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水县司法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甘肃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和《天水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文件精神,全面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对2007年以来制定出台的37件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废止《清水县机修梯田管理办法》(清政发〔2007〕27号)等县政府规范性文件6件;认定《清水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办法》(清政发〔2007〕61号)等20件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失效;修订《清水县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实施细则》(清政发〔2014〕18号)等县政府规范性文件11件,并在县政府网站向社会进行公布。认真开展行政处罚案例指导工作,共向市法制办报送依法行政信息105条,采用8条。县政府各部门共向县法制办上报信息220余条,法制稿件10件,上报行政处罚典型指导案例11件,县政府法制办选取文广、环保等部门5件指导案例上报市法制办,并在政府网站进行了公示。严格落实《关于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强化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共收到行政复议案件2件,没有涉及行政复议应诉的案件。严格落实《县政府关于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方案》,在政府层面,由县法制办代表县政府聘任 5名法学专家、知名律师,成立了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聘请专业律师参与政府重大合同审查和重大复议诉讼案件代理等工作。在部门、乡镇层面,采取个别聘任与集中聘任相结合的方式,行政执法量大、涉法业务较多的单位根据工作实际自主聘请相应的法律顾问;执法业务量少或确因工作性质不需单独聘请法律顾问的单位,由县法制办集中聘任。全县法律顾问共参与处理重大决策、重要涉法事项和重大执法决定50余件。(王建强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