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天水市司法局关于《天水市武山旋鼓舞保护传承条例 (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 ||||||||||||||||||||||||||||||
| 2023-04-06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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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增强政府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拓宽公众参与立法渠道,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将市司法局正在审查的《天水市武山旋鼓舞保护传承条例(送审稿)》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期限。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3年5月5日。 二、反馈方式。可以通过信件、传真和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反馈意见,并请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一)通讯地址:天水市秦州区七里墩天河广场D座1311室(信封请注明“《天水市武山旋鼓舞保护传承条例(送审稿)》意见”字样); (二)联系电话:0938-8296396(传真); (三)电子邮箱:tssfjlfk@163.com。 天水市司法局 2023年4月6日 天水市武山旋鼓舞保护传承条例 (送审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加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武山旋鼓舞保护传承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武山旋鼓舞的保护传承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武山旋鼓舞(简称旋鼓舞)是指流传在武山县域内以击打羊皮鼓为表现形式的民间舞蹈。 旋鼓舞保护对象为旋鼓舞的表演技艺、鼓具制作技艺,以及与旋鼓舞相关的口头传说、民俗、服饰、器乐、道具等。 第三条【保护传承原则】 旋鼓舞保护传承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科学规划、传承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保护传承经费】 武山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旋鼓舞的保护传承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保护传承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市的扶持和帮助。 武山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旋鼓舞保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旋鼓舞的调查、抢救、记录、研究、宣传、教育、展演、展示和资料实物的征集收购等。 第五条【主管部门】 武山县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旋鼓舞的保护传承工作。 财政、教育、人社、住建、乡村振兴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旋鼓舞的保护传承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本辖区内旋鼓舞的保护传承工作。 第六条【部门职责】 武山县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旋鼓舞保护规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武山县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旋鼓舞的调查、记录、建档、宣传、展示、展演、研究、传播、发展和交流等工作;建立旋鼓舞保护传承工作专家参与机制和专家库,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调查、评审、政策咨询等活动。 第七条【表彰奖励】 武山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旋鼓舞保护传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八条【信息共享】 武山县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健全调查信息共享机制,建立旋鼓舞档案及相关数据库。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公开,便于公众查阅。 第九条【捐赠及保护】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拥有的旋鼓舞资料、实物、场所和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其合法拥有的旋鼓舞相关资料、实物,捐赠给保护传承研究机构收藏、保管、展出,武山县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捐赠人颁发证书。 保护传承研究机构对搜集、收购、受赠的旋鼓舞资料、实物应当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第十条【传承人条件】 旋鼓舞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 (二)长期从事旋鼓舞传承实践,熟练掌握旋鼓舞的表演套路、技艺; (三)在旋鼓舞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具有较大影响; (四)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旋鼓舞代表性传承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定、公布和报备。 第十一条【传承人权利】 旋鼓舞代表性传承人应当享有下列权利: (一)传授、展示技艺和开展学术研究; (二)享受传承人补助费; (三)开展传承活动有困难的,向武山县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扶持; (四)对旋鼓舞保护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五)按照师承形式或者其他方式选择培养后继人才。 旋鼓舞代表性传承人可以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申报农村实用文化人才职称等。 第十二条【传承人义务】 旋鼓舞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采取收徒、培训、办学等方式传授技艺,培养后继人才; (二)妥善整理、保存与旋鼓舞相关的实物、资料; (三)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与旋鼓舞相关的调查和记录; (四)参与公益性宣传、展示、交流等活动。 第十三条【传承措施】 武山县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支持旋鼓舞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一)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 (二)资助其授徒、传艺、交流等传承活动; (三)指导传承人协会开展工作; (四)资助旋鼓舞资料的整理、出版; (五)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六)支持其开展讲学、教学、研究、创作等其他活动。 第十四条【人才培养】 武山县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旋鼓舞保护传承人才培养机制,培养民间旋鼓舞保护传承人才。 县内中、小学校应当依法开设旋鼓舞特色课程,可以聘请旋鼓舞代表性传承人担任兼职教师,建立工作室,组织学生开展旋鼓舞教学实践活动。 第十五条【传承人考评】 武山县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旋鼓舞代表性传承人进行一次考评。考评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原认定机关取消资格。 依法取消旋鼓舞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和重新认定代表性传承人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鼓励措施】 鼓励和支持文化单位、研究机构、学术团体及专家学者参与旋鼓舞的保护传承工作。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尊重旋鼓舞真实性和文化内涵,保持其原有文化生态、文化风貌的基础上,开发文化产品和旅游服务项目。 鼓励和支持依法开展旋鼓舞的国内外合作交流,促进其宣传、展示、传播和交流。 第十七条【传承发展】 武山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和利用旅游景区(景点)、传统节日、当地习俗,组织开展旋鼓舞宣传、展演、展示活动。 武山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旋鼓舞保护传承纳入县域文化旅游资源开发,融入乡村振兴、新型城镇化和社区建设之中,提升旋鼓舞的群众性、普及性,扩大旋鼓舞的传播力、影响力。 第十八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生效时间】 本条例自X年X月X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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