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障社会公众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断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定》,决定面向社会公开选聘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较强的法治意识、监督意识,关注支持法治政府建设;
(二)具备与履行职责相应的法律、政策等知识和能力,熟悉并热心支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公道正派,善于听取群众意见建议,敢于反映情况和提出批评意见,能够客观公正地开展行政执法监督;
(四)在本市工作或生活,能够胜任正常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选聘范围
(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或无党派人士,专家学者;
(二)新闻媒体、企事业单位从业人员,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工作人员,基层群众;
(三)人民法院法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律师;
(四)其他符合条件的有关人员。
三、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职责
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在市司法局组织下,对本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行政执法工作职责情况依法进行监督。职责权限主要包括:
(一)依法对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省属驻市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二)应邀参加行政执法监督、行政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规范性文件制定论证等活动;
(三)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就行政执法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专题调查;
(四)对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职责。
四、聘任程序
(一)报名
采取个人自荐、单位推荐、定向选聘等方式。自荐(推荐)需下载填写《天水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自荐(推荐)表》(附件1),将表格和相关证明书面和电子版(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明、获奖证书等复印件)提交市司法局。报名截至时间:2021年10月31日。
(二)审核批准
市司法局按照公平、公正原则,对自荐人员、单位推荐人员和定向选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综合考虑报名人员的经验、能力、业务专长等因素,择优提出拟聘人选,并向社会公示10天。
(三)聘用
公示期满,对无争议的拟聘人选,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正式聘任,颁发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聘书和行政执法监督证,并向社会公告。
五、聘任期限
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实行聘任制,任期三年。聘任期届满需要继续聘任的,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定》规定的程序办理;聘任期届满未续聘的,自然解聘。聘任期内实行动态管理,市司法局根据工作需要和履行职责情况,可以对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进行适当调整。
六、其他事项
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为义务性质,无工作报酬,由组织行政执法监督活动的行政执法机关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提供必要的工作资料和物质保障。
联系科室: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
联系电话:0938-8212215
传 真:0938-8295044
邮寄地址:天水市秦州区七里墩天河广场D座1411室
邮政编码:741000
电子邮箱:tsfzbjdk@163.com
附件:1.天水市人民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自荐(推荐)表
2.甘肃省人民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定
天水市司法局
2021年9月29日
附件1
天水市人民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自荐(推荐)表
姓 名 |
| 性 别 |
| 出生 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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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寸免冠正面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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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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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治 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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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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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 工作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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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任职业及职务 |
| 通讯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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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
| 电子 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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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履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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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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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荐人 (被推荐人) 承诺 | 1.本人已阅悉《甘肃省人民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定》全文,知晓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属于无报酬的义务活动。出于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热心支持,本人自愿报名并会积极参加各项监督活动。 2.本人符合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条件。
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
推荐单位 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市司法局 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市政府 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 | 自荐人员无需填写“推荐单位意见”栏 |
附件2
甘肃省人民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定
(2020年9月7日发布)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保障社会公众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规范执法行为,根据《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甘肃省人民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以下简称“特邀监督员”),是指由省人民政府聘任,志愿兼职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省司法厅作为省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具体负责特邀监督员日常联络和管理,统一协调和安排特邀监督员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特邀监督员的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条 特邀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较强的法治意识、监督意识,关注支持法治政府建设;
(二)具备与履行职责相应的法律、政策等知识和能力,熟悉并热心支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公道正派,善于听取群众意见建议,敢于反映情况和提出批评意见,能够客观公正地开展行政执法监督;
(四)在本省工作或生活,能够胜任正常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特邀监督员在下列人员中选聘:
(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或无党派人士,专家学者;
(二)新闻媒体、企事业单位从业人员,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工作人员,基层群众;
(三)人民法院法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律师;
(四)其他符合条件的有关人员。
第六条 聘任特邀监督员按照下列方式和程序进行:
(一)省司法厅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发布选聘公告,明确选聘条件、方式、期限等相关事项和流程;
(二)采用个人自荐、单位推荐、定向选聘等方式确定人选,省司法厅对确定人选进行资格审查,择优提出拟聘人选,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十天;
(三)公示期满,对无争议的拟聘人选,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正式聘任,颁发特邀监督员聘书和行政执法监督证,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 特邀监督员实行聘任制,任期三年。聘任期届满需要继续聘任的,按照本规定规定的程序办理;聘任期届满未续聘的,自然解聘。
聘任期内实行动态管理,省司法厅根据工作需要和履行职责情况,可以对特邀监督员进行适当调整。
第八条 特邀监督员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对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中央在甘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二)应邀参加行政执法监督、行政执法检查、执法案卷评查、规范性文件制定论证等活动;
(三)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就行政执法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专题调查;
(四)对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职责。
第九条 特邀监督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监督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在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中,对发现的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可以当场纠正,或者向省司法厅反映;
(三)收集反映人民群众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的意见建议;
(四)调查了解行政执法有关问题的办理情况;
(五)参加行政执法监督理论和业务知识培训;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特邀监督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工作职责,实事求是、
客观公正、及时准确地记录、反映发现的违法行政问题和有关情况;
(二)保守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不得以权谋私,不得妨碍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公务活动,不得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四)不得以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名义从事任何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无关的社会活动;
(五)正确使用行政执法监督证,不得转借或者另作他用;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特邀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监督证表明身份。
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配合特邀监督员的工作,为监督工作提供方便,不得拒绝特邀监督员开展监督工作。
对特邀监督员指出的问题,能够立即解决和纠正的,应当及时解决和纠正;不能立即解决和纠正的,事后应当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特邀监督员。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与特邀监督员对口联系机制,主动邀请特邀监督员参与在本领域有重大影响的、与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并保障特邀监督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省司法厅负责特邀监督员的日常联络和管理,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特邀监督员参加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二)为特邀监督员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等;
(三)收集、记录、整理特邀监督员反映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线索,及时转交相关部门处理,并向特邀监督员反馈办理结果;
(四)组织特邀监督员开展工作交流,征集特邀监督员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建议,通报行政执法工作有关情况;
(五)组织特邀监督员参加相关行政执法监督业务培训;
(六)负责对特邀监督员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对积极履职、成绩突出的特邀监督员报请省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第十三条 特邀监督员采取分散工作与集中工作相结合的方式,兼顾本职工作和监督员工作,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为义务性质,无工作报酬。
特邀监督员参加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产生的差旅费用,由组织行政执法监督活动的行政执法机关按照财务工作规定报销。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公众发现特邀监督员违法实施监督的,可以向省司法厅投诉举报。
第十五条 特邀监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分、党纪政纪处分以及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有其他不良信用记录的;
(二)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不参加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不履行特邀监督员工作职责和义务的;
(三)滥用行政执法监督职权,或者利用行政执法监督职权谋取私利的;
(四)违反社会公德,从事有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形象的活动;
(五)因工作或生活地变动、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特邀监督员的;
(六)在聘任期内主动提出不再担任特邀监督员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特邀监督员的。
特邀监督员被解除聘任或者主动请辞的,省司法厅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并收回行政执法监督证。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邀监督员相关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