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为《公开条例》)和《天水市2021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将我局2021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向社会公开。本年报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
一、基本情况
2021年,我局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省、市关于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部署要求,严格落实《公开条例》,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不断强化制度机制和平台建设,扎实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化、有效提升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水平。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制度。我局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为年度重要任务,按照“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业务科室配合抓”的工作要求,成立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具体责任科室,进一步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内容,拓宽公开渠道,建立健全了信息公开、审核、发布、更新工作机制,进一步提升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质量和实效。
(二)加强组织学习,提高思想认识。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公开条例》规定要求,把信息公开作为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服务效率、提升政府形象、促进依法行政、加强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不断强化领导,规范运作,加强监督,全面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以公开促服务、以公开促监督、以公开促效能,推动司法行政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有力保障了人民群众对司法行政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重要途径。
(三)突出公开重点,确保及时高效。重点公开了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人民调解、法治宣传、法律援助等公共法律服务信息,重大决策意见征集反馈情况,“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信息,财政预决算和“三公”经费情况,权力清单和便民服务事项等内容,结合年度重点工作,凸显司法行政职能,进一步加强了平安建设、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宪法宣传等工作的宣传力度。同时,不断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培训学习,强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及时、高效地主动公开每一期信息,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四)拓展公开形式,规范执法公开。通过网站和政务微博、微信、头条号等新媒体平台同步公开政务信息,构建了多层次的信息发布渠道和载体。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依靠群众积极指出和广泛参与,畅通政府和群众互动渠道,提高了政府信息公开社会效益,让人民群众更了解、关注和支持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今年我局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微博、公开宣传栏等方式主动、及时公开政府信息及工作动态1508余条,切实做到了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内容全面真实、及时准确。其中,通过网站公开1264条,通过政务微博公开865条,通过政务微信公开1104条,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公告栏等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38条。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一是通过网站、办公区公示栏等常规渠道公开司法行政机构职能、政策法规、办事流程等信息,通过政务微博、微信、头条号等新媒体平台为社会公众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信息查阅、在线法律咨询、法律服务和反馈司法行政工作的意见建议和投诉等。二是积极与新闻单位合作,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等多载体公开政府信息,广泛向社会宣传报道我市司法行政工作发展动态。三是通过在政务大厅、各县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各司法所等窗口单位部门的显著位置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办事指南、便民利民措施等信息,配置公共法律服务自助查询终端,方便群众需求。
(三)政策解读工作情况。我局高度重视政策解读与回应关切工作,及时将司法部、省司法厅的重要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在官方网站、新媒体平台进行转发,对涉及司法行政工作政策法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人民监督员、人民陪审员选任政策等开展了有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的解读,通过在市电视台开设“周末说法”电视普法活动,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专题解读,在天水日报开设“法治天水建设”专栏,开展《民法典》等新修订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典型案例的宣传,加大了司法行政工作中大众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回应,保障政策更好地落实。2021年,解读政策4条次。
(四)回应舆情热点情况。建立了完善的政务舆情回应制度和回应机制。市法律援助中心认真做好法律事务咨询接待工作,引导群众理性表达利益诉求,2020年,共接受群众来电来访咨询 950余人次;公证处设有办事服务接待室,落实便民服务措施,开通业务咨询热线解答群众办理公证的业务问题;回应关切2条次,转办网民留言3条。
第二十条第(一)项 |
信息内容 | 本年制发件数 | 本年废止件数 | 现行有效件数 |
|
|
规章 | 0 | 0 | 0 |
规范性文件 | 0 | 0 | 0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行政许可 | 0 |
第二十条第(六)项 |
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行政处罚 | 0 |
行政强制 | 0 |
第二十条第(八)项 |
信息内容 | 本年度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0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商业企业 | 科研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0 | 0 | 0 | 0 | 0 | 0 | 0 |
(三)不予 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0 | 0 | 0 | 0 | 0 | 0 | 0 |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0 | 0 | 0 | 0 | 0 | 0 | 0 |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0 | 0 | 0 | 0 | 0 | 0 | 0 |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0 | 0 | 0 | 0 | 0 | 0 | 0 |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0 | 0 | 0 | 0 | 0 | 0 | 0 |
(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0 | 0 | 0 | 0 | 0 | 0 | 0 |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0 | 0 | 0 | 0 | 0 | 0 | 0 |
(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2.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0 | 0 | 0 | 0 | 0 | 0 | 0 |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六)其他处理 |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证,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3.其他 | 0 | 0 | 0 | 0 | 0 | 0 | 0 |
(七)总计 | 0 | 0 | 0 | 0 | 0 | 0 | 0 |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我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虽然取得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一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形式有待拓展;二是工作动态等内容更新时效性有待加强;三是信息人员能力水平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提升。
下一步,我局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针对不足之处认真改进提高,不断提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水平。一是完善工作机制。按照《信息公开条例》,修订完善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加大宣传力度,落实工作责任。明确规定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信息范围、公开属性和公开程序,及时办理依申请公开事项,确保应公开的信息及时公开,信息公开申请及时处理,有效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二是创新公开形式。加强培训交流,不断丰富政府信息公开形式,利用各类新媒体平台多渠道公开政府信息。及时解释、解读相关政策,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实效。三是充实信息内容。完善信息公开目录,增强政府信息公开的有效性、科学性和合理性,及时维护更新政府信息目录,方便群众查询使用,不断增强司法行政工作的透明度。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