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天水市司法局关于对市人大七届四次会议第195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 ||||||||||||||||||||||||||||||
| 2019-11-28 作者: 点击数: | ||||||||||||||||||||||||||||||
|
||||||||||||||||||||||||||||||
|
尊敬的周力、钟慧杰、姚永彦、毕会武、黄峰、王召、齐小军代表: 你们好!你们在市人大七届四次会议中提出的“关于研究制定《天水市征兵工作实施细则暨拒服兵役实施办法》的建议”已收悉。收到该建议后,市司法局高度重视,及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建议办理工作,确定具体承办科室和责任人,认真研究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提出如下答复意见: 一、法律法规对征兵工作已有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二章对“平时征集”工作作了原则性规定。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工作条例》对国家开展征集新兵工作作了具体规定,其内容共十章五十五条,从兵役登记、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审定新兵、交接新兵、运输新兵及检疫、复查和退兵等方面都进行了规定,内容详尽且可操作性强。 二、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对拒服兵役行为已规定惩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征兵工作条例》第五十一条对拒服兵役行为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及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的惩处措施。战时拒绝、逃避服役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训练管理部、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解决入伍新兵拒服兵役问题暂行办法〉的通知》(军动〔2018〕238号),对拒服兵役行为的认定与惩处做了具体规定。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还将拒绝、逃避兵役的行为纳入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三、我市就征兵工作事项无地方立法权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八十二条规定,我市地方立法权限仅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没有权限就征兵工作相关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四、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必要性不强 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已对征兵工作及拒服兵役行为的惩处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我市征兵工作并无特殊性和差异性,贯彻实施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能够满足全市征兵工作及对个别拒服兵役行为惩处的需要。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四条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无权设定行政处罚。 《甘肃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范性文件不再作重复规定”,据此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必要性不强。 征兵工作是国防和军队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程,事关国家安全、国防建设和部队发展。在今后的工作中,市司法局将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普法宣传教育方面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内容,营造全社会学法、知法、尊法、守法浓厚氛围。在办理政府法律服务事项和制定、管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过程中,对涉及征兵工作及拒服兵役行为惩处的相关内容,将加大合法性审查力度,确保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得到贯彻落实。 感谢你们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希望在以后的工作中多提宝贵意见。 联系人:孙文静 联系电话:0938-8225613 天水市司法局 2019年5月8日
|
||||||||||||||||||||||||||||||
| 【关闭窗口】 | ||||||||||||||||||||||||||||||



网站首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