商转公贷款和集体阶段性担保贷款业务。
7、开展了提取住房公积金年还款、提前还款和部分还款业务。职工在借款期间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每年可提取使用一次本人及其配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公积金个人贷款。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缴存职工购买具有所有权的住房并办理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其本人及其配偶均可在借款期间内每年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
8、根据我市住房价位的不断攀升和发展趋势、为适应购房需求及时调整了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将贷款额度从最高50万调整到房屋价格的80%(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按100平方米计算);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原来的50万元调整到房屋价格的70%(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按100平方米计算),公积金贷款需提供资料由原来的14项,压缩调整为9项。
9、适时调整了家庭月收入与每月还款额度的比例。家庭月收入在6000元以内的,控制在50%以内;家庭月收入在6000元以上的,适当提高还款比例,直系亲属可以相互申请公积金贷款等。
10、调整了住房公积金支取管理办法,设立了大病、租房等非购房的支取办法。凡在本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我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按相关程序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提取数额以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为基数,每年最高提取额20000元(夫妻双方合并计算)。
11、全面改革了管理制度,实行了住房公积金管、办分离,通过管办分离简化了业务办理程序,提高了服务效率,强化了监督管理。管、办分离后,公积金提取,贷款办理由中心审批入简化为县区管理部审批,由五级审核转变为三级审核。压缩了贷款审批时间,实现贷款办理时间由原来的15个工作日缩短为7个工作日,提取审批时间由原来7个工作日缩短为2个工作日。
八、房地产交易管理方面(市房地产交易中心)
1、相关业务合并办理服务。对同一申请人申请办理不同种类的多项业务,把有关联性的实行合并受理与审核,减少办事环节和资料的重复提交,减少当事人多次往返申请。
2、简化房产登记中共有情况的审查模式。不再主动审查申请人的婚姻关系,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单身或婚姻关系证明材料。
3、简化授权委托书的审查模式。对境内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取得房屋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不再要求必须办理公证。
4、简化商品房项目登记备案的提交要件和审批环节。对预售许可环节已经提交的资料和审批内容,在项目登记备案时不再重复审核。
5、简化住房信息查询的审核流转。实行三级审核程序,指定专人负责,减少内部审核的流转环节。
6、简化审核委员会审查内容。对新建登记、大额抵押登记、测绘报告出具等正常业务,不再由审核委员会集体审核,正常办理。
7、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由30个工作日缩减为15个工作日。
8、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由30个工作日缩减为15个工作日。
9、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由60个工作日缩减为45个工作日。
10、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由60个工作日缩减为45个工作日。
11、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由10个工作日缩减为5个工作日。
12、房屋抵押权注销登记由10个工作日缩减为5个工作日。
13、房屋变更登记由30个工作日缩减为15个工作日。
14、房屋更正登记由10个工作日缩减为5个工作日。
15、住房信息查询由10个工作日缩减为3个工作日。
16、商品房项目登记备案由10个工作日缩减为3个工作日。
17、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由5个工作日缩减为2个工作日。
18、房产证遗失补办公告期由6个月缩减为3个月。
19、房卡、合同、发票等资料遗失办理房屋登记的公告期由3个月缩减为1个月。
天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天水市国土资源局
天水市环境保护局 天水市规划局
天水市地方税务局 天水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天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天水市房地产产权交易管理服务中心
2015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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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天水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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