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天水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水市市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2020-09-04 阅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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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有关企业主管部门,各市属企业: 《天水市市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已于2020年8月21日经天水市政府国资委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水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年8月31日 TSFD-2020B-024002 天水市市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市属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增强企业活力,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中共天水市委办公室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市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天水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工资总额,是指由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员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第四条 企业工资总额实行预算管理,是指市政府国资委依法调控下,市属企业围绕发展战略,依据生产经营目标、经济效益情况和人力资源管理要求,对年度工资总额的确定、发放和员工工资水平的调整,做出预算安排,并且进行规范管理,有效控制和监督的活动。 第五条 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企业自主分配与监管机构宏观调控相结合。发挥市场机制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决定性调节作用,市政府国资委进行宏观调控和监督指导。 (二)效益导向与兼顾公平相结合。引导企业在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基础上,健全员工工资与经济效益相协调的正常增长机制,逐步缩小工资分配不合理差距。 (三)激励与约束相结合。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工资集体协商等民主管理制度,合理确定不同岗位人员工资水平和增长幅度。 (四)分类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按照企业功能定位和当前管理水平,实行分类管理;根据企业隶属(出资)关系,实行分级管理。 第二章 工资总额分类管理 第六条 市政府国资委依据企业功能定位、公司法人治理完善情况及企业内部人力资源管理市场化程度,对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实行备案制或核准制。 (一)备案制管理。对监管企业中市场化程度高、董事会运行规范、内部自我约束机制完善的商业一类企业,实行备案制。 (二)核准制管理。对除实行备案制管理以外的其他企业实行核准制管理。其中,暂时委托其他市直部门管理的企业,企业在报请市政府国资委核准前应当征求受托管理部门的意见。 上述企业中,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三项制度改革到位、收入分配管理规范的,经市政府国资委同意后,工资总额预算可以实行备案制管理。 第七条 对开展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的企业,可实行与改革试点相适应的工资总额预算,实行备案制管理。 第八条 实行工资总额预算备案制管理的企业,由企业根据管理要求,科学编制职工年度或周期工资总额预算方案。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及预算方案经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报市政府国资委事前备案并实施,不再对其工资总额预算方案进行审批。 第九条 实行工资总额核准制管理的企业,由市政府国资委根据管理规定,审核确定企业年度或周期工资总额预算方案。 第三章 工资总额分级管理 第十条 市政府国资委对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编制、报告及执行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依法调控企业收入分配水平。 第十一条 企业按照收入分配管理相关政策规定,制定完善符合本企业实际的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组织开展所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工作,完善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工作制度和组织体系。 第十二条 工资总额预算经市政府国资委备案或者核准后,由企业根据所属企业功能定位、行业特点和经营性质,按照内部绩效考核和薪酬分配制度要求,完善本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体系,并且组织开展预算编制、执行以及内部监督、评价工作。 第十三条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一般按照单一会计年度进行管理。对行业周期性特征明显、经济效益年度间波动较大或者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可以按周期进行管理,周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周期内的工资总额增长应当符合工资与效益联动的要求。 第四章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第十四条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按照《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天水市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实施方案>》(天政发〔2018〕156号)执行。企业以上年度工资总额清算额为基础,按照“效益增工资增,效益降工资降”的同向联动原则,劳动生产率提高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员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结合政府职能部门发布的工资增长调控目标,合理确定年度工资总额。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经市政府国资委备案或者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预算编制基础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申请对工资总额预算进行调整: (一)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大调整。 (二)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三)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四)其他特殊情况。 第十六条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调整情况经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于每年10月底前报市政府国资委复核或者重新备案。 第十七条 企业要合理调整内部收入分配结构,妥善处理内部收入分配关系,集团总部职工平均工资增幅不得超过企业全部职工平均工资增幅,工资分配适当向一线职工、关键岗位人员倾斜。 第十八条 新增人员平均工资一般按照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企业引进高科技人才(科研团队)、职业化经营管理人才(经营管理团队)等特殊人才,所需工资总额预算在一定时期内可以按照单列管理。 