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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安县公证处认真核实 杜绝错证产生

发布日期:2013-08-07 09:07
信息来源: 秦安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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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安县公证处在受理一件继承公证工作中,不听信当事人的陈述,而是严格按照办证程序认真核实,从而杜绝了一起错证的发生,维护了公证法律文书的公信力。

秦安县某乡陈某兄妹三人来到我处,申请办理其已过世父亲陈某某遗留并存储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继承公证。陈某等向公证处提供了乡政府、村委会出具的陈某某的亲属关系证明及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等证明材料,包括当事人三姊妹就陈某某遗产的继承达成的协议。

受理该公证后,公证员认真审查了当事人提供的所有材料,制作了谈话笔录,并告知当事人按程序须对被继承人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公证员未轻信当事人提供的协议书及相关材料,而是按办证程序进行实地调查。通过对陈某某生前居住地村民及证人的走访了解后得知,陈某某生前共育有四个子女,妻子逝世多年,大女已出嫁,且多年渺无音讯,当事人隐瞒了这位继承人。发现这一事实与继承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相符后,公证员立即中止办理该公证,杜绝了一起错证的产生。并告知当事人需重新提供被继承人陈某某的子女情况证明,并严肃告之提交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无法也不愿提供其大姐的情况证明,因而放弃了该公证事项的办理。秦安县公证处在处务会上就此项公证事由进行了认真总结: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对经济利益的价值取向认识不同,是发生此类情况的重要原因之一;出具证明材料的单位或因档案资料不全,或因人事变动大,或出于对当事人的信任,未经查实,就草率出具证明是发生此类情况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基于此,秦安县公证处在办理继承公证时,强调了加强对证明材料的调查核实的重要性,通过对被继承人、继承人档案的核实,对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知情人进行走访调查,到证明出具单位核实等方式进行认真查证,最大限度避免发生错证,从而维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