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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水市市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天水市市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2020年—2022年)》的通知
2020-11-20    阅读:  
 索 引 号  20230628-112019-629  发布机构  市政府国资委  公开日期  2020-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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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范围  公开  主 题 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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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20230628-112019-629
发布机构: 市政府国资委
公开日期: 2020-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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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TSFD—2020B—024004

天国资发〔2020〕28号

各市属企业:

现将《天水市市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天水市市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2020年—2022年)》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水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年11月20日



天水市市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引导和规范企业投资行为,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推动市属企业逐步规范投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投资回报,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参照《甘肃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甘国资发规划〔2018〕18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天水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资主要包括:

(一)固定资产投资:指企业为扩大生产规模或调整产业结构,利用自有资金或对外融资进行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设备购置等投资行为;

(二)长期股权投资:指企业通过独资、合资、兼并收购、认购增资等方式实施的投资行为(含对现有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受让等投资行为);

(三)无形资产投资:指企业购买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探矿权、采矿权等投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企业申报并经市政府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五条 市政府国资委以全市发展战略和市属企业五年发展规划为引领,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市属企业强化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监管。

第六条 市政府国资委对市属企业投资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指导市属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督促市属企业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上报年度投资计划,对市属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对列入债务风险管控“特别监管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审批管理,制定市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对市属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监管,监督检查市属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指导督促市属企业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条 市属企业投资应当体现出资人投资意愿,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符合省市资本布局和结构调整导向,符合企业发展规划,坚持聚焦主业,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大力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有利于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遵循价值创造理念,坚持效益优先,严格遵守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回报水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章  投资监管体系建设

 

第八条 市属企业是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应当建立投资管理体系,健全投资管理制度,规范投资决策程序,优化投资管理信息系统,科学编制投资计划,制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切实加强项目管理,提高投资风险防控能力,履行投资信息报送义务和配合监督检查义务。

第九条 市属企业应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设立投资管理工作机构,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送市政府国资委备案。企业投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企业负责投资管理机构的名称、职责、管理构架、权限及流程;

(二)投资行为所遵循的原则、决策程序和相应的定量管理指标。其中,定量管理指标包含但不限于:企业发展规划期内非主业资产规模占企业总资产合理比重和年度投资中非主业投资占总投资的合理比重的内控指标;企业发展规划期内资产负债率的控制指标;企业投资收益率的内控指标,原则上不低于省内同行业平均水平;发展规划期内各类投资行为中自有资金的合理比重;发展规划期内各年度新开工项目投资额占总投资的合理比例。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工作的管理;

(四)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管理;

(五)项目组织实施中的招投标管理、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体系与实施过程的管理;

(六)投资信息化管理制度;

(七)投资项目完成、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

(八)项目后评价工作体系建设与实施的管理;

(九)投资风险管理,重点是法律、财务方面的风险防范和处理预案;

(十)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十一)对所属企业投资活动的授权、监督和管理制度。

第十条 市政府国资委和市属企业应当建立投资信息化管理制度。市政府国资委逐步建立市属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对市属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季度及年度投资完成情况、重大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等投资信息进行监测、分析和管理。市属企业逐步建立完善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投资项目实施等情况进行全面全程的动态监控和管理。

第十一条 市政府国资委根据中央、省市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制定和发布市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设定禁止类和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监管。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投资项目,市属企业一律不得投资;列入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市属企业应报市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负面清单之外的投资项目,由市属企业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自主决策。对特别重大或根据相关规定须上报市政府的投资项目,由市政府国资委报市政府审批。市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的内容保持相对稳定,并适时动态调整。

市属企业应当在市政府国资委发布的市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基础上,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企业更为严格、具体的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第十二条 市政府国资委加强投资监管,发挥战略规划、法律合规、财务监督、产权管理、考核分配、资本运营、干部人事管理、纪检监察等相关监管职能,与市委市政府巡察、审计形成合力,实现对市属企业投资活动过程监管全覆盖,及时发现投资风险,减少投资损失。

 

第三章  投资事前管理

 

第十三条 市属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并与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相衔接,年度投资规模应与合理的资产负债水平相适应,企业的投资活动应当纳入年度投资计划,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投资,确需追加投资项目的应调整年度投资计划,原则上每年9月30日以后不再调整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四条 市属企业应当于上年度12月底前将下一年度投资计划草案报送市政府国资委,于每年3月底前,将经企业党委会讨论研究、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投资计划正式报送市政府国资委备案。

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主要方向和目的;

(二)总投资规模、企业资产负债水平和现金流状况;

(三)主业与非主业投资规模;

(四)续建项目与新建项目投资规模;

(五)投资资金来源;

(六)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内容、投资额、资金构成、实施年限等)。

第十五条 市政府国资委依据市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从市属企业投资方向、投资规模、投资结构和投资能力等方面,对市属国有独资公司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审核备案;对市属股权多元化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出具审核意见,由企业提交股东会审议。对存在问题的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市政府国资委在收到年度投资计划报告(含调整计划)后,及时向有关企业反馈书面意见。企业应根据市政府国资委意见对年度投资计划作出修改。

