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李亚兵)为加快秦安县城南新城区建设,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促进经济社会发展,2017年7月12日,秦安县人民政府作出《秦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兴国镇郑川村改造提升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并予以公告,决定对该项目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征收部门为被告人提供了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实物安置)两种补偿方式,但被征收人路某某等三人未在签约期内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协议。2018年6月28日,秦安县人民政府为路某某三人分别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路某某等三人对上述补偿决定不服,于2018年7月11日向天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天水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10月9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秦安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路某某等三人对复议决定不服,向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8年12月18日,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路某某等三人不服,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