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天水市农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和
天水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天政办发〔2022〕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及驻市有关单位:
《天水市农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和《天水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已经2022年3月9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从印发之日起施行。2011年7月20日市政府办印发的《天水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天政办发〔2011〕138号)同时废止。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21日
(此件正文公开发布,附件不公开)
天水市农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为做好全市干旱、洪涝、低温冻害、风雹等农业自然灾害的预防、应急处置和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工作,减轻灾害损失,巩固深化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法》和《甘肃省农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坚持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坚持依靠科技、依靠法治、依靠群众,形成政府主导、全民参与的农业自然灾害防灾减灾工作格局,提升农业自然灾害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最大限度减轻灾害损失。
二、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各方联动。坚持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构建指挥统一、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农业防灾减灾救灾应急管理体系,明晰应急管理责任,形成全市农业自然灾害防范应对整体合力。
2.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在党委的领导下,市、县区政府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履行主体责任,统筹应急资源,协调应急力量,动员社会参与,积极做好防范应对工作。
3.依法依规、科学应对。严格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从注重灾后救助向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建立高效科学的农业自然灾害防范体系。
三、灾害分级
根据农业自然灾害发生范围、强度等,农业自然灾害由高到低依次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4个级别。
四、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市级应急机构
成立天水市农业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下简称“指挥部”),市政府分管农业农村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和市农业农村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市乡村振兴局、市畜牧兽医局、市供销社、市政府金融办、天水银保监分局为成员单位。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有关科室、站(中心)和成员单位业务科室主要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
(二)职责分工
1.指挥部职责
(1)负责召开全市农业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会议,研究决定农业自然灾害发生后应急处置的重大事宜,安排部署全市农业自然灾害应急工作;
(2)领导、组织、协调全市农业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理,指导受灾县区开展农业生产自救,决定启动和解除农业自然灾害应急响应;
(3)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农业农村厅等有关部门报告农业自然灾害和应急工作等有关情况;
(4)组织农业抗灾救灾工作组或专家组,查看灾情,督导各县区农业防灾救灾工作;
(5)协调涉及其他部门有关农业抗灾救灾工作。
2.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建立成员单位会商机制,及时收集、反映与农业有关的自然灾害监测预警信息;
(2)汇总、核查农业自然灾害有关情况,与专家组会商提出建议意见,及时报告市应急指挥部,为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在指挥部决定启动应急响应后,组织安排人员应急值守,牵头实施响应行动;
(3)研究提出全市农业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计划,召开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议,安排农业防灾减灾救灾的具体工作;
(4)督导受灾县区落实农业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措施,指导农业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工作,指导灾区调整农业结构,修复灾毁农田、温室大棚和养殖暖棚等农业设施;
(5)向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厅申请农业生产救灾补助资金,提出农业生产救灾补助资金分配意见,参与资金管理,协调落实农业保险理赔及灾后农业生产恢复信贷资金;
(6)根据指挥部安排,协调调运农药、化肥、种子、农机具、饲草料等抗灾救灾物资;
(7)开展农业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推广防灾减灾救灾应用技术;
(8)做好灾后主要农产品、农资等价格、市场供求信息监测和调度分析;
(9)组织开展农业自然灾害防范应急演练;
(10)组织开展农业自然灾害灾后评估。
3.成员单位职责(详见附件)
4.专家组职责
(1)深入受灾县区查勘灾情,指导农业抗灾救灾、灾后生产恢复,参与农业保险定损理赔;
(2)研判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害损失情况,向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农业抗灾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的技术意见和建议;
(3)根据农业受灾情况,研究制定抗灾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技术措施,开展农业自然灾害灾后评估。
五、监测预警
(一)监测
1.监测方式
市农业农村局与市水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等部门建立农业自然灾害研判会商机制,定期开展自然灾害趋势研判,提前做出监测预报;分析研判县区农业农村部门报告的农业自然灾害事件情况;加强市、县区农情调度系统建设,按程序和时限及时报送农业灾情。
2.监测内容
温度、湿度、降水、光照等气候条件;水情、汛情等水文变化情况;农业自然灾害灾种、发生时间、地点、范围,受灾农作物种类、受灾、成灾、绝收面积;农田及农业基础设施损毁;农业直接经济损失;灾害影响评价;已采取的对策措施等。
(二)信息报送
