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修改历程
2021年10月1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审议,并于10月23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22年6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决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什么是《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顾名思义就是反对垄断和保护竞争的法律。制定反垄断法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鼓励创新,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违反《反垄断法》的后果及责任?
企业如发生违反反垄断相关规定被处罚的情况,不仅会给企业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也会损害企业形象。新《反垄断法》大幅充实法律责任体系,将垄断责任的主体扩大至个人,加大了罚款的金额,引入了加重赔偿制度、信用记录制度并明确了需承担的刑事责任。
《反垄断法》对企业业务的影响及应对措施有哪些?
积极自查、整改相关涉嫌垄断行为。关注经营者集中合规,避免交易“抢跑”。关注对于企业有利的新规则,在相关案件中争取权益。积极应对“反垄断诉讼”。关注反垄断及企业整体合规,不断提升企业合规水平。
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反垄断法》第一条规定,制定《反垄断法》的目的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平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反垄断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第八条规定,“行政机关法律、法律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根据上述规定,我国《反垄断法》适用于两类行为,一是经营者的经济性垄断行为,二是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垄断行为包括哪些类型?
《反垄断法》所指的垄断行为包括三种行为,一是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行为,二是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三是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行为。除《反垄断法》另有规定外,禁止上述三种行为。
学习新《反垄断法》的重大意义?
本次修订是《反垄断法》自2008年正式实施以来的首个修正案,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新要求,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大举措。
新《反垄断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高度关注平台经济等新业态新领域反垄断。严格遵守不得“组织”达成垄断协议或为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的规定。认真学习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新增规定。依法利用垄断行为豁免制度进行反竞争效果抗辩。高度重视严格的法律责任特别是新增企业负责人个人责任有关规定。
《反垄断法》规制什么行为?
《反垄断法》规制三种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同时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定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违反《反垄断法》需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违反规定实施经营者集中: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拒不配合调查需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实施的审查和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对单位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或者销售额难以计算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反垄断法》有哪些新亮点?
1.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将“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上升为法律规定。
2.引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从法律上确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地位,该制度从过去一种政策性规定上升为法律,成为政府机关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必须进行的一个法律程序。
3.首次以法律形式规制平台经济领域垄断行为,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本法禁止的垄断行为”。
4.完善垄断协议的相关规则,增加垄断协议“安全港”制度,完善纵向垄断协议认定规则,增设“组织帮助型垄断协议”规定。
5.完善经营者集中管制相关规则,完善未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的调查、处理程序,增加审查期限“停钟”制度,引入经营者集中分类分级审查制度。
6.明确打击行政垄断,引入约谈制度,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对涉嫌行政垄断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其提出改进措施。
7.大幅度提升对垄断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特定人员的责任,确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确立行政、民事、刑事三位一体的法律责任体系。
什么是垄断协议?主要包括哪些方面的行为?
垄断协议是指两个以上经营者相互间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包括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横向垄断协议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协议行为:一是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二是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三是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四是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五是联合抵制交易。纵向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一般不具有竞争关系)之间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主要包括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