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规范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根据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印发的《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天水市司法局积极组织开展全市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
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组织开展,人民陪审员主要通过随机抽选方式产生,也可通过个人申请和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推荐产生。人民陪审员名额数不低于基层法院法官数的三倍,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产生的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所在基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名额数的五分之一。按照《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规定的选任原则、选人条件、选任程序等,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目前,全市人民陪审员工作正在稳步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