农业自然灾害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灾害发生后,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按照灾情监测内容要求向同级政府和市农业农村部门报送灾情信息;市农业农村部门接到县区农业农村部门灾情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进行审核、汇总、分析,向市政府和省农业农村厅报告。造成重大农业损失的突发性农业灾害,受灾县区可直接上报市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对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先行报告基本情况,48小时内补报详情。
(三)预警
1.预警途径
市、县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依据获取的有关部门灾情预警信息,协调相关部门研判会商,以文电、媒体平台、短信、微信等形式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将灾害预警信息传递至农民、合作社、企业及有关部门。
2.预警内容
灾害发生类型、预计发生的时间、地点、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及应采取的对策措施建议等。
六、响应准备
1.组织准备
完善农业防灾减灾救灾组织,落实责任制。加强宣传,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和技能培训,增强有关部门、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民防灾减灾意识,做好防大灾抗大灾思想准备。
2.工程准备
加快高标准农田建设和灾毁农田修复进度,提高建设和修复标准;做好相关水利设施的维修、加固和改造,增强农田及各类农业基础设施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3.预案准备
根据全市农业自然灾害发生规律,修订完善各类农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确定防御重点。研究制定关键时段、重点区域农业防灾减灾救灾措施。指导自然灾害多发区域调整农业生产结构和农作物种植结构,提高农业避灾抗灾能力。
4.物资准备
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结合我市常发多发自然灾害的特点,市、县区有针对性地储备必要的农药、化肥、农机具等救灾物资。
5.技术准备
加强市、县区农业防灾减灾救灾专家技术体系建设,有针对性地推广农业防灾减灾救灾技术,开展农业防灾减灾应用技术研究推广,开展抗灾农产品品种培育推广。
6.预先防范
(1)及时组织抢收灾前已成熟农作物;对未成熟和未及时抢收的农作物,因地制宜采取防护措施。
(2)接到旱情预报后,组织做好机井维修、灌渠畅通、水泵筹集和柴油准备等工作;根据旱情和作物生长状况,及时落实中耕、镇压、灌溉等抗旱措施;利用有利时机适时开展人工增雨(雪)作业。
(3)接到低温冻害灾害预报后,及时组织指导群众、合作社等落实熏烟、灌溉、启动机械设备、喷施植物抗寒剂等措施,防范灾害。
(4)接到冰雹灾害预报后,按程序启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群众启动防雹设施,合理避险。
(5)接到暴雨灾害预报后,组织群众及时疏通排水渠系,转移地质灾害隐患区域群众。
(6)接到大风、大雪等灾害预报后,组织群众对大棚、畜舍等农业设施采取临时保护与加固措施。
七、应急响应
(一)Ⅰ级响应
1.启动条件
(1)发生涉及3个及以上县区的区域性自然灾害,或受灾面积占全市耕地总面积的20%以上;
(2)特殊情况下需要启动Ⅰ级响应的农业自然灾害。
2.启动程序
灾情达到Ⅰ级响应启动条件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意见,由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3.响应行动
(1)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召开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会议,安排部署救灾应急工作,并报告市委、市政府,同时将灾情上报省委、省政府及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厅等省级有关部门,向社会发布启动Ⅰ级响应消息,及时发布农业灾情;
(2)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带队,深入灾区调查了解受灾情况,督导灾区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3)根据救灾工作需要,研究提出支持灾区恢复农业生产意见,及时下拨救灾资金,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联合向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厅申请农业生产救灾补助资金;
(4)市、受灾县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和灾情日报制度,及时报告灾情;
(5)根据救灾需要,调剂、调运恢复农业生产所需物资;
(6)督导受灾县区落实救灾应急措施,规范使用救灾资金和物资。
4.降级与解除
依据灾情动态,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Ⅰ级响应降级或解除意见,由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决定Ⅰ级响应降级或解除。
(二)Ⅱ级响应
1.启动条件
(1)发生涉及2个及以下县区的区域性自然灾害,或受灾面积占全市耕地总面积的15-20%;
(2)特殊情况下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农业自然灾害。
2.启动程序
灾情达到Ⅱ级响应启动条件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Ⅱ级响应意见,由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3.响应行动
(1)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委托副总指挥召开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会议,研究部署救灾应急工作,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灾情,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联合向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厅汇报灾情并申请农业生产救灾补助资金,向社会发布启动Ⅱ级响应消息,及时发布农业灾情;
(2)市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带队,深入受灾县区,督导和帮助灾区农业救灾和恢复生产工作;
(3)研究提出支持灾区恢复农业生产的意见,研究下拨农业生产救灾资金;
(4)市、受灾县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和灾情日报制度,及时报告灾情;
(5)根据救灾需要,调剂、调运恢复农业生产所需物资;
(6)督导受灾县区落实救灾应急措施,规范使用救灾资金和物资。
4.升级、降级与解除
依据灾情动态,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Ⅱ级响应升级、降级或解除意见,由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决定Ⅱ级响应升级、降级或解除。
(三)Ⅲ级响应
1.启动条件
(1)受灾面积占全市耕地总面积的10-15%;
(2)特殊情况下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农业自然灾害。
2.启动程序
灾情达到Ⅲ级响应启动条件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Ⅲ级响应意见,由市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3.响应行动
(1)市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或委托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召开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会议,研究部署救灾应急工作,向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报告灾情,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联合向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厅汇报灾情并申请农业生产救灾补助资金,向社会发布启动Ⅲ级响应消息,及时发布农业灾情;
