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中,我县司法行政机关指导各级人民调委会坚持“四早原则”积极化解各类矛盾。
一是坚持早处理原则。矛盾纠纷变化发展过程有成因——潜在——呈现——激化——对抗等阶段。呈现阶段是矛盾变化的关键时期,因此我们要求各级调委会在矛盾呈现前期,重视矛盾的疏导工作,将问题处理在萌芽状态,避免矛盾纠纷激化,从而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是坚持早分解责任原则。当矛盾纠纷出现后,及时把处理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具体人身上。对于涉及面广,时间跨度大,容易升级激化,带有普遍性的疑难复杂问题,实行领导包案,一包到底。
三是坚持早整治原则。集中时间和力量,有计划、分步骤地对常见的、多发的、带有倾向性的纠纷,尤其是那些可能激化的纠纷进行专项治理,做到小矛盾不出村级,大纠纷不出乡镇。
四是坚持早防范原则。切实防止排查调处与解决问题“两张皮”现象,对于一时难以解决或仅靠本地、本部门、本单位无力解决的问题,要及时移送,提请上级协调解决;对于已经激化或酿成事端的矛盾纠纷,也要具体矛盾具体分析、具体解决,防止矛盾纠纷的进一步激化。
至目前,我县各级人民调委会共调处各类矛盾纠纷626件,调解成功618件,调解成功率98.7%。这些矛盾纠纷的成功调处,消除了一些潜在的不稳定因素,为我县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