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甘肃矿区、兰州新区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土资源局:
《甘肃省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专业调查队伍资信评价办法》经甘肃省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实施。
甘肃省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6月7日
甘肃省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专业调查队伍资信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省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质量,加强对土地调查专业调查队伍的监督管理。根据《土地调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以及国家、省有关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方面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信评价根据土地调查专业调查队伍从事土地调查相关工作的业绩、成果质量、技术人员数量、技术实力等情况,综合评定承担相应任务和履行合同的能力。评价结果作为全省各级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第三次土地调查工作中选择专业调查队伍的依据。
第三条 资信评价建立信息公示制度、风险提示制度、培训考核制度和调查人员注册制等。
第四条 资信评价实行动态管理,评价结果记入专业调查队伍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资信评价工作由甘肃省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三调办)委托省地理信息产业协会、省土地学会及省三调专家咨询组成员承担有关具体工作。资信评价结果和监督检查结果由各有关单位共享。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六条 从事甘肃省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的专业调查队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科研院所;
(二)具有一定的土地调查工作经验,近五年内承担过土地调查、城镇村地籍调查、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不动产权籍调查、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地理国情普查等相关调查工作;
(三)参加国家和省级统一组织的培训,专业调查队伍技术人员应有30%通过培训考核,人数最低不得少于15人;
(四)具有完备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
(五)认真履行合同,在行业内无不良记录;
(六)具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纪录;
(七)工作成果没有出现返工及质量事故等情况。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凡拟参与甘肃省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相关工作的专业调查队伍,均可向省三调办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甘肃省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专业调查队伍资信评价申请表》;
(二)企事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等能够证明独立法人资格的证明文件;
(三)专业调查队伍简介;
(四)2015年至2017年每年1月份、12月份两个月的单位社保缴纳证明(成立不满三年的按实际年限提供);
(五)技术负责人简历;
(六)取得国家和省级统一颁发的土地调查员工作证的技术人员名册(此项可暂不提供);
(七)土地调查、城镇村地籍调查、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不动产权籍调查、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地理国情普查等相关调查、监测项目清单和合同(原件)。
第八条 专业调查队伍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应提供能够证明与原单位有承接关系的证明文件(原件)。以子公司或分公司名义开展业务的,应提供能够证明与母公司有关联的证明文件。
第九条 省三调办收到专业调查队伍提出的申请后,应审查提交资料的齐全性和真实性。符合要求的申报资料应予接受,资料不全或存在问题的,提出补正意见,限2个工作日补正。
第四章 评定与公示
第十条 省三调办组织专家组,对专业调查队伍提出的资信评价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资料齐全完整,符合申报要求的,予以通过。
第十二条 经审查不符合申报要求的,由专家组说明原因并书面通知提出申请的专业调查队伍。
第十三条 资信评价结果在有关网站及其他公开媒体上公示,征求社会意见。
第十四条 公示应明确公布申请专业调查队伍的名称、技术人员数量、取得土地调查员工作证人员数量、业绩情况等,并公布意见收集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资信评价结果生效。由省三调办印发各市、县,并在相关媒体公布。
第十六条 对公示中存在异议的专业调查队伍,省三调办组织人员对公众提出的问题进行核实。
(一)经核实存在的问题影响资信评价结果,应重新对专业调查队伍进行审核;
(二)经核实存在的问题不影响资信评价结果的,公示调查结果,确认资信评价结果。
(三)经核实属于行业内恶意竞争且举报不实的,该行为纳入举报方资信评价范围管理。
第十七条 对公众提出问题的调查结果,应书面告知异议提出人。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八条 专业调查队伍承担县级调查任务,需考虑以下条件:
(一)每个县级调查任务需要锁定不少于15名技术人员,其中取得土地调查员工作证的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锁定人员不得同时参与其他县级调查任务;
(二)每个县级调查任务需要指派一名专职技术负责人;
(三)3个月内能够初步完成一个县的调查任务。
第十九条 专业调查队伍应自觉遵守国家和省有关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规定、规程、规范和要求,以及行业协会的规章制度,守法经营、重合同、守信誉。
第二十条 专业调查队伍应自觉接受省、市、县级三调办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专业调查队伍应组织技术人员参加国家和省级的培训,通过考试取得土地调查员工作证的人数不少于本专业调查队伍技术人员总数的30%、且不少于15人。
第二十二条 取得土地调查员工作证的人员实行注册制,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任职。
第二十三条 专业调查队伍技术负责人应具备以下要求:
(一)参加过土地调查、城镇村地籍调查、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不动产权籍调查,或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地理国情普查等相关调查工作,并为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
