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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经表决

发布时间:2019-01-02 | 来源: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   | 点击数:

据新华社消息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2018年12月29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耕地占用税法,车辆购置税法,新修订的公务员法,关于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关于修改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关于修改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关于修改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关于修改社会保险法的决定,国家主席习近平分别签署第17、18、19、20、21、22、23、24、25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为了进一步深入推进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更好地总结试点经验,为完善土地管理法律制度打好基础,并做好试点工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改工作的衔接,会议决定,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规定的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期限延长至2019年12月31日。

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新修改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此外,新修改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进一步保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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