(2)市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带队,深入受灾县区,督导和帮助灾区农业救灾和恢复生产工作;
(3)研究提出支持灾区恢复农业生产的意见,研究下拨农业生产救灾资金;
(4)市、受灾县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和灾情日报制度,及时报告灾情;
(5)根据救灾需要,帮助灾区调剂、调运恢复农业生产所需救灾物资;
(6)督导受灾县区落实救灾应急措施,规范使用救灾资金和物资。
4.升级、降级与解除
依据灾情动态,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Ⅲ级响应升级、降级或解除的意见,由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决定Ⅲ级响应升级,由市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决定降级或解除。
(四)Ⅳ级响应
1.启动条件
(1)受灾面积占全市耕地总面积的10%以下,视情况启动;
(2)特殊情况下需要启动Ⅳ级响应的农业自然灾害。
2.启动程序
灾情达到Ⅳ级响应启动条件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Ⅳ级响应意见,由市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3.响应行动
(1)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组织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救灾应急工作,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灾情,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联合向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厅申请农业生产救灾补助资金,向社会发布启动Ⅳ级响应消息,及时发布农业灾情;
(2)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带队,深入受灾县区,指导和帮助灾区落实农业救灾和恢复生产措施;
(3)研究提出支持灾区恢复农业生产的意见,视情况研究下拨农业生产救灾资金;
(4)市、受灾县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和灾情2日一报制度,及时报告灾情;
(5)根据灾区需要,帮助灾区调剂、调运恢复农业生产所需救灾物资;
(6)督导县区落实救灾应急措施。
4.升级与解除
依据灾情动态,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Ⅳ级响应升级或解除意见,由市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决定Ⅳ级响应升级或解除。
八、信息发布
1.信息发布形式及内容
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内容包括灾害发生时间、地点、影响范围、危害程度、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成效等。
2.信息发布程序
市级对外发布的信息,需经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审核,统一对外发布。
县区对外发布的信息,由县区应急指挥部审核后发布。
九、后期处置
1.善后处置
粮油菜作物受灾的,督促、帮助、指导受灾区域加强作物田间管理,及时抢种、补种、改种各类应时农作物;果园受灾的,及时落实修剪更新、清园施肥、树体复壮等措施,最大限度弥补损失;设施农业受灾的,通过设施加固、园内排涝等,尽快恢复生产。
2.协调救助
根据需求,及时组织种子(种苗)、化肥、地膜、农药、柴油、农机具等各种农业生产资料的调剂、调供。积极与银行等金融部门协商,帮助灾区解决生产恢复所需信贷资金。做好承保农户、农业经营主体农业损失的保险理赔工作。
3.灾后评估
农业自然灾害结束后,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组织专家组对灾害进行调查评估,对灾害基本情况、重点领域、主要特点、应急处置、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等进行全面总结分析,提出意见建议和对策措施。
4.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农业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对在农业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牺牲人员需追认为烈士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对在农业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因失职、渎职等行为造成损失的,依规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应急保障
1.资金保障
市、县区财政应积极争取和安排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农业防灾救灾工作。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农业自然灾害时,市、县区政府要加大农业救灾资金投入,安排并采取社会募集等措施筹集资金。
2.物资保障
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政策要求,市、县区财政将本级抗灾救灾物资筹措、调剂调运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3.人员保障
市、县区应急指挥部要完善内部责任制,保证应急工作有专人负责,并定期对救灾应急工作专业人员进行培训。
4.信息保障
市、县区应急指挥机构要加强农业灾害信息体系建设,重视应急信息平台建设与维护,保障应急工作中电话、网络等信息渠道畅通。
十一、预案管理
(一)预案编制
本预案由市农业农村局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实施。县区政府编制修订本级农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二)预案修订
1.建立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管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农业自然灾害应急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需做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三)预案演练
市、县区应急指挥部应将《预案》演练纳入年度应急演练计划,适时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预案》应急演练。上年度发生较大以上级别农业自然灾害的县区,本年度至少进行1次农业自然灾害应急演练,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二、附则
1.本预案所称农业,指种植业、畜牧业、渔业。
2.本预案中农业自然灾害,是指干旱、洪涝(含因暴雨造成的洪水、泥石流、滑坡等)、低温冻害(含霜冻、雪灾、寒露风等)和风雹(含大风、沙尘暴等风灾及冰雹)等危害农业生产的自然灾害。
3.本预案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4.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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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天水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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