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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17-08-09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停止执行《天水市城区土地熟化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停止执行

《天水市城区土地熟化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政办发〔2017120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出让收支管理,保障我市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规范、健康运行。根据《甘肃省国土厅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审计厅关于切实做好土地出让收支管理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甘国土资发〔201770号)精神,为切实做好中央巡视组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工作,经市政府423日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全面停止我市城区土地熟化工作,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天水市城区土地熟化工作实施意见》(天政办发〔2012184号)停止执行。

对已确定土地熟化投资人正在进行熟化的项目,市城区土地熟化工作指挥部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规定要求,对超过熟化期限的宗地,能退出的及时退出熟化工作;不能退出的,限今年8月底前完成宗地征收工作进入出让程序;对8月底前不能完成征收工作的,由政府收回宗地,退还企业投入的征收资金,并给予不超过15%补偿。对收回的宗地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继续进行征收,完成后进行出让。城中村改造和企业出城入园项目涉及的有关土地出让及出让金使用问题,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为准确界定宗地熟化成本,对完成熟化验收的宗地,土地出让前由市审计部门对熟化宗地的成本予以审计后,再严格按国家政策、法规和程序进行招拍挂。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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