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具体用途 | 设定依据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个人) | 备注 |
| 1 | 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证明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 | 市司法局 | 基层法律服务所 | 非必要,不能提供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鉴定意见时提供。 |
| 2 | 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 | 市司法局 | 基层法律服务所 | |
| 3 | 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财务结清、档案移交的证明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机构变更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 | 市司法局 | 基层法律服务所 | |
| 4 | 拟应聘的执业机构同意聘用的证明或聘用合同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机构变更、执业注销登记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 | 市司法局 | 基层法律服务所 | |
| 5 | 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 | 法律援助 | 《法律援助条例》 《甘肃省法律援助条例》 | 市法律援助中心 | 经济困难证明申请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民政部门出具城乡低保、五保供养证明。其他经济困难证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代行街道办事处职责的社区出具 | 经济困难证明必须如实载明申请人家庭人口状况、就业状况、家庭人均收入等情况。 |
| 6 | 变更后的住所证明或章程 |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注销登记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59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 | 市司法局 | 基层法律服务所 | 非必要,申请变更时提供。 |
| 7 | 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 律师事务所设立初审转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 市司法局 | 会计事务所 | |
| 8 | 同意离所证明(或辞职、退休证明) | 律师事务所设立初审转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 市司法局 | 律师事务所 | |
| 9 | 律师事务所同意接收证明 | 律师执业初审转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 市司法局 | 律师事务所 | |
| 10 | 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 律师执业初审转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 市司法局 | 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 | |
| 11 | 党组织关系证明 | 律师执业初审转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 市司法局 | 组织关系隶属部门 | 非必要,仅限申请人是党员时提供。 |
| 12 | 在职证明 | 律师执业初审转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 市司法局 | 所在单位 | 非必要,仅限申请国资所或兼职律师时提供。 |
| 13 | 从事法学教学或研究、允许兼职从事律师执业的证明 | 律师执业初审转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 市司法局 | 所在单位 | 非必要,仅限申请兼职律师时提供。 |
| 14 | 公证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实习鉴定意见 | 公证员执业审批初审转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 | 市司法局 | 公证机构 | |
| 15 | 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证明 | 公证员执业审批初审转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 | 市司法局 | 公证机构 | 非必要,不能提供公证机构对申请人实习鉴定意见时提供。 |
| 16 | 具有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经历及职务证明 | 公证员执业审批初审转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 | 市司法局 | 相关部门 | 非必要,仅限于考核任职。 |
| 17 | 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证明 | 公证员执业审批初审转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 | 市司法局 | 相关部门 | 非必要,仅限于考核任职。 |
| 18 | 申请人已在公证机构工作的证明 | 公证员执业审批初审转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 | 市司法局 | 公证机构 | 非必要,仅限于考核任职。 |
| 19 | 资金证明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初审转报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甘肃省司法厅关于委托市州司法局履行司法鉴定管理有关工作职责的通知(甘司办发〔2007〕26号) | 市司法局 | 会计事务所 | |
| 20 | 司法鉴定机构法定代表人或机构负责人未受过刑事处罚及开除公职处分的证明和任命文件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初审转报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甘肃省司法厅关于委托市州司法局履行司法鉴定管理有关工作职责的通知(甘司办发〔2007〕26号) | 市司法局 | 相关部门 | |
| 21 | 申请人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 司法鉴定人执业核准登记初审转报 |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甘肃省司法厅关于委托市州司法局履行司法鉴定管理有关工作职责的通知(甘司办发〔2007〕26号) | 市司法局 | 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 | |
| 22 | 申请人未开除公职处分的证明 | 司法鉴定人执业核准登记初审转报 |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甘肃省司法厅关于委托市州司法局履行司法鉴定管理有关工作职责的通知(甘司办发〔2007〕26号) | 市司法局 | 所在单位 | |
| 23 | 从事专业工作的经历证明材料 | 司法鉴定人执业核准登记初审转报 |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甘肃省司法厅关于委托市州司法局履行司法鉴定管理有关工作职责的通知(甘司办发〔2007〕26号) | 市司法局 | 相关部门 | |
| 24 | 同意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书面意见 | 司法鉴定人执业核准登记初审转报 |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甘肃省司法厅关于委托市州司法局履行司法鉴定管理有关工作职责的通知(甘司办发〔2007〕26号) | 市司法局 | 所在单位 | 非必要,个人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提供,且应当符合行业内法律、法规的规定。 |
| 25 | 姓名或身份证信息变更证明、户籍证明、学历学位认证(补正)材料、委托函、护照证明 | 法律职业资格审核事项服务 |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 市司法局 | 相关部门 | 非必要,因“四种特殊情况”户籍迁入到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出具与本人情况相符合的证明(结婚证、退伍证明、工作单位证明、用工单位劳动合同文本等);委托直系亲属代为办理的,须提交委托函、护照复印件(出国人员)、受委托人身份证件等证明材料;持中国公民因私护照的申请人,提交中国外交机构出具的中国公民有效护照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