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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甘肃省二手车出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10-23
信息来源: 甘肃省商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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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商务机电发〔2024〕179号

各市州商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税务局,兰州海关各隶属海关: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等5部门关于二手车出口有关事项的公告》(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6号)和《商务部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二手车出口工作的通知》(商贸发〔2024〕25号)要求,推动我省二手车出口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特建立甘肃省二手车出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国家及甘肃省关于推动二手车出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会议精神;研究、制定符合我省实际的相关政策、措施等;分析全省二手车出口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加强各成员单位协作,建立联动机制,统筹推进二手车出口工作。

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税务局、兰州海关等6个部门组成,省商务厅为牵头单位。

联席会议由省商务厅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名单附后)。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商务厅,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因工作需要,印发有关文件由省商务厅代章。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处室负责同志担任。

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省商务厅:负责牵头甘肃省二手车出口工作。主要负责二手车出口企业审核及二手车出口许可证发放工作;加强监管,有效防控各类风险;建立信用记录制度,将出口企业失信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及时向商务部及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海关等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2.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3.省公安厅:负责指导二手车出口的转让、注销登记等工作。严禁为被盗抢骗、走私、拼装等非法机动车和在抵押质押期、依法查封扣押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机动车办理相关出口业务。负责协助在职责范围内规范出口二手车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及时通报商务部门。

4.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数据归集及二手车维修记录查询服务等工作。负责协助在职责范围内规范出口二手车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及时通报商务部门。

5.省税务局:负责指导各地税务部门,按照现行出口税收政策,为二手车出口企业办理涉税事宜;优化办税流程,提高办税效率。

6.兰州海关:按照海关总署相关规定,做好二手车出口相关通关监管工作;优化海关监管措施、出口通关作业流程,为二手车出口提供便利化通关服务,推动二手车出口顺利通关。发现企业出口《商务部等5部门关于二手车出口有关事项的公告》(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6号)明确禁止出口车辆的,及时通报商务、公安等相关部门。

四、联席会议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由召集人主持。根据工作需要或成员单位建议,可召开全体或部分成员单位参加的专题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其他成员主持。专题研究特定事项时,可邀请其他相关部门、机构和专家参与。

根据工作需要,可不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

五、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各项任务和议定事项,主动研究制定促进二手车出口的政策措施,积极提出工作建议,加强沟通协调,根据工作需要指导地方对口部门落实具体工作措施,推进相关工作任务,及时通报有关情况。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充分发挥协调组织作用,加强对会议议定事项的督促落实,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工作进展等相关情况。

甘肃省二手车出口一本通(试行)

甘肃省二手车出口业务咨询联系方式

甘肃省商务厅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甘肃省公安厅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

甘肃省税务局

兰州海关

2024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