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天水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水市市属企业主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0-11-20    阅读:  
 索 引 号  20230628-112025-059  发布机构  市政府国资委  公开日期  2020-11-20
 文  号   主题分类   失效日期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公开范围  公开  主 题 词 
 著录日期   生效日期 
 组配分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索引号: 20230628-112025-059
发布机构: 市政府国资委
公开日期: 2020-11-20
公开范围: 公开
著录日期:
组配分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TSFD—2020B—024005

天国资发〔2020〕29号

 

各市属企业:

现将《天水市市属企业主业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水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年11月20日

 



天水市市属企业主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市属企业聚焦主业发展,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进一步推动市属企业做强做优做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甘肃省省属企业主业管理办法》(甘国资发规划〔2020〕147号),结合市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天水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市属企业依据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市政府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主要经营业务,是指在营业收入或营业利润中占比较大,具有持续稳定的盈利能力,体现核心竞争力,反映行业地位的业务。

本办法所称培育业务是指对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具有较强的贡献潜力,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政策导向,未来有望成为核心业务的业务。培育业务视同主业管理。

第四条 非主业是指主业和培育业务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五条 经确认的主业和培育业务是企业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的重要依据,是市政府国资委对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重大投资活动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企业应当贯彻国家、甘肃省及天水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导向,根据功能定位、发展战略和规划,科学确定规划期内业务发展策略,突出精干主业,优化主业和培育业务的投资结构,严控非主业投资,推动国有资本向重要行业和领域集中,向前瞻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中,向产业链价值链中高端集中。

第七条 市政府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对企业战略规划的审核,强化规划对投资的引领,完善企业主业和培育业务界定和管理方式,对企业主业和培育业务进行确认,指导和支持企业做强做优做大主业,推动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

 

第二章   选择界定

 

第八条 企业应依据国家和省市的产业政策、企业功能定位,在制定发展战略规划时同步确定主业和培育业务。企业在编制发展战略和规划时应全面梳理各类业务发展情况,综合分析宏观经济发展环境和趋势,坚持目标导向与问题导向相结合,按照提升、培育、整合、退出等导向,分类明确各类业务发展策略,制定主业和培育业务发展方案,明确企业未来发展方向。

市政府国资委结合企业功能定位、行业特点和发展阶段,按照“一企一策、一业一策”的原则,科学合理确认企业主业和培育业务。

第九条 企业应精选主业和培育业务。原则上主业不超过3个,培育业务不超过2个,企业确因实际或特殊原因需要增加的,应当充分说明理由。

(一)原则上单项主业近三年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中任一指标,在企业对应年度合并报表总量的占比不低于20%;

(二)培育业务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发展的政策导向,重点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十大绿色生态产业确定;

(三)原则上企业主业和培育业务近三年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任一指标合计值,在企业对应年度合并报表总量的占比不低于85%。

第十条 企业主业和培育业务名称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的大类、中类名称或结合实际确定,关联度高、协同性强的业务可进行适当归类。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企业主业和培育业务按以下程序确认:

(一)申报。企业根据功能定位、发展战略和规划,在认真

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形成申报主业和培育业务请示文件(主要内容包括拟申报的主业和培育业务及依据说明,如发展现状及前景、近三年主要经济指标占比、竞争力分析、发展目标及策略等),报市政府国资委初审;

(二)初审。市政府国资委组织对企业拟确认的主业和培育业务进行研究论证,并提出初审意见反馈企业;

(三)上报。企业根据市政府国资委的初审意见对申报主业和培育业务的请示文件进行修改完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连同企业党组织会议纪要、董事会决议,财务总监或财务部门负责人独立意见等材料,报市政府国资委;

(四)确认。经市政府国资委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对国有独资公司主业和培育业务予以确认批复;对市属股权多元化企业出具主业和培育业务审核意见,由企业提交股东会审议确认后报市政府国资委备案;

(五)公布。市政府国资委对确认的企业主业和培育业务予以公布。

 

第四章   规范管理

 

第十二条 企业应加强战略管理,按照发展战略和规划推进主业和培育业务发展。明确主业和培育业务发展思路目标和路径措施,结合规划评估和内外部环境变化情况,定期对主业和培育

业务的资产、经营、投入、产出情况进行梳理分析,并制定主业和培育业务发展优化方案。

第十三条 企业应制定策略和计划推进主业和培育业务发展。主业应注重优化提升,集中投向产业链价值链的中高端环节和具有协同效应的关键项目;培育业务应注重审慎有序,做好技术、市场等前瞻性研究和资金、人才等保障,抓好项目储备、研究和论证。

第十四条 企业应加强投资管理,严控非主业投资,企业在制定年度投资计划时应优先向主业和培育业务配置资源,优化主业和培育业务的投资结构,并依据投资项目监督管理相关制度规定,严控非主业投资活动和投资比例。

第十五条 企业应加强资源整合,坚持创新驱动,推动技术人才、资本等要素向主业和培育业务集中,不断提升资源配置效率、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非主业应推进重组整合或逐步退出。

 

第五章  动态调整

 

第十六条 主业经确认后,在规划期内(一般为5年)原则上不作调整。主业和培育业务因发展需要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并经评估确需调整的,由企业提出调整方案和理由,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重新履行申报审核确认程序。

第十七条 在每个五年规划期末,企业应对培育业务的资产、经营、盈利能力、发展目标等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在同期战略规划评估报告中单独说明。培育业务在规划期末未达到预期发展目标的,应在下一规划期作出保留、退出等安排。需保留的应说明相关理由,持续亏损的原则上不再作为下一个规划期的培育业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涉及上市公司的主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企业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本企业主业管理办法,负责确定所出资企业的主业和培育业务并实施有效监管,指导督促所出资企业聚焦主业发展。

第二十条 委托监管企业主业的申报核定,应参照本办法履行必要的内部程序,报受托监管机构审批后报市政府国资委。受托监管机构应按照本办法及《天水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委托监管企业委托方和受托方出资人权力和责任划分清单(试行)>的通知》(天国资发〔2020〕13号)对委托监管企业主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有效期5年。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