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天水市司法局关于对市政协七届一次会议第217号建议的答复 | ||||||||||||||||||||||||||||||
| 2017-09-13 作者: 点击数: | ||||||||||||||||||||||||||||||
|
||||||||||||||||||||||||||||||
|
董雪莉、贾想仁、林天山、魏武智、马炜华、杨顺林、高世扬、李彧武、张菊秀委员: 你们在天水市政协七届一次会议上提出的第217号提案《关于制定社区矫正和个案补贴业务经费补贴标准的建议》我局收悉后,对提案所指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并结合省上要求和我市实际,抓了落实工作。现具体情况答复如下: 一、社区矫正工作业务经费情况 1.2012年,财政部、司法部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财行〔2012〕402号)。省财政厅、省司法厅转发了《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甘财行〔2012〕162号),部、省均明确社区矫正经费开支范围包括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指导管理费,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社区矫正设备费。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指导管理费,包括社区矫正工作宣传经费、培训经费、表彰奖励费等。社区矫正工作经费,包括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费,社区矫正执行变更案件办理费,档案文书费,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风险评估、突发事件处置费,组织集中教育、心理矫正、社区服务等活动所发生的资料费、场地费等。社区矫正设备费,包括社区矫正人员定位管理设备购置费,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购置费,音像设备、通讯网络设备购置费用,档案管理设备费,其它业务装备购置费用。 《意见》指出,各地应将社区矫正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通过加大对司法业务经费的投入,提高社区矫正经费保障水平。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建立按照社区矫正人员数量核定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的制度。 2.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社区矫正经费保障主体是市县(区)政府。目前,我市市级社区矫正工作经费已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秦州区、秦安县、武山县也将社区矫正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外,其他县区因当地财政负担较重,没有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由于我市各县区之间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较大,社区矫正人员数量、结构、矫正难易程度不一,社区矫正经费保障标准难以统一,各县区只能根据自己的财力予以保障。 3.今年根据你们的提案,我们与有关县区司法局共同进一步加强了向党委、政府的请示报告,积极与相关单位沟通协调,努力赢取支持,解决了必须的工作经费,保证了各项工作有序有效推进。 二、人民调解工作业务经费及个案补贴标准情况 1.2007年,财政部司法部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2007年8月23日财行﹝2007﹞179号),明确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统称人民调解“三项经费”。《意见》指出,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的标准可由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2.《意见》下发后,省财政厅、省司法厅并未制定甘肃省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政策性文件。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由各县区根据县区财政状况以及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员调解纠纷的数量、质量、纠纷的难易程度等自行确定发放标准。 3.目前,省财政厅、省司法厅正在开展人民调解“三项经费”保障情况的督查调研工作,我们将积极汇报人民调解补助补贴标准问题,待省上人民调解“三项经费”文件制定后,我们将积极与财政部门沟通,确保我市人民调解“三项经费”落实到位,促进人民调解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谢谢你们对司法行政工作的关心支持。 联系电话:0938—8213810
|
||||||||||||||||||||||||||||||
| 【关闭窗口】 | ||||||||||||||||||||||||||||||



网站首页
