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资麦矿告〔2025〕1号
根据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抵押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甘国土资矿发〔2016〕69号)要求,下列采矿权抵押备案信息已经采矿权人和抵押权人认可,现予以公开:
一、抵押人在采矿活动中应遵守矿产资源管理、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相关法律法规,如发生违反上述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受到行政处罚,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抵押人自行承担。
二、抵押权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对抵押标的物已做了尽职调查,对其存在的风险和不利因素都已确定知悉。抵押标的物价值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双方自行评估认定,抵押权人自愿承担所有风险及责任。
三、抵押双方认定的采矿权抵押金额为双方当事人认同非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确认,产生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由双方自行承担。如抵押物价值不足抵押合同中规定的数额时,由双方当事人自行解决。
四、在抵押双方承诺所提交资料真实有效的前提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只负责在抵押期间不予办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对该采矿权资源资产价值、资源安全及资源开发利用风险和一切情况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五、采矿权抵押解除后20日内,双方应同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备案管理机关。若本抵押期限届满后,未申请解除的,该抵押备案自动解除。
抵押人(债务人) | 天水和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
抵押物 | 天水市麦积区渭南镇汝季村建筑用片麻岩矿采矿权 |
采矿证许可证号 | C6205032023107100155768 |
采矿证有效期限 | 2023年10月20日至2034年10月20日 |
抵押权人(债权人) | 天水麦积农村合作银行中滩支行 |
抵押期限 | 2025年4月8日起至2026年4月7日 |
备案期限 | 2025年4月8日起至2026年4月7日 |
天水市自然资源局麦积分局
2025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