(二)参加省三调办统一组织的培训并取得土地调查员工作证;
(三)熟悉土地调查相关规程、规范,掌握承担项目的技术方法、流程;
(四)具有指导技术工作的能力;
(五)具有独立编写技术方案、技术报告的能力。
(六)技术负责人不得同时负责两个或以上项目。
第二十四条 专业调查队伍在投标过程中,不得围标、串标、挂靠和恶意竞争,不得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成本价格投标,一经发现,取消中标或投标资格,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二十五条 专业调查队伍中标后,不得将项目整体或部分转包。
第二十六条 专业调查队伍中标后,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书面告知省三调办,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省三调办上报本项目技术负责人和技术人员名单,省三调办备案后锁定项目人员,并随时抽查人员到位状况。
第六章 准入清出及风险提示
第二十七条 建立准入清出及风险提示制度。建立信用档案,对在招投标活动和工作过程中存在不良行为的单位和人员列入“黑名单”,不准其承担全省范围内的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
第二十八条 省三调办依据省、市、县级三调办的日常巡查、工作督查抽查、阶段成果检查的情况,对专业调查队伍承担项目的能力及实施情况及时做出风险提示,并向社会公示。风险提示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九条 风险提示级别分为正常、注意、较高、异常等四个级别。
第三十条 下列情形风险提示为正常:
(一)专业调查队伍人员、法人、主要技术负责人等基本情况无明显变化;
(二)没有出现延期进场开工或延期完工情况;
(三)日常监督检查没有出现影响工作质量和进度的问题;
(四)阶段成果检查和总体检查验收合格。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风险提示为注意:
(一)技术骨干流失超过技术骨干总数10%的;
(二)因专业调查队伍自身原因,存在某个项目超过合同约定进场开工时间1个月的情况,但通过增加人员、提高工作效率等手段仍可以按期完工的;
(三)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技术问题,但经过及时改正,不影响最终成果质量和工期的。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风险提示为较高:
(一)技术负责人更换;
(二)主要技术骨干流失超过技术骨干总数20%的;
(三)因专业调查队伍自身原因,存在项目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时间进场开工且没有必要的补救措施的。
(四)工作进度缓慢,有可能出现不能按期完工情况的;
(五)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技术问题较多,改正需要耗费较多人力物力财力的;
(六)存在阶段成果检查验收不合格情况的。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风险提示为异常:
(一)专业调查队伍法人代表更换,对单位经营产生影响的;
(二)主要技术负责人离职出现空缺,或技术负责人能力经市、县级三调办评估为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主要技术骨干流失超过技术骨干总数30%以上的;
(四)因专业调查队伍自身原因,有可能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完工的;
(五)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的技术问题较多,严重影响项目质量和工期的;
(六)存在2个或以上阶段成果检查验收不合格的;
(七)成果总体验收不合格的;
(八)不在登记的通讯地址办公或不能与专业调查队伍联系人取得联系的。
第三十四条 建立黑名单制度。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一)资信评价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擅自转包中标项目的;
(三)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
(四)恶意提前终止合同的;
(五)故意拖延工程进度的;
(六)违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技术人员管理要求的;
(七)成果检查经两次以上整改仍不合格的;
(八)拒不配合省、市、县级三调办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等监管的;
(九)风险提示为异常的。
(十)其他与法律、法规、规章及招标文件、合同等相关条款规定相抵触的行为。
第七章 招投标
第三十五条 第三次土地调查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的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开展招投标。
第三十六条 项目采购人应根据预算、项目实际情况和市场行情,确定合理的最高限价。
第三十七条 项目采购人或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第三十八条 参与投标的单位必须是资信评价通过的专业调查队伍。招投标结束后,即对中标单位在资信评价时提交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技术人员、质检人员予以锁定。
第八章 日常监督
第三十九条 建立日常巡查制度。省、市、县级三调办根据工作进展,定期组织开展对专业调查队伍日常工作的巡查。
第四十条 巡查采取现场巡视、电话询问等方式进行。
第四十一条 巡查主要了解专业调查队伍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进场,作业人员是否到位,技术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是否正确履行职责,工作进度是否顺利,技术方法是否得当,成果质量是否符合要求等。
第四十二条 市、县日常巡查可会同省三调办技术指导组共同开展。
第四十三条 日常巡查应做好检查记录,巡查结束后应出具检查报告,对被巡查专业调查队伍的有关事项作出评估,作为风险提示的依据。
第四十四条 专业调查队伍中标后向省三调办备案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项目合同;
(二)项目实施计划
第四十五条 项目实施计划作为日常巡查等重要依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需完成的工作任务;
(三)项目技术负责人简历及联系方式;
(四)参与项目主要技术人员简历;
(五)项目进度安排;
(六)项目提交成果和向甲方提交成果日期;
(七)项目质量保障措施等。
第四十六条 市、县级三调办要加大对专业调查队伍的日常巡查监管力度,认真确定风险提示意见。对于确实难以继续胜任项目要求,或难以保证项目质量和进度的,应及时研究解决,并向省三调办提出风险提示为“异常”类的建议。
第四十七条 省三调办应根据日常监管结果,及时更新风险提示结果和黑名单内容。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资信评价动态更新,应关注最新的网站公示结果。
第四十九条 资信评价结果在省国土资源厅网站“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专栏公示。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省三调办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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