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国资委关于国有企业落实房租减免政策工作的补充通知

发布日期:2020-05-09 19:17
信息来源: 甘肃省政府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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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国资委关于国有企业落实房租减免政策工作的补充通知

甘国资发考核〔2020〕124号

各市(州)国资监管机构、省属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精神,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中小微企业发展推进会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20〕39号)要求,现将国有企业落实房租减免政策工作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减免对象

承租国有房屋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二、减免政策

对承租国有房屋的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除上半年3个月租金。

三、工作要求

1.各市(州)及兰州新区国资监管机构、省属企业要充分发挥国有企业政治优势和示范引领作用,争当政策带头人。要及时做好政策衔接,结合前期我省关于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的各项要求,以更高要求扎实做好房租减免工作,帮助和支持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降本减负。

2.各市(州)及兰州新区国资监管机构、省属企业要以“不来即享”为目标,进一步简化优化操作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快政策兑现,确保减免对象及时享受政策实惠。

3.各省属企业要摸清承租方及实际经营情况,加强转租管理,采取相应的措施办法,将租金减免政策落实到实际承租房产的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其中,转租方为国有企业的,按照我省房租减免有关政策执行;转租方为非国有企业的,相关责任主体应与转租方协商,确保将其减免租金全部落实到实际经营方。

4.各省属企业要严肃工作纪律,规范操作程序,通过修订合同或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扎实落实房租减免政策,迅速兑现减免租金,杜绝口惠而实不至。要防止出现借机随意扩大减免范围、输送不当利益、疫情结束后以非正当理由变相补收租金等行为,切实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克服疫情影响,同舟共济、共克时艰。省政府国资委将适时开展督查,对工作推进不力、落实不到位的省属企业予以通报批评。

四、其他事项

1.现有房租减免政策主要包括:《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省政府国资委关于支持省属企业应对疫情防控若干措施的通知》《省政府国资委关于落实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政策的通知》《省政府国资委关于推行中小微企业房租减免“不来即享”的通知》。

2.服务业类型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的分类标准执行。

3.中小微企业标准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出台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

4.对出租人减免租金的,可向省税务局提出申请,按规定减免规定减免不超过3个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省政府国资委

2020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