第五章 工资总额管理程序 第十九条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由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会同财务、规划和生产经营等部门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劳动人事计划和年度经营计划等编制。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于每年4月底前报市政府国资委备案或者核准。 第二十条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应该按照“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一般职工(中层以下普通职工)”分类编制。企业集团总部工资总额预算、职工工资水平变动、人员结构、人工成本项目构成及其增减等情况应单独列示。 第二十一条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上年度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完成情况、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 (二)预算年度生产经营预测、经济效益指标预算情况; (三)预算年度人力资源配置计划、薪酬策略调整情况、工资总额预算安排、人工成本项目构成及增减计划; (四)上年度工资总额决算表和预算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明细表及编制说明; (五)总部职工工资总额预算情况; (六)工资效益联动机制; (七)上年度企业审计报告中的基本情况表、人工成本情况表及利润表; (八)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的决议。 第二十二条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报表中经济效益指标值采用合并口径进行编报,工资总额预算指标值采用累加口径进行编报,原则上应与财务预算、决算编报范围口径相一致。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于每年4月底前向市政府国资委提交上年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市政府国资委依据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数据,参考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对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执行国家有关收入分配政策等情况进行清算评价,并且出具清算评价意见。 第二十四条 对于经批准暂未纳入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范围财务合并报表的子企业,其经济效益情况在计算企业总体效益时予以剔除。 第二十五条 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纳入年度工资总额预算范围,但须在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报告中单独说明。 (一)预算年度内准备出售、关闭、划转,且在6个月以上持有其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企业,应当纳入年度工资总额预算范围并在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报告中单独说明; (二)预算年度内新设立、划入的所出资企业,应当纳入年度工资总额预算范围并在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报告中单独说明; (三)对企业因承担重大战略任务或重大专项任务、实施科技创新、人才引进等特殊情况支付的工资总额,在坚持企业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的前提下,视情况核增工资总额,企业应在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中单独说明; (四)市政府国资委核准同意可纳入年度工资总额预算范围的其他子企业。 第二十六条 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不纳入年度工资总额预算范围,但须在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报告中单独说明。 (一)宣告破产的子企业; (二)关停并转的子企业; (三)市政府国资委核准同意可不纳入年度工资总额预算范围的其他子企业。 第六章 企业内部分配管理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以及本办法规定,持续深化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不断完善员工工资能增能减机制。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员工薪酬市场对标体系,构建以岗位价值为基础、以绩效贡献为依据的薪酬管理制度,坚持按岗定薪、岗变薪变,强化全员业绩考核,合理确定各类人员薪酬水平,逐步提高关键岗位的薪酬市场竞争力,调整不合理收入分配差距。 第二十九条 坚持短期与中长期激励相结合,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核心骨干人才实行较高系数(最高不得超过负责人副职年薪系数)等中长期激励措施。 第三十条 严格清理规范工资外收入,企业所有工资性支出应当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全部纳入工资总额核算,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列支任何工资性支出。 第三十一条 规范员工福利保障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福利费等政策规定,不得超标准、超范围列支。企业效益下降的,应当严格控制员工福利费支出。 第三十二条 加强企业人工成本监测预警,建立全口径人工成本预算管理制度,严格控制人工成本不合理增长,不断提高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 第三十三条 健全完善企业内部监督机制,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制度、中长期激励计划以及实施方案等关系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分配事项,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和民主程序。企业集团总部要将所属企业薪酬福利管理作为财务管理和年度审计的重要内容。 第七章 工资总额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企业不得违反规定超提、超发工资总额。出现超提、超发行为的企业,应当清退超提、超发工资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市政府国资委除在下年度预算中扣减相应额度外,还将给予扣减企业下年度5%以内效益联动工资。并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国资委对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工资增长与经济效益严重不匹配、内部收入分配管理不规范、收入分配关系明显不合理的企业,市政府国资委将对其工资总额预算从严调控。 第三十六条 实行工资总额预算备案制管理的企业,出现违反国家工资总额管理有关规定的,市政府国资委将责成企业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除按规定进行处理外,将其工资总额预算由备案制管理调整为核准制管理。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国资委将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情况纳入出资人监管以及纪检监察等监督检查工作范围,必要时委托专门机构进行检查。对工资总额管理过程中弄虚作假以及其他严重违反收入分配政策规定的企业,市政府国资委将视情况采取相应扣减措施,并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上报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工资分配事项,加强对工资分配决议执行情况的监督。员工工资收入分配情况应当作为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定期向员工公开,接受员工监督。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国资委、企业每年定期将企业工资总额和员工平均工资水平等相关信息向社会披露,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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