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天水市政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省、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要求,把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作为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建立健全制度,加大审查力度,创新工作机制,加强能力建设,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促进了法治政府建设。
一、严把文件制定关口,确保内容合法有效
一是健全制度建设。三次修订了《天水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天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进一步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有效期、备案审查、评估清理制度,加强制发程序管理,健全工作机制,确保制发工作规范有序。二是严控发文数量。逐一审查申报立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项目,全面论证制发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科学评估拟立项项目,凡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已作出明确规定的,超越法定权限、没有实质性内容、照抄照搬照转上级文件的申报项目一律不予立项。三是严格制定程序。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认真执行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等程序,确保文件质量。四是严格合法性审核。把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作为必经程序,严格按照上位法和相关规定,聚焦文件制定主体、制定权限、制发程序和文件内容等方面,认真履行审核职责,逐条逐句严扣细查,依法依规审核把关。
二、广泛征求意见建议,最大限度集中民智
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注重集中民智、反映民意,为社会公众参与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提供条件,保证了政府决策的科学、民主。在发函征求各县区政府、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通过部门、政府门户网发布公告,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征求意见期限均不少于30日。其中,涉及企业和特定群体、行业利益的,还通过召开听证会、座谈会、论证会方式,充分听取企业、行业协会、从业人员的意见建议,对管理服务制度设计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同时,充分发挥法律专家智囊作用,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法律顾问和法学专家进行论证,为起草、审核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给予解答和指导,提出专业性的意见建议。对收集到的意见建议进行整理、收集和分析,围绕合法性、适当性逐条论证,对合法、可行的意见建议予以采纳,做到不仅广泛地“听”,而且认真地“取”,有效提高了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
三、落实备案审查制度,持续加大纠错力度
认真落实《甘肃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甘肃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一方面,对市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严格落实省政府、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制度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要求的材料格式、种类报送审查,自觉接受备案监督,认真落实审查意见。自“双报备”制度实行以来,没有漏报、瞒报行政规范性文件现象,也没有发生过未按程序制定被通报的情形,或者因内容违法、超越法定权限被责令改正、撤销的情况。另一方面,对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报送市政府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以合法性审查为主,严守法律红线,划定权力边界,防止权力滥用。对存在合法性问题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告知报备县区政府和部门修改后重新公布,同时加强业务指导防止同类问题的再次发生。
四、建立评估清理机制,提升制度建设实效
一是围绕上位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调整,及时开展专项清理,2018年以来,组织开展了涉及军民融合发展、产权保护、生态环境保护、民营经济发展、“减证便民”、“放管服”改革等方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巩固了改革成果,优化了我市高质量发展的制度保障。二是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制度,定期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将评估结果作为文件立改废的重要依据,保障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时效性。三是自2013年开始,每年安排对有效期届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清理,明确继续施行、废止、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已形成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常态化机制。四是市、县区政府网站全部建立了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开查询栏目,并定期公布有效期内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接受社会监督,实现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文本动态化、信息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