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决策部署,加大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筹建和供给,规范建设和运营管理,着力解决工薪收入群体住房困难,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明确准入条件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面积、销售价格、处置分配权利,禁止上市交易、实施封闭管理,面向本市住房困难且收入不高的工薪收入群体和城市需要的引进人才等群体配售的具有保障属性的住房。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以家庭为单位申购,申请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和子女,成年子女也可作为单身户家庭独立申购。指定的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申购家庭至少有一名成员拥有本市户籍或在本市稳定就业(连续缴纳社保6个月以上)。
(三)申购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所在县区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自有住房包括商品房、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等实际拥有房屋所有权的住房。涉及共有产权住房的按所占份额折算建筑面积。
(四)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所在县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
每个家庭只能申请购买一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已享受过房改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的家庭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须按规定腾退原政策性住房。
二、积极筹集房源
(一)确定年度筹集计划。各县区、经开区要依托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库摸清有效需求,根据“以需定建”要求,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科学确定年度筹集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建设用地和选址。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仅支付相应的土地成本。建设用地纳入市、县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从储备土地中优先供应。
在划拨供应土地时,自然资源部门应明确配套商业用房比例。项目建成后,用地单位补缴配套商业用房相应的分摊土地出让金后,办理不动产登记。配套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应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筹建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尽量布局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齐全的区域,促进职住平衡。
(三)筹建方式
1.新建或配建。利用依法收回的已批未建土地、房地产企业破产处置的商品住房和土地建设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在符合规划、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支持利用闲置低效工业、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用地建设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对项目建设规模等规划指标予以支持优化。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适当利用新供应的划拨住宅用地建设。城市危旧房改造项目中配建;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
2.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商品房库存较大的县区应优先通过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住房筹集房源。收购用作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商品住房须满足《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24〕44号)规定的条件。
3.可将闲置的经济适用房和棚改安置房用作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4.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筹集方式。
筹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单位应当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办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认定书。
(四)建设标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控制面积,满足保障对象刚性居住需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应控制在120平方米以内。以整栋或整单元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项目以及为引进高层次人才筹集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单套建筑面积可放宽至140平方米以内。
建设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当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动节能、省地、节水、节材及环境保护工作,提高住宅建设整体水平。建筑质量和验收需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确保达到基本入住条件。
(五)支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列入年度建设(筹集)计划后,积极申请中央补助资金、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支持利用住房公积金向缴存职工发放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个人住房贷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提供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和个人住房贷款。符合条件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适用经济适用住房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0号)规定的有关税费支持政策。
三、规范配售管理
(一)建立轮候库。各县区、经开区要建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库,制定轮候规则,实行动态管理。提供便捷的轮候资格申请渠道,常态化受理申请,及时将符合准入条件的对象纳入轮候库。
符合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准入条件且有购房意愿的家庭,向县区(经开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籍、婚姻状况、就业状况、住房状况和收入情况等证明材料。县区(经开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相关单位对申购家庭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通过资格审核的家庭,在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或核查异议不成立的取得申购资格,发放《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准购证》,纳入轮候库管理。
各县区、经开区要依据轮候规则对轮候对象进行排序,生成轮候顺序号。轮候对象增减或轮候对象住房、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要及时更新信息,并重新排序。轮候规则和轮候排序应通过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库管理系统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准购证》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1年。期满后仍有申购意愿的家庭需申请复核,符合准入条件的换发《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准购证》,不再符合准入条件的从轮候库中剔除。申请家庭获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后退出轮候库,并收回《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准购证》。
