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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职权注销公告

发布时间:2018-12-10 | 来源:天水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   | 点击数: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四项及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以下不动产已被依法收回或拆除灭失,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公告后我中心将依职权办理注销登记。

序号

房屋所有人

产权证号

房屋坐落

备注

1

北道区矿业开发公司

天国用(1999)第北197号

天水市北道区育才路3号

2

北道区人民检察院

天国用(1999)第北254号

天水市北道区为民路27号

 

 

天水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       

2018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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