进入市政府国资委债务风险管控“特别监管企业”名单的市属企业,其年度投资计划需经市政府国资委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 列入市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市属企业应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市政府国资委核准。企业上报投资项目的请示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的基本情况;

(二)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运营模式;

(四)投融资方案及效益分析;

(五)主要风险点及防控措施;

(六)项目实施进度计划;

(七)内部决策情况。

并附以下材料:

(一)企业董事会决议及相关决策文件;

(二)财务总监或财务部门负责人独立意见;

(三)投资项目可研报告等相关文件;

(四)投资项目风险防控报告;

(五)其他必要的材料;

(六)股权投资项目另需提供标的公司的尽职调查报告、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材料。

市政府国资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规定,从投资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对企业经营发展的影响程度、企业投资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履行出资人审核程序。市政府国资委收到企业报送的投资项目请示后,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企业补充完善资料。资料补充完善的,提交市政府国资委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七条 市属企业应当明确投资决策机制,对投资决策实行统一管理,向下授权投资决策的企业管理层级原则上不超过两级。各级投资决策机构对投资项目做出决策,应当形成决策文件,所有参与决策的人员均应在决策文件上签字背书,所发表意见应记录存档。

 

第四章  投资事中管理

 

第十八条 市属企业应当定期对实施、运营中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根据外部环境变化和项目本身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再决策。当出现影响投资目的实现的重大不利变化时,应当重新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及时启动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并报告市政府国资委。

第十九条 市政府国资委对市属企业实施中的投资项目进行随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投资项目决策、执行和效果等情况,特别是计划外追加、非主业投资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及投资风险等内容,对发现的问题向企业反馈。

第二十条 市属企业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季度投资项目完成情况报送市政府国资委,报送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季度投资完成总体情况、项目进展具体情况、投资分析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内容。

第五章  投资事后管理

 

第二十ー条 市属企业在年度投资完成后,应当编制年度投资完成情况分析报告,并于下年度1月31日前报送市政府国资委。年度投资完成情况分析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年度投资完成总体情况;

(二)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三)年度投资效果分析;

(四)年度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第二十二条 市属企业应当开展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后评价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及项目决策、实施、投资后管理、投资效益、评价结果等相关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在正式投产一年内进行项目决算,并由企业自行组织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项目后评价。市属企业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企业年度项目后评价工作总结报送市政府国资委。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国资委对市属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选择部分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并向企业通报后评价结果,对项目开展的有益经验进行推广,后评价结果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

第二十四条 市属企业应当开展重大投资项目专项审计,审计重点包括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投资方向、资金使用、投资收益、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

第六章  投资风险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属企业应当建立投资全过程风险管理体系,投资风险管理作为企业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加强廉洁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强化投资前期风险评估和风控方案制订,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防范投资后项目运营、整合风险,做好项目退出的时点与方式安排。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国资委指导督促市属企业加强投资风险管理,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市属企业投资风险管理体系进行评价,并及时将评价结果反馈市属企业。相关市属企业应按照评价结果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健全完善企业投资风险管理体系,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

第二十七条 市属企业商业性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积极引入社会各类投资机构参与。市属企业股权类重大投资项目在投资决策前应当由独立第三方有资质咨询机构出具投资项目风险评估报告。纳入市政府国资委债务风险管控的市属企业不得因投资推高

企业的负债率水平。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市属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天政办发〔2017〕184号)等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市属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对瞒报、谎报、不及时报送投资信息的市属企业,市政府国资委予以通报批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参股市属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应当按照市政府国资委意见,在企业股东会、董事会上对企业投资活动行使表决权,并将履职情况和结果报告市政府国资委。

第三十条 受托监管机构应按照本办法及《天水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委托监管企业委托方和受托方出资人权力和责任划分清单(试行)>的通知》(天国资发〔2020〕13号)对委托监管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委托监管企业应将受托监管机构审查备案后的年度投资计划,季、年度投资完成情况及时报送市政府国资委。

第三十一条 市属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的具体规定,由市政府国资委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有效期5年。

天水市市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2020年—2022年)

一、禁止类

1.不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

2.未按规定履行或未完成必要的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备案)程序的投资项目;

3.不符合经市政府国资委审核或备案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投资项目;

4.不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投资管理制度的投资项目;

5.未明确融资、投资、管理、运营或退出方式和相关责任人的投资项目;

6.超过市政府国资委核准非主业投资比例的非主业投资项目;

7.项目资本金低于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投资项目;

8.投资预期财务内部收益率低于5年期国债利率的商业性投资项目;

9.市政府国资委债务风险管控特别监管企业推高企业资产负债率的投资项目;

10.非房地产主业的企业新购土地开展的商业性房地产投资项目;

11.新开展与集团主业关联度不高的持牌类金融机构投资项目;

12.与列入反制危害国家安全清单或目录内的外国实体合作的有关投资项目。

二、特别监管类

1.单项投资额大于市属企业上年度合并报表净资产50%的投资项目;

2.并购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以上亏损且存在重大历史遗留问题风险的企业的投资项目;

3.公司章程规定的需报股东会审议、国资监管机构审核的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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