(二)配售主体和原则。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由各县区(经开区)组织配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实行现房销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三)配售价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均价由发改部门核定,新建项目按照基本覆盖划拨土地成本和建安成本、加不超过5%利润的原则核定;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项目按照覆盖收购成本,加不超过5%利润的原则核定。开发建设单位和收购主体根据核定的均价,结合楼栋、楼层、朝向、户型等因素拟定单套房屋销售价格,实行一房一价,明码标价,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项目最终销售均价不得超过核定的均价。
(四)配售流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按下列流程进行配售:
1.项目建设单位或收购主体制定配售方案,经本级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2.取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准购证》的家庭向开发建设单位或收购主体提出购房申请。
3.开发建设单位或收购主体向县区(经开区)住房保障部门获取申请家庭轮候顺序,确定选房次序。
4.组织申购家庭现场选房,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购房定金。申购家庭放弃选购或未在规定期限内选房缴纳定金的,取消选房资格,且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申购家庭放弃选房的,按选房次序递补。相关部门认定的引进人才、优抚对象、多子女家庭以及残疾人家庭可优先选房。
5.申购家庭选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与开发建设单位或收购主体签订购房合同,缴纳购房首付款或全款。贷款购房的家庭,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银行按揭贷款。
(五)产权登记。开发建设单位或收购主体要及时申请不动产首次登记,并协助保障对象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权利性质应注明“划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并在不动产权证附记信息栏中记载“该房屋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得进行除房屋按揭贷款外其他抵押,不得上市交易”。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政策规定由购房人全额缴存。
四、强化售后管理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纳入街道和社区管理,强化党建引领作用,建立、完善居住社区管理机制,保障购房人享有与商品住房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选择专业物业服务企业,加强物业服务,让保障对象住得舒心、安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按当地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执行。
各县区、经开区要建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房源和保障对象档案,通过信息系统加强全过程监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严格的封闭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变更为商品住房流入市场。
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后,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擅自转让、赠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
(二)改变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主体结构的;
(四)出租谋利的;
(五)无正当理由房屋空置两年以上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如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由运营主体或住房保障部门责令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根据有关法规政策和合同约定进行处理;造成损失的购房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取得不动产权证5年内不得申请回购,但有下列情形的可申请指定的机构(原开发建设单位或运营单位)回购或封闭流转(依轮候顺序转让给取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准购证》的其他家庭)。
(一)购房人因辞职、工作调动等原因全体家庭成员户籍迁往外地的;
(二)因银行业金融机构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实现抵押权而处置该套住房的;
(三)购房人患有医疗行业标准范围内重大疾病的;
(四)因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原因需处置该套住房的;
(五)因房屋征收等其他特殊情形确需处置该套住房的;
(六)因婚姻、继承等原因造成一个家庭持有两套以上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只保留一套的。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回购或封闭流转价格按照购房款+利息-房屋折旧的原则核算。购房人自行承担的装修费用,不予补偿。计算公式:回购(封闭流转)价格=原购买价格+[原购买价格×申请回购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房屋持有年限]-[原购买价格×(交付使用年限×2%)]。
房屋持有年限从签订购房日期起至签订回购或封闭流转协议日期计算,不足一年的期间不予计息。交付使用年限从交付日期起至签订回购或封闭流转协议日期计算,不足一年的期间按照一年计算。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因继承、遗赠、离婚析产等情况而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房屋性质仍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在不动产权证附记信息栏记载“继承”“遗赠”“离婚析产”以及“不得上市交易”等内容。
因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回购或封闭流转产生交易税费的,按照相关税收政策执行。
五、明确职责分工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以需定建、合理布局、稳慎有序”的原则,以市级统筹指导、县区属地管理的方式组织实施。市住建部门负责政策制定、组织实施、监督指导工作。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销售基准价格评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立项和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申报等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统筹项目建设支持资金、申报中央和省上补助资金,将符合条件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等工作。市自然资源部门依据年度筹建计划做好项目用地要素保障、土地报批征收、存量土地依法收回、土地供应等相关审批,以及不动产登记办理等工作。市教育、公安、民政、卫健、人社、税务、金融监管、公积金管理等单位按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各县区、经开区负责组织实施属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房源筹集、分配、使用、退出及监督管理等工作。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轮候资格联合审查机制,加强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六、加强监督管理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所填报信息和提交的材料必须客观真实,采用瞒报、虚报等手段骗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责令退回并按同时期同地段市场租金标准补缴租金。
主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单位、房产中介机构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一)擅自更改配售价格或收取除政府规定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的;
(二)擅自销售或委托中介机构代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
(三)擅自占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或其他配套用房的;
(四)其他情形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有效期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