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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调解、确认张家川县司法局“三步走” 踏实诉调衔接纠纷化解路径

发布日期:2013-08-26 09:20
信息来源: 张家川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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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以来,张家川县司法局不断强化调解指导职能,以“织严网络、无缝衔接、全力化解”为工作重点,积极加强与城南法庭的部门间合作,明确了“诉前引导,联动联调,司法确认”的总体思路,稳妥有序的推进了诉调衔接机制建设,促进了“大调解”格局的进一步完善,有效的维护了张家川县经济社会的稳定和谐。

第一步:诉前引导,实现诉调有效对接。县司法局要求各乡镇司法所接待咨询时,在保障当事人诉权的前提下,引导当事人优先采取人民调解手段解决纠纷。法庭在诉讼立案前,对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暂缓立案,引导当事人协商选择人民调解组织(包括人民法庭的人民调解室、各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各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其他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先行调解。当事人坚持起诉的,法庭依法审查受理。同时,立足法庭人民调解室这一平台,充分发挥其在诉前调解、委托调解、司法确认中的枢纽作用,实现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的无缝对接。

第二步:联调联动,确保纠纷高效化解。法院在进入诉讼程序后,可以根据案件审判需要,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调解;也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经当事人同意后,直接将案件委托特邀调解员或有关组织进行调解,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实现案结事了。若在规定时间内调解不成,就将案件交还给主审法官,继续进入诉讼程序。如此,既减轻了群众诉累,降低其解决纠纷的成本,又节约了有限的司法资源,既确保了纠纷的高效化解,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步:司法确认,强化调解协议效力。对调解成功并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引导当事人双方进行司法确认。即经双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对由人民调解组织或其他基层组织及其调解人员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以及其他民事协议,经审查确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通过制作民事调解书的方式,依法确认其效力,赋予其强制执行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