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甘肃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市司法局对律师管理涉及的两项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一、告知承诺制适用对象
律师管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适用对象为办理律师执业事务的申请人。
二、对下列两项审判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一)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需要提交的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告知的经历证明。
(二)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的,提交台湾居民身份证明。
三、告知承诺制工作具体要求
申请人在拟申请办理律师执业事务时,对上述两项证明事项,由申请人按照自愿、真实的原则,向相关的司法行政机关出具承诺书(附件1、附件2),但应当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的其他执业材料除外。
附件1: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申请兼职律师执业)
附件2: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
天水市司法局
2019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