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目前,一审修订草案已公布,正在公开征求意见。《(修订草案)》公布后,天水市各级行政复议机构组织全体行政复议机构工作人员进行了热烈学习讨论。大家一致认为,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 (草案)》立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符合行政复议工作实际,必将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方面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这次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草案)》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印发的《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修订草案共7章86条。修订草案明确了行政复议原则。修订草案规定,行政复议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修订草案进一步完善了行政复议机关及行政复议机构的规定,强化行政复议机关领导行政复议工作的法定责任。修订草案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领导。上级行政复议机构对下级行政复议机构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修订草案取消了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复议职责,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行使,同时保留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的特殊情形,并相应调整国务院部门的管辖权限。此外,修订草案还加强了行政复议能力建设和工作保障。修订草案规定,国家建立专业化、职业化行政复议人员队伍;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确保行政复议机构的人员配备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行政复议工作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修订草案进一步完善了行政复议受理及审理程序。修订草案明确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案件可以按照合法、自愿原则进行调解,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修订草案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复议证据规则,明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举证责任。修订草案规定,行政复议机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查阅、复制、调取有关证据,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行政复议工作证件。被调查取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行政复议人员的工作,不得拒绝或者阻挠。同时,修订草案还明确了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增设申请材料补正制度,完善对行政复议机关不作为的监督机制,完善行政复议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的程序和处理方式。在一般程序中,修订草案将办案原则由书面审查修改为通过灵活方式听取群众意见,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建立听证和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
修订草案进一步加强了行政复议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修订草案完善了行政复议决定体系,细化变更、确认违法等决定适用情形,增加确认无效、责令履行行政协议等决定类型。同时,增设了行政复议意见书、约谈通报、行政复议决定抄告等监督制度。根据修订草案,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发现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的有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同时,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有关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将纠正相关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情况报送行政复议机关。在法律责任部分,修订草案增加了对拒绝、阻挠行政复议调查取证行为的追责条款,健全了行政复议与纪检监察的衔接机制。
下一步,修订草案正式公布后,天水市各级行政复议机构将进一步认真学习、全面抓好贯彻落实。不断强化行政复议吸纳和化解行政争议的能力,坚持复议为民,提高行政复议公信力,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为推进更高水平的法治天水建设提供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