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5日,甘肃省司法厅下发了《甘肃省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政策依据
为了加强公司律师队伍建设,规范公司律师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和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公司律师的人员范围
公司律师是指与国有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公司律师工作证书,在本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员工。
三、公司律师的权利与义务
公司律师依法享有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发问、质证、辩论、辩护等权利,有权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文件、资料和其他必须的工作职权、条件。公司律师所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将公司律师参与决策过程、提出法律意见作为依法决策的重要程序。公司律师所在单位讨论、决定企业经营管理重大事项之前,应当听取公司律师的法律意见。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听取公司律师法律意见而未听取的事项,或者公司律师认为不合法的事项,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定。公司律师所在单位制定、修改企业章程、董事会运行规则等规章制度,对外签署合同、协议,处理设计本企业的诉讼、仲裁、调解等法律事务,应当安排公司律师参加或者审核。公司律师所在单位应当完善公司律师列席重要会议、查阅文件资料、出具法律意见、审签相关文书的工作流程和制度安排,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经费支持,保障公司律师依法履行职责。 公司律师应当接受所在单位的管理、监督,根据委托或者指派办理法律事务,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所在单位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公司律师应当加入律师协会,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按照《律师法》和《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自觉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活动,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公司律师应当自觉缴纳律师协会会费,自觉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担任公司律师满三年,并且最后一次年度考核称职的,脱离原单位申请社会律师执业的,可以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后直接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颁发社会律师执业证书。其担任公司律师的经历计入律师执业年限。持有法律职业资格C证的公司律师申请转为社会律师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相关链接:甘肃省公司律师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