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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关于规范业务受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8-03-15 | 来源:天水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   | 点击数:

尊敬的广大市民:

由于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大量存在权利仅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实际为夫妻共有的不动产。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为了切实便民利民,我中心将对此类业务进行公告,告知相关权利人在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申请增加共有人。公告期届满之后,未申请增加共有人的不动产(包含房改售房),即认定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上记载的所有权人为实际所有权人,在办理相关登记时不再审查是否存在隐性共有人,仅审查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上记载的不动产所有权人身份后即予以办理相关登记业务。

特此公告

 

天水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